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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处哈尔滨市,下辖宝泉岭等8个农垦基层法院,在大中型农、牧场设置84个人民法庭并派驻中小型农、牧场办案组13个,核定总编制730人,农垦中院现有人数75人。
名称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
邮编
150090
电话
0451-55195631
成立时间
1982-10-06

目录

农垦中级法院成立于1982106日,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全院有人员97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学历54人,占全体干警的80.6%;研究生学历12人,占全体干警的17.9%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院机关司法政务及对基层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文秘、档案、保密、机要、政务督办、联络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和法院史志等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农垦法院队伍建设(机关党委)、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宣传与新闻报道、垦区法院系统评先创优及表彰奖励、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立案庭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立案审查相关工作;审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争议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负责办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负责处理来信、来访信访工作;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及管理。

(四)刑事审判庭

负责审理中院管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审批基层法院请求移送中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办理相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指导少年法庭的审判工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负责死刑执行工作。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一、二审婚姻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房地产纠纷等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案件;审理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农垦企业破产案件。

(七)行政审判庭

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并办理本院管辖的非诉讼、行政申请执行案件。办理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处理不服基层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请赔偿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行政审判、非诉行政申请和办理赔偿案件工作。

(八)审判监督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再审案件;审理不服下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上诉案件;提审下级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审理最高院、省法院指定本院再审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审理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罪犯在垦区看守所服刑期间减刑、假释案件;审批基层法院报请本院审批的监外执行案件;审批基层法院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监督工作。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确认工作。

(九)执行局

负责执行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对农垦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指挥;对农垦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农垦法院执行力量进行统一调度,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农垦法院执行队伍进行培训和管理。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

(十)研究室(与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对垦区法院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协调配合有关审判业务部门制发适用法律法规意见;负责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司法统计工作;负责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组织、协调和记录工作;指导下级法院的调查研究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法警支队

负责垦区法院系统法警管理教育、训练、考核及警务工作;统筹协调垦区法院法庭警卫、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执行等法警业务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法警工作。

(十二)技术室

负责垦区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及其它相关的专门性技术工作;负责垦区法院系统司法科学技术研究、规划、发展工作;负责农垦两级法院司法鉴定、送鉴工作;监督、指导、协调、协助基层法院和有关部门的司法鉴定及技术工作。

(十三)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院机关和农垦法院系统的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垦区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负责收集农垦法院系统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受理对农垦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农垦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指导下级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四)管理科

负责农垦法院系统和本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两庭”建设、物资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审判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现有审判委员会委员13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农垦中院设立的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拟判处死刑的;2、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3、检察院抗诉的;4、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如果有意见分歧,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法院建设

多年来,农垦中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依法开展各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开展“四精一特色”评选、庭审评查、文书评查、合议庭评查活动和绩效考评,促进了审判质效的提升。三年发展规划实施期间,两级法院审执结各类案件26800余件,结案标的30亿元,受到了社会的好评。两级法院逐步建立完善了一套科学、规范的立案和信访制度,畅通了人民群众法律诉讼和申诉信访的渠道。多年来农垦中院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维护法律权威。通过创新执行机制、强化执行措施,缓解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抓好青少年维权岗工作,为垦区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所获荣誉

2010年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授予“文明单位标兵”、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老年维权示范岗;省级卫生先进单位;2012年被评为全省文化建设示范单位;2013年被省法院评为文化建设特色单位;2013年被省法院评为党建工作创新示范单位;《实施“六项”工程,推进农垦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经验做法在省法院举办的支部书记培训班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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