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名称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 邮编
- 100022
- 电话
- 010-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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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55年4月28日公告成立。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全院现有人员554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7.2%,其中博士28人,硕士160人,占总人数的43.5%,法院队伍呈现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的特点。
近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领导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坚持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工作目标,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始终将执法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注重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全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2013年达到420430件,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7.5%,二审后服判息诉率达97.6%,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9.4%。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于去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全面推行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努力实现诉讼服务“四个统一”,加大12368人工语音服务平台建设力度,逐步完善诉讼服务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按照中央司法改革精神,2014年11月6日,率先在全国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视先进典型培养工作,先后涌现出宋鱼水、刘黎、姜颖、邱波、厉莉、张勇、赵海、李红星等一大批在全国法院有较大影响力的先进典型,初步形成了“部门有先进、单位有典型、系统有标兵、全国有模范”的四级推树工作格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未成年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申诉审查庭、执行局(含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赔偿办公室、研究室、督查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诉讼服务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组宣处、教育培训处、离退休干部处、监察室,办公室、档案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信息技术处、新闻宣传办公室、工会、法警总队等共计30余个部门。
近年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荣获全国“两会”期间涉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全国“六五”普法先进单位、首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推动中国信息化进程突出贡献奖、北京市保密工作系统先进集体、北京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先进单位奖、北京市第六届继续教育论文征集评选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移动电子政务安全示范单位等荣誉。涌现出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李洋、北京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争创奖获得者纪红勇、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刘行、北京市三八红旗奖章获得者陶志蓉、首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马斌等,有3名法官被评为北京市模范法官、14名法官被评为北京市先进法官、6名同志被评为北京市先进工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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