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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Public good)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公共座椅,亦称“公共财货”、“公共物品”。西方经济学用语。指能为绝大多数人共同消费或享用的产品或服务。如国防、公安司法等方面所具有的财物和劳务,以及义务教育、公共福利事业等。特点是一些人对这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它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某些人对这一产品的利用,不会排斥另一些人对它的利用,具有非排他性。一般由政府或社会团体提供。

目录

非竞争性
税收也是公共物品税收也是公共物品
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一些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不会影响其他人从这一产品中受益,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国防保护了所有公民,其费用以及每一公民从中获得的好处不会因为多生一个小孩或出国一个人而发生变化。 

非排他性
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要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

例如,消除空气中的污染是一项能为人们带来好处的服务,它使所有人能够生活在新鲜的空气中,要让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鲜空气的好处是不可能的。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要求公共产品:

一、生产必须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

二、经营管理必须由非盈利组织承担。 

分类

公共产品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即混合品两类)。
纯公共产品
一般说来,公共产品(此处指纯公共品)是指那些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严格地讲,它是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产品,是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不减少别人对它进行同样消费的物品与劳务。 

纯公共产品的本质特点: 

1.非竞争性。

非竞争性有两方面含义: 

(1)边际成本为零。这里所述的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例如增加一个电视观众并不会导致发射成本的增加。 

(2)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如国防、外交、立法、司法和政府的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属于这一类,不会因该时期增加或减少了一些人口享受而变化。此类产品增加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量,增加消费者不增加该产品的成本耗费。它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属于利益共享的产品。 

2.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指某些产品投入消费领域,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专用,而且要想将其他人排斥在该产品的消费之外,不允许他享受该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所有者如果一定要这样办,则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因而是不合算的,所以不能阻止任何人享受这类产品。例如:环境保护中,清除了空气、噪音等污染,为人们带来了享受新鲜空气和安静环境,如果要排斥这一区域的某人享受新鲜空气和安静的环境是不可能的,在技术上讲具有非排他性。 

3.非分割性。 

另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交通警察给人们带来的安全利益是不可分割的。

可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而且不能分割的纯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消费的性质,即在消费这类产品时,消费者只能共享,消费者也可以不受影响的共享,而不能排斥任何人享用。管理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属于这一类。纯公共产品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同时还包括各种公共服务。所以有时把公共产品与劳务联在一起来看,除可供公共消费的物质产品外,政府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包括政府的行政和事业方面的服务也是公共产品,这就是说,广义的公共产品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公共产品,又包括精神方面的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提供。

准公共产品 (混合品)
(一)混合产品的概念 

混合产品是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属性的产品。在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具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的属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或多或少地同时具有这两种产品性质的产品和服务,通常称之为混合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亦称为“混合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 

(二)混合产品的性质 

从整体上讲,混合产品不能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否则其就成为纯公共产品。同样混合产品也不能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否则其就成为私人产品。既然混合产品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那么根据其所具有的两种产品属性的不同组合状况,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具有非竞争性的同时也具有排他性 

这类混合产品在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私人产品排他的属性。比如公园,就是这种类型的混合产品。在游客没有超过一定人数的条件下,游客的增多并不会影响原有游客的效用水平,即公园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但公园可设置围墙或栏杆将不买门票者拒之门外,即其消费也具有排他性。诸如教育、影院、高速公路等都属此类的混合产品。 

具有非排他性的同时也具有竞争性 

这类混合产品在具有公共产品非排他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私人产品的竞争属性。比如公有的草场就是这种类型的混合产品。由于草场公有,所以大家都可以到草场放牧,即草场具有非排他的属性。但是如果超过草场的载畜量,草场的使用就具有了竞争性。诸如生活小区的健身设施、公有的森林、公海的渔业资源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混合产品。 

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这类混合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指,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限度,该产品的消费是非竞争的和非排他的,但若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比如,不收费的桥梁,只要不产生拥挤,则具有非竞争和非排他的属性,但如果产生了拥挤,就具有了竞争性,为了解决拥挤问题,政府就采用收费的办法,于是也就具有了排他性。显然,这类混合产品与前两类混合产品是不同的,前两类混合产品是同时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而后者则是在不同的时间或者说在不同的条件下,要么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要么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判断其到底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还是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应考虑特定的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纯公共产品的范围是比较狭小的,但准公共产品的范围较宽。如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院、应用科学研究、体育、公路、农林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其向社会提供的属于准公共产品。此外,实行企业核算的自来水、供电、邮政、市政建设、铁路、港口、码头、城市公共交通等,也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与上述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也可以分成两类,即纯私人产品和俱乐部产品。纯私人产品是指那些同时具备排他性竞争性特征的产品,包括大多数私人产品。此外还有一类称为“俱乐部产品”。这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由个人出资,并在此范围内的所有个人都可以获得利益的产品,如消费合作社等。 准公共产品一般由准公共组织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提供。 

生产供给

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方式有三种: 

公共生产
公共提供这种情况是指由公共部门生产出公共产品,然后,由公共部门向社会提供(包括物品和劳务)。所谓公共提供,首先是指这些公共产品是由公共部门供给的,其次它是一种以不收费的方式来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的纯公共产品,特别是行政部门,主要采用公共生产和公共提供方式来供给的公共劳务或服务。 

私人生产
公共提供公共产品并不一定都要由公共部门生产,有时,由政府购入私人产品,然后向市场提供。例如,国家可以将制片商已经拍好的电视片购买过来,在电视台播放。甚至武器和军事装备也由私人部门生产,然后由政府采购来的。
混合生产
混合提供一般来说,公共产品应当由公共部门来提供。然而,有些准公共产品,尤其是在性质上接近于私人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在向社会提供过程中,为了平衡获益者与非获益者的负担,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政府往往也采取类似于市场产品的供应方式,即按某种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费供应。这样,消费者必须通过付款才能获得消费权。例如,对于医疗产品既可以采取政府供给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府供给、个人付费方式,此外,自来水、电、煤气等,也都可以采取收费方式来供给。但是,由于混合供给方式包含了政府的政策因素,它与市场供给的私人产品,在性质和管理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在上述三种公共产品生产方式中,前两种采用的是公共提供方式,第三种采用的是混合提供方式,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由谁来付款。公共产品无论是采用公共生产、公共提供,还是采用私人生产,公共提供方式,其结果是生产公共产品的费用完全由政府负担,亦即财政拨款。公共产品若是采用混合提供的方式,则其生产成本将由政府和受益的企业或个人共同分担。 

公共需要

公共需要在观念形态上是一种欲望、理念;在价值形态上是政府需求,是政府购买力,是财政资金,是总需求的一部分。而公共产品是为公共服务的产品或服务,是有特定用途的产品。公共产品在经济上的意义,是总供给的一部分,体现为被政府需求所购买的那部分社会产品,是公共需要的使用价值形态。一种产品产出之前或刚刚产出而没有买主之前,它的身份并没有打上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的烙印,它的身份是中性的,可以成为私人产品也可以成为公共产品,只有当它被公共需求所购买之时,它的身份才被确定为公共产品。例如,一座花园,被政府购买,成为公园,即成为公共产品;被私人购买,成为私家花园,即成私人产品。又如,当一条道路被政府购买,提供社会使用,便是公共产品;如果它被一个企业购买,作为营利的工具,向行人收费,则又变成私人产品了。 

公共产品的定价原则

  公共产品的提供目的不同,供应种类繁多,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差异较大,因此,对不同的公共产品应实行不同的定价原则。   
(一)零价格原则
  零价格原则适用于那些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典型的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司法、公安、行政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除了按国家税法的规定征税以保证其全额费用外,政府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时不应再额外收费,只能实行零价格,免费使用。   
(二)损益平衡原则
  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任何行为主体对某项产品的提供都要求保本,而且在可能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盈利。然而,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来讲,追求利润目标是不恰当的。因为定价高出成本,等同于对受益人征税。当然,定价过低,一方面政府必须实施较大的财政补贴,加重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必然影响公共产品提供的数量和质量。因此,补偿成本是公共产品定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补偿成本意味着公共产品应按损益平衡的原则定价,即按平均成本定价。因为平均成本能够保证商品提供者恰好收回全部成本,既不亏损也不盈利。显然,平均成本高于边际成本,这将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因为平均成本高出边际成本的部分表明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没能得到充分利用。但是,为了保证提供者不亏损,只能按平均成本定价。   

公共产品按平均成本定价对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在于公共产品的消费群体巨大,涉及面极广,更是由于按平均成本核算与按边际成本核算对象邮电、铁路这样的部门来讲经营绩效迥然不同。如铁路部门的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能相差一倍多,因为铁路建设投资的成本是固定成本,与运量的大小无关,它只构成平均成本而与边际成本无关。因此,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铁路经营必然是亏损,而长期的亏损必然导致铁路供应数量少、质量低、服务差,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可见,按平均成本定价虽然不能达到资源配置最优,但至少能达到次优。   

(三)受益原则
  对市内公共汽车、地铁、自来水、民用煤气、民用电等公共产品按受益原则定价是比较合理的。按照受益原则,只有当某项公共产品给消费者带来可以用货币度量的具体受益、而且收费的标准不超过受益量时,对此项产品的定价才是合理的。偏离受益原则的公共产品定价相当于对消费者的额外征税。   

目前一些真正体现受益原则的公共产品定价偏低,收费不足以抵补成本。自来水的定价就是典型例子。自来水作为私人产品,其成本应该包括水的提取、净化和分配的全部费用,而自来水的价格也应该按全额成本来确定。但从历史上看,我国对自来水的定价明显低于其成本,实际上是按亏损收费。由于价格不能补偿生产的全部成本,一方面造成生产萎缩,供不应求,虽然名义价格不高,但各种名目的变相收费,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对紧缺的水资源定价过低,人为地造成资源的短缺和浪费,为经济腐败提供了机会。可见对象自来水这类公共产品按受益原则定价和收费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另外,按受益原则定价时需要考虑受益者的付费意愿。因为付费意愿反映了受益者对公共产品受益情况的主观评价。当某种产品出现过度消费或消费不足时,表明该项产品的定价水平低于或高于付费意愿。此时,应对该项产品的定价作出调整。   

(四)供需均衡原则
  对某些不可储存的物品和劳务,如电力、电话和运输服务等,按供需均衡原则定价有利于保持合理的消费结构。因为这些物品和劳务在其供给的时间内,需求可能发生旺时和淡时的现象,对于这些产品采取高峰负荷定价法,即在高峰负荷时采用高价,低谷负荷时采用低价,有利于缓解其供求紧张的矛盾。此外,对各种收费公路采用供需均衡原则定价,有助于缓解公路拥堵,提高车辆通行率和安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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