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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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消除空气中的污染是一项能为人们带来好处的服务,它使所有人能够生活在新鲜的空气中,要让某些人不能享受到新鲜空气的好处是不可能的。
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要求公共产品:
一、生产必须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
二、经营管理必须由非盈利组织承担。
纯公共产品的本质特点:
1.非竞争性。
非竞争性有两方面含义:
(1)边际成本为零。这里所述的边际成本是指增加一个消费者对供给者带来的边际成本,例如增加一个电视观众并不会导致发射成本的增加。
(2)边际拥挤成本为零。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如国防、外交、立法、司法和政府的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属于这一类,不会因该时期增加或减少了一些人口享受而变化。此类产品增加消费者不会减少任何一个消费者的消费量,增加消费者不增加该产品的成本耗费。它在消费上没有竞争性,属于利益共享的产品。
2.非排他性
非排他性是指某些产品投入消费领域,任何人都不能独占专用,而且要想将其他人排斥在该产品的消费之外,不允许他享受该产品的利益,是不可能的,所有者如果一定要这样办,则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因而是不合算的,所以不能阻止任何人享受这类产品。例如:环境保护中,清除了空气、噪音等污染,为人们带来了享受新鲜空气和安静环境,如果要排斥这一区域的某人享受新鲜空气和安静的环境是不可能的,在技术上讲具有非排他性。
3.非分割性。
另外,纯公共产品还具有非分割性,它的消费是在保持其完整性的前提下,由众多的消费者共同享用的。如交通警察给人们带来的安全利益是不可分割的。
可见,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而且不能分割的纯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消费的性质,即在消费这类产品时,消费者只能共享,消费者也可以不受影响的共享,而不能排斥任何人享用。管理以及从事行政管理的各部门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都是属于这一类。纯公共产品不仅包括物质产品,同时还包括各种公共服务。所以有时把公共产品与劳务联在一起来看,除可供公共消费的物质产品外,政府为市场提供的服务包括政府的行政和事业方面的服务也是公共产品,这就是说,广义的公共产品既包括物质方面的公共产品,又包括精神方面的公共产品。 纯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提供。
混合产品是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属性的产品。在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具有纯粹的公共产品或私人产品的属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或多或少地同时具有这两种产品性质的产品和服务,通常称之为混合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亦称为“混合产品”。这类产品通常只具备上述两个特征的一个,而另一个则表现为不充分。
(二)混合产品的性质
从整体上讲,混合产品不能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否则其就成为纯公共产品。同样混合产品也不能同时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否则其就成为私人产品。既然混合产品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那么根据其所具有的两种产品属性的不同组合状况,可将其分为以下三类:
具有非竞争性的同时也具有排他性
这类混合产品在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私人产品排他的属性。比如公园,就是这种类型的混合产品。在游客没有超过一定人数的条件下,游客的增多并不会影响原有游客的效用水平,即公园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但公园可设置围墙或栏杆将不买门票者拒之门外,即其消费也具有排他性。诸如教育、影院、高速公路等都属此类的混合产品。
具有非排他性的同时也具有竞争性
这类混合产品在具有公共产品非排他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私人产品的竞争属性。比如公有的草场就是这种类型的混合产品。由于草场公有,所以大家都可以到草场放牧,即草场具有非排他的属性。但是如果超过草场的载畜量,草场的使用就具有了竞争性。诸如生活小区的健身设施、公有的森林、公海的渔业资源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混合产品。
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
这类混合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指,只要不超过一定的限度,该产品的消费是非竞争的和非排他的,但若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特征。比如,不收费的桥梁,只要不产生拥挤,则具有非竞争和非排他的属性,但如果产生了拥挤,就具有了竞争性,为了解决拥挤问题,政府就采用收费的办法,于是也就具有了排他性。显然,这类混合产品与前两类混合产品是不同的,前两类混合产品是同时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而后者则是在不同的时间或者说在不同的条件下,要么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要么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判断其到底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还是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应考虑特定的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纯公共产品的范围是比较狭小的,但准公共产品的范围较宽。如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院、应用科学研究、体育、公路、农林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其向社会提供的属于准公共产品。此外,实行企业核算的自来水、供电、邮政、市政建设、铁路、港口、码头、城市公共交通等,也属于准公共产品的范围。与上述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也可以分成两类,即纯私人产品和俱乐部产品。纯私人产品是指那些同时具备排他性竞争性特征的产品,包括大多数私人产品。此外还有一类称为“俱乐部产品”。这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由个人出资,并在此范围内的所有个人都可以获得利益的产品,如消费合作社等。 准公共产品一般由准公共组织提供,也可以由私人提供。
公共产品生产和供给的方式有三种:
在上述三种公共产品生产方式中,前两种采用的是公共提供方式,第三种采用的是混合提供方式,这两者的区别就在于由谁来付款。公共产品无论是采用公共生产、公共提供,还是采用私人生产,公共提供方式,其结果是生产公共产品的费用完全由政府负担,亦即财政拨款。公共产品若是采用混合提供的方式,则其生产成本将由政府和受益的企业或个人共同分担。
补偿成本意味着公共产品应按损益平衡的原则定价,即按平均成本定价。因为平均成本能够保证商品提供者恰好收回全部成本,既不亏损也不盈利。显然,平均成本高于边际成本,这将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损失。因为平均成本高出边际成本的部分表明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没能得到充分利用。但是,为了保证提供者不亏损,只能按平均成本定价。
公共产品按平均成本定价对国民经济整体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在于公共产品的消费群体巨大,涉及面极广,更是由于按平均成本核算与按边际成本核算对象邮电、铁路这样的部门来讲经营绩效迥然不同。如铁路部门的平均成本与边际成本能相差一倍多,因为铁路建设投资的成本是固定成本,与运量的大小无关,它只构成平均成本而与边际成本无关。因此,如果按边际成本定价,铁路经营必然是亏损,而长期的亏损必然导致铁路供应数量少、质量低、服务差,既无经济效益也无社会效益。可见,按平均成本定价虽然不能达到资源配置最优,但至少能达到次优。
目前一些真正体现受益原则的公共产品定价偏低,收费不足以抵补成本。自来水的定价就是典型例子。自来水作为私人产品,其成本应该包括水的提取、净化和分配的全部费用,而自来水的价格也应该按全额成本来确定。但从历史上看,我国对自来水的定价明显低于其成本,实际上是按亏损收费。由于价格不能补偿生产的全部成本,一方面造成生产萎缩,供不应求,虽然名义价格不高,但各种名目的变相收费,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对紧缺的水资源定价过低,人为地造成资源的短缺和浪费,为经济腐败提供了机会。可见对象自来水这类公共产品按受益原则定价和收费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另外,按受益原则定价时需要考虑受益者的付费意愿。因为付费意愿反映了受益者对公共产品受益情况的主观评价。当某种产品出现过度消费或消费不足时,表明该项产品的定价水平低于或高于付费意愿。此时,应对该项产品的定价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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