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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康

吴文康,男,1958年7月20日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原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正厅级),2012年11月2日被逮捕,2016年2月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羁押于吉林省新康监狱。

目录

吴文康,男,1958年7月20日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

曾任职务

原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重庆市委办公厅主任(正厅级),户籍地:住重庆市。

违法犯罪

吴文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新康监狱。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文康受贿一案,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文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三千三百四十八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其余部分作为被告人吴文康个人财产,予以没收。

犯罪事实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199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政府秘书、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商业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钟某某、吴某某、大连太平洋石材公司经理毕某某、大连亿成房屋开发公司董事长范某甲、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乙、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某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 020.334 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1994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时任大连市市长薄熙来(已判刑)秘书职务上的便利,接受钟某某的请托,为大连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大连市西岗区纪念街48号房屋开发项目的审批事宜提供帮助。于1999年11月向钟某某索要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长红街62号楼2单元601室住宅一套,价值人民币30.348万元。后吴文康将该套房屋送给其朋友李军,用于为李军的丈夫荣壁开办的大连大顺塑料发展公司抵债。

(二)1999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太平洋石材有限公司经理毕某某的请托,为其承包大连周水子机场改造项目工程提供帮助。2002年9月和2003年春节期间,毕某某为表示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吴文康的帮助,先后两次送给吴文康前妻丛美燕共计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1.384万元。被告人吴文康对此均知情。

(三)2001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亿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甲的请托,为其取得大连钢铁集团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了帮助。于2002年在其住处收受范某甲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四)2001年至2007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乙的请托,为其下属公司开发“金海花园广场”项目提供了帮助。先后七次在范某乙办公室内收受其给予的人民币81万元。

(五)2002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受富某某的请托,在其所属公司取得大连市大起大重地块的开发权、承揽重庆市北碚区朝阳复建桥工程、碚青路工程、蔡家土地整治项目以及取得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多次收受富某某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 648.602 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12月,被告人吴文康收受富某某贿送的中国银行长城卡一张,至2011年7月富某某先后二十三次安排其公司工作人员向该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130.5万元,供吴文康个人消费使用。

2.2004年底被告人吴文康欲赴北京大学攻读EMBA,2005年初富某某以为其提供学费的名义送给其现金25万元。

3.2005年3月,被告人吴文康收受富某某为其购买的价值人民币25.38万元的本田雅阁轿车一辆,吴文康将一辆旧丰田佳美轿车置换给富某某,后富某某将该车以人民币8万元的价格抵账给大连市鑫源建筑材料厂,吴文康实际占有差价款人民币17.38万元。

4.2005年至2011年间,富某某以被告人吴文康女儿吴丹出国读书、妻子丛美燕办理赴美签证及为吴文康提供赴美探亲路费名义,先后六次送给吴文康美元共计25万元。

5.2005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富某某以过春节的名义,八次送给吴文康现金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6.2009年上半年,富某某以为吴文康女儿吴丹在美国购房名义,分三次送给吴文康和丛美燕共计45万美元。

7.2008年至2012年间,富某某为被告人吴文康本人及其前妻丛美燕、其女儿吴丹支付国内航班机票费用,合计人民币31.277万元。

8.2006年6月至12月富某某安排其全资子公司大连正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孙会忱为吴文康弟妹潘军、父亲吴俊瑞的两套房屋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用共计869 293.25元,直接列入该公司材料成本账。

9.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吴文康以其岳母江德英位于大连市胜利路的一套住宅(评估价值人民币163.3 438万元)置换了富某某开发的大连市沙河口区富康园小区的两套住宅(经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83.216万元和380.857 7万元),吴文康实际占有差价款合计人民币600.729 9万元。后该两套房屋分别落籍到被告人吴文康女儿吴丹和其岳母江德英名下。2009年6月富某某出资为吴文康装修了上述两套房屋,支付装修款共计人民币1 278212.74元。

(六)2010年底,被告人吴文康利用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吴某某请托,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承揽重庆市国际博览中心建设项目提供了帮助,于2011年3月至2012年春节期间,先后四次在重庆市希尔顿酒店、北京市昆仑饭店及大连富丽华酒店收受吴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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