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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自由和民主自治的基石,被誉为公民的“第一权利”或“首要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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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社会契约论》与言论自由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构建了一个以广大公民的自由选择和缔约而成立的社会。首先,“人是生而自由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因此,在人类相互结合乃至联合之前,每个人均是一个单独而又自由的个体,拥有着卢梭所谓的“天然的自由”,并且,在些社会状态下,每个人拥有自然状态下的一切(虽然这仅仅是在理论上)。但是,由于在某种境地下,“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所以,人们得以联合并订立如下内容的契约:“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以卢梭的说法,个人结合组成社会时获得的是一种社会的自由和契约的自由,而丧失的则是如前所述的“天然自由”,个人的所有权和生命安全得以保障而不受侵犯,但同时也丧失了那种广阔意义上的天然自由,避免了“人人相为战”的境地。并且,“这个社会公约一旦遭到破坏,每个人就立刻恢复了他原来的权利”。这种权利,“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给整个集体”,并且“每个人由于社会公约而转让出去的自己的一切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全部之中其用途对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这样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自由。

从卢梭的理论来看,人是有绝对的自由的,人有相对的自由只是因为那部分“转让”的自由权利对于“集体”,即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有“重要关系”,除去此种关系外,人均是有其自由的。以言论自由来看,只要个人的言论没有触及到公共利益或对他人构成实质危害,均有绝对的自由权。

言论自由的特点

第一,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在任何国家通常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指出:“人人有主张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指:“一、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预之权利。二、人人有发表自由之权利:此种权利包括以语言、文字或出版物、艺术或自己选择其他方式,不分国界,寻求、接收及传播各种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条第二项所载权利之行使,附有特别责任及义务,故得予以某种限制,但此种限制以经法律规定,且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为限:(一)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我国宪法第二章第35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第38条和54条分别明确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个行为当然包括言论!从上述大家熟知的定义、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言论自由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骂谁就骂谁,现在的网民动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人格侮辱、恶语相加,甚至网上约架等等,都与言论自由的精神背道而驰!

第二, 言论自由必须有约束、规范和纪律,必须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在言论自由方面,有两点必须搞清楚:一是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不是学术探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职务行为,一旦正式发表,就代表党的意志、国家的意志!党的领导人的讲话,全体党员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如果是在讨论征求意见阶段,需要你发表意见时你可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大胆献言献策。而一旦正式发表后,绝对不允许再评头论足、妄加非议!二是舆论斗争不是学术探讨。舆论斗争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当前国际国内的舆论斗争都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复杂、严峻。《文化冷战与中央情报局》一书的前言中,在介绍美国冷战后文化外交的基本理论时,他们用这样的字眼描述:“好的宣传就是做得不像宣传”,“宣传对象按照你所指定的方向走,而他却以为这个方向是他自己选定的。”美国政府文件中随处可见的这些白纸黑字,让我们不得不警醒:如果分不清哪些是舆论斗争的真正目的,往往就会使许多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让人们犹如雾里看花、是非难分。长期下去,人们会对我们的社会主义道路就会产生怀疑,甚至走向我们的对立面。对此,我们要高度警惕!

第三, 言论自由必然包含着平等。自由和平等是孪生兄弟,有自由必然有平等。言论自由必然要求言论平等,这里的平等有许多具体的要求或规定,但是任何一个公民,无论男女老少、贫穷富贵、有无学历,也无论他是教授、科学家或街头流浪汉,人人都有参与学习认识真理的权利.人们开玩笑说,就是一个犯罪分子,也只是剥夺其政治权利,从不能没剥夺他探索真理的权利。在今天的互联网上,人们已经注意到,不管这个人的职位、职称高低,不管他从事的职业如何,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人们恰恰忽略了在网络空间里,“大V”和新手也是人人平等的!很多网民把网络“大V”的话当做真理,“大V”一发声,不论对错,甚至看都未看一眼就发出一片叫好声。甚至有的网民在理屈词穷时,就开始对反对方人肉搜索,祖孙八代搞个底朝天,弄得鸡犬不宁。我们常讲,一个人的观点是否与客观事实相符需要不断的探索,人的认识正是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才得以逐步向真理靠近。在认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这就需要我们在平等的前提下相互尊重、共同探讨真理。无论如何,言论自由与个人的出身、家庭没有任何关系,更与其家庭成员从事何种职业毫无牵连!当前网上一些热点问题的争论时不时却变成了网上骂街,这简直是斯文扫地,哪里还有注意什么时间、地点和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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