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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

北大诉邹恒甫名誉权纠纷案,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要求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侵权微博并赔礼道歉。邹恒甫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12月9日,北京一中院在第4法庭合并公开审理了上述两起案件。2014年12月9日,该案二审开庭。2014年12月23日,该案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2月23日,该案依法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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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8月21日起,邹恒甫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陆续发表了“北大院长在梦桃源北大医疗室吃饭时只要看到漂亮服务员就必然下手把她们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梦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邹恒甫,北大淫棍太多”等一系列关于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博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2年9月7日,北京大学以邹恒甫的微博言论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恒甫未尽到对微博言论负有的注意义务,利用新浪微博平台发表针对北京大学及北京大学院长、系主任及教授群体的诽谤、侮辱言论,使公众对北京大学产生一定误解,造成北京大学就此事上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该言论不构成公民合法行使批评监督权利的免责事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遂判决邹恒甫停止侵权,删除涉诉侵权微博并在其微博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北京大学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判决同时为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公开发表言论确立了四个层次的权利边界:1、“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2、“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3、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4、当微博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任何人一旦超越前述的权利边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邹恒甫提出上诉。2014年12月9日,该案二审开庭。

庭审中,邹恒甫一方说,北京大学不是其批评言论的直接对象,邹恒甫主要是批评北京大学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生活作风问题。在此次开庭中,邹恒甫一方提交了两个新证据,一个是北大女留学生与余万里的相关报道,二是北京大学对余万里处理的公告。邹恒甫一方认为,这些能证明北京大学少数院长、副院长生活作风问题是真实存在的。

而北京大学认为,本案争议的邹恒甫微博所披露的情况是否是事实,上诉人未提交证据,北大认为邹构成了诽谤。

2014年12月23日,该案二审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终结

 二审判决生效后,邹恒甫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前述义务,北京大学于2015年1月8日向海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海淀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向邹恒甫送达《执行通知书》。邹恒甫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1月16日委托律师前往海淀法院,明确表示不会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8日,海淀法院向新浪微博经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删除侵权微博。2016年2月23日,海淀法院通过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邹恒甫负担。至此,该案依法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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