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
- 中文名
- 资本充足率
- 简 称
- CAR
- 公 式
- CAR=资本/风险资产
- 外文名
- Capital adequacy ratio
- 别 名
-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
- 资本充足率
- 资本总额加权风险资产总额比例
目录
资本充足率有不同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2010年09月12日,由27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组成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宣布,世界主要经济体银行监管部门代表当日就《巴塞尔协议III》达成一致。根据该协议,全球各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提升至7%,是现行标准2%的三倍多。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其中,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此外,各银行还需增设“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此被提高至7%。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间分阶段执行。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3]
CAR定义为:
CAR=资产/风险资产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
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T1 T2分别是两种类型的可以计入总量的资产:第一类资产(实际贡献的所有者权益),即银行不用停止交易即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和第二类资产(优先股加百分之50的附属债务),停业清理可以化解风险的资产,对储户提供相对较少额度的保护。
本地规定现金和政府债券没有风险,居民抵押贷款50%风险,其他所有类型资产100%风险。
银行A有100单位资产,组成如下:
现金: 10
政府债券: 15
抵押贷款: 20
其他贷款: 50
其他资产: 5
又假设,银行A有95单位的存款。根据定义,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即5单位。
银行A的加权资产风险计算如下:
现金10 * 0% = 0
政府债券15 * 0% = 0
抵押贷款20 * 50% = 10
其他贷款 50 * 100% = 50
其他资产5 * 100% = 5
总加权资产风险 65
所有者权益5
核心资产充足率 (T1/加权资产风险) =7.69%
尽管银行A看似有着高达95:5的负债-所有者权益比率,或者说,95%的资产负债率,但它的核心资产充足率则充分的高。此银行风险较低,因为它的部分资产比其他资产风险低。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平均风险资产的比值,资本充足率反映商业银行在存款人和债权人的资产遭到损失之前,该银行能以自有资本承担损失的程度。
资本充足率=(资本-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市场风险资本)*12.5)
其中,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资本扣除项包括(一)商誉;(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
风险加权资产为对应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乘以相应风险系数求和所得到的带有风险的资产额。商业银行计算各项贷款的风险加权资产时,应首先从贷款账面价值中扣除专项准备;其他各类资产的减值准备,也应从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扣除。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变量的波动而导致银行的表内或表外头寸在被清算成冲抵之前遭受价值损失的可能性”, 包括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与市场供求状况、利率等因素有关。
1、商业银行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商业银行的全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3、商业银行与其全资子公司共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管理办法》规定,2007年1月1日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最后期限。届时,若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8%。或者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银监会将对这些银行采取一系列的干预、纠正措施。资本监管是商业银行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制度,有利于提高银行体系稳健性,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存款人利益。
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相比,新《管理办法》对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采取了更加审慎严格的态度。首先,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将被部分引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应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当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境外债权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将选择较低的评级结果。这里所指的境外债权,包括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以及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
该管理办法认定,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本外币债权的风险权重,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及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债券的风险权重均为零。
不过,商业银行对中国其它商业银行的债权,若原始期限超过四个月,其风险权重为2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50%;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100%;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这意味着,对国有特大型企业、大型企业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现行风险权重优惠政策将被取消。
其次,《管理办法》强调应对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的名义本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获得等同于表内项目的风险资产,然后根据交易对象的属性确定风险权重,计算表外项目相应风险加权资产。这种对表外业务风险资产的计算方式完全采用了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两次转换”的方法。
再次,《管理办法》还特别提到商业银行应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这些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的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此前,银监会在出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评级体系》(暂行)中,对商业银行的六大监管考评要素中也包含了对市场风险的考虑。
据银监会有关人士分析,新《管理办法》强化了银监会的监管职能。例如,第三章“监督检查”共9条确定了银监会所拥有的权力和可能采取的干预措施。主要的内容为: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银监会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银监会可以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
同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银监会在《管理办法》中指出,将把商业银行分为三类:“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指的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银行;“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指那些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4%的银行;“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则指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的银行。
这三类银行会受到银监会分门别类监管。对于“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将支持其稳健发展业务。但为防止其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标准以下,银监会可以采取一些“干预”措施,如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等等。
对于“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纠正”措施,诸如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它收入,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等等。同时,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停办高风险业务、停止审批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对其采取与“资本不足”商业银行相同的纠正措施外,还有可能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或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在过渡期内,银行要制订并执行切实可行的资本充足率分步达标的规划,并报告银监会。而银监会则将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采取以上所提及的一系列纠正措施。
近期银行股表现牵动市场神经,这主要是由于围绕着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问题,近期来出现了不同的表述,由此造成了投资者困扰,首先,关于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比例,究竟是提高到13%还是维持于11%,至今仍未有明确结果,其次,如果资本充足率水平提高,银行会通过何种方式补充资本金,答案也莫衷一是。
防范金融风险 大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提升
上周市场曾一度传言汇金考虑通过红利增持方式注资银行,令投资者的忧虑有所缓解,但本周一汇金副董事长李剑阁却表示资本充足率应当市场化解决,汇金无意让国有银行减发股息补充资本金,投资者由此再度出现恐慌,周二的银行股也成为拖累指数回落的重要力量。对于银行股而言,今年以来的大规模集中放贷使资本充足率出现较大程度的下滑,而为了防范由于信贷问题引发新的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自身应对困难环境的能力,大型银行现有的资本金充足率必须得到进一步的提升,而这也将是保证未来中国的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重要一环。
资本充足单靠股市融资市场压力极大
但由于三大行自身规模极大,即便是1个百分点的资本金充足率的比例调整,都需要数以千亿计的市场融资方能满足,如果将这种融资压力让二级市场独立承担,势必造成股价出现大幅下跌。这一点从前期仅仅是传闻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之后,二级市场就闻风色变便可见一斑。作为三大行的第一大股东,目前汇金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中分别拥有35%,67%和57%的股权,而三大行2008年的净利润合计已经超过2000亿元,2009年还将继续增长。尽管减少分红理论上说对股东的短期利益会有影响,但从保障银行的长远发展,健康发展,提升股东的总体回报的角度看,牺牲这部分短期利益的结果将会是相当正面的。
然而从李副董事长的表态看,减少红利发放以补充银行资本金这一方式并不在汇金的考虑范畴之内,笔者以为这可能与汇金自身面临的盈利考核和红利发放压力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资本充足率问题上汇金将会袖手旁观,只不过其途径将会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完成,而非这种类行政干预的手段。
定向或公开增发或是更好解决之道
从最近一年多汇金在二级市场上频频出手增持三大行的动作看,仍然存在着继续提高持股比例的可能性,所以除红利增持这种被否定的选择外,汇金还可以通过定向增发方式为三大行提供所需的资本金差额,并进一步增加对三大行的掌控力度。以目前的三大行的估值看,平均动态市盈率水平不足15倍,对于汇金这种大型机构投资者而言具备了相当的吸引力,而中国未来经济发展前景的继续看好也使银行股的盈利增长具备了良好的基础。由于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对股价有较大影响,并不适合用于大规模的增加相关的持股比例,因此定向增发方式无疑也是汇金这类机构投资者大幅度增加对银行股投资规模的一种重要手段。
除了汇金之外,诸如财政部,社保基金等也都是可以参与三大行定向增发的对象,如果这些机构投资者能够慷慨出手,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补充压力就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消除,在二级市场上进行公开增发融资的可能性也就大幅降低,投资者对于银行股增发抽血的恐惧心理自然会减轻,股指的表现也就不会因此受到过大的影响。当然,对于银行股的投资者而言,无论是公开增发或者是定向增发,只要股本出现增长,每股收益必然被摊薄。从这一方面看股价存在短期回落的压力,但假如考虑到由于资本金充足率提升后银行业自身抗击风险的能力出现明显增长,经营上面能够更加稳健。长期的增长潜力得以保证的话,那么股价中长期的表现仍然可以继续看好。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