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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根据固定资产的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计算确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记入各期的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生产车间用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的折旧,作为间接费用,计入制造费用帐户,厂部行政用办公房屋的,计入管理费用帐户,由当期收入负担。折旧合计数计入“累计折旧”帐户的贷方。
中文名
累计折旧
英文名
accumulated depreciation;Accumulated depreciation
方    法
直线法、加速折旧法
起    源
第一次工业革命前

目录

累计折旧属于资产类的备抵调整账户累计折旧属于资产类的备抵调整账户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房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的虚拟折旧。 

计算公式 

累计折旧=买入价-残值(残值的计算方法:固定资产原值×5%) 

历史 

指在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期内对固定资产成本进行系统合理分配的过程。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基础在第一次工业革命(产业革命)以前,会计上几乎没有折旧概念,此后,由于大机器、大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铁路的发展和股份公司的出现,使人们产生了长期资产的概念,并要求区分“资本”和“收益”,因此而确立了折旧费用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费用。折旧概念的产生即是企业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重要标志,其概念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以及体现这一制度要求的配比原则。按照配比原则,固定资产的成本不仅仅是为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成本,也是为取得以后各项收入而发生的成本,即固定资产成本是为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自然与收入相配比。

折旧年限 

内容界限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最低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释义」本条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虽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只是涉及缴纳税款的时序问题,但是国家每年财政收入的要求、通货膨胀或者紧缩等经济情况的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了,若不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基本要求,仍然会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国家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的共有特性,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一个最基本的强制规定,以避免国家税收利益受到大的冲击。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作直接的规定,而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参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则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作了规定: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本条基本沿用了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调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除外规定的权力;其次,将飞机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10年;再其次,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4年;最后,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

 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 

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 

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小型汽车,越野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 

(六)企业在确定折旧年限上的自主权。 

前述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只是一个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业自己规定对资产采用比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折旧时限。也就是说,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使用情况,在比本条规定的相关资产最低折旧年限更长的时限内计提折旧。 

(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折旧年限的权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因为考虑到现实情况非常复杂,各种固定资产的属性、使用情况等也会发生变化,若不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权力,容易造成僵化、机械,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所以,根据本条的授权,可以在不修改条例的情况下,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作出不同于本条所原则确定的各种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

计提方法   

累计折旧明细表累计折旧明细表
(一) 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按照这种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的提取的折旧额,在各个使用年份或月份都是相等的,折旧的积累额呈直线上升趋势。

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例】甲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5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残值收入为3000元,预计清理费用为1000元,则: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50000-(3000-1000)]/10=4800元/年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4800/12=400元/月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反映固定资产在一定时间内的损耗程度和便于计算折旧,企业每月应计提的折旧额一般是根据固定资产原价乘以月折旧率计算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固定资产原价之比。 

其计算公式表述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预计经残值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固定资产月折旧率 

依上例,固定资产月折旧额的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50000-(3000-1000)]/(10*50000)=9.6% 固定资产月折旧率=9.6%/12=0.8% 固定资产月折旧额=50000*0.8%=400元 上述计算的折旧率是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的,成为个别折旧率,即某项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折旧额与该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此外,还有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和综合折旧率。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是指固定资产分类折旧额与该类固定资产原价的比例。采用这种方法,应先把性质、结构和使用年限接近的固定资产归纳为一类,再按类别计算平均折旧率。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的综合折旧率是指某一期间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折旧额与全部固定资产原价的比例。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各项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各项固定资产原价 

(二)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按照固定资产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工作量法也是直线法的一种。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的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例】某公司有货运卡车一辆,原价为15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总行驶里程为300000公里,当月行驶里程为5000公里,则该项固定资产的月折旧额计算如下: 单程里程折旧额=150000*(1-5%)/300000=0.475元/公里 本月折旧额=5000元*0.475=2375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按双倍直线折旧率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它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在使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例】某电子生产企业进口一条生产线,安装完毕后固定资产原价为30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8000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该生产线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各年折旧额如下: 双倍直线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折旧额=300000元*40%=120000元 第二年应提折旧=300000-120000*40%=72000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300000-120000-72000*40%=43200元 第四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300000-120000-72000-43200=64800元 第四、五年应提折旧=(64800-8000)/2=28400元 每年各月折旧额根据年折旧额除以12来计算。 

(四)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来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以上几种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法。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 

折旧范围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明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表明细





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特殊情况

一、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二、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三、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区别

固定资产没有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没有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与折旧是固定资产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资产负债表内容上看,“累计折旧”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都是“固定资产”的备抵项目,两者互为补充。共同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无论是计提减值准备,还是提取折旧,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正确计算损益、减少风险损失、合理确定价值补偿尺度的谨慎性原则。 

性质不同

       在实际工作中,人们往往认为累计折旧已经表示了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再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显得多余和重复,其实,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目的也完全不一样。累计折旧是“资产价值损耗的计量”,它把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一定标准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的期限内,以实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属于成本的分配手段或分摊过程。折旧表示的是固定资产价值的减损,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的价值转移,它可以从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实质上是从“资产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进行定期比较。当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该资产在当前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固定资产价值所表示的价值减损,主要是由于企业外部环境或内部因素的变化而引起的,与生产经营的关系不大,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实务中更需要依赖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

目的不同

由此可见,计提折旧是对固定资产价值的分摊,并不表示固定资产价值的实际减少。尽管折旧特别是加速折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反映诸如技术进步等因素带来的资产贬值的作用,但这并非折旧的主要作用,折旧也不能及时反映与调整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的偏差。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正是在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础上,以一种更灵活、更及时的方式,确保固定资产现时价值计量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因此,也有人认为,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反映了固定资产当前的价值,是一种资产计价的手段。

核算范围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是:企业应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①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②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③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④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⑤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⑥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全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有:

①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②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③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④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⑤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由此可见,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比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范围要大得多。

核算时间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是按月进行的,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属于因正常时间推移在不同会计期间的成本或费用,具有系统性和关联性。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在并无论据表明减值已发生的情况下,一般不作账务处理。因此,不同会计期间的减值损失与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

计提基数不同 

固定资产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如果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计提方法不同 

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来选择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除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可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外,一般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没有像折旧那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它主要是用于期末通过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的估价、分析比较、判断来进行计提的。

由此可见,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等都是事先确定好的,属于带有一定主观性的会计估算。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则是针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而言的,在期末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来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依据核算日前后的相关信息确定的,不可事先确定。可见,相对折旧而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种估算是事后的,客观一些,不同时间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具有不确定性。 

纳税影响不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接受捐赠和盘盈的固定资产,虽然会计上按配比原则允许计提折旧,但由于企业没有支付任何代价,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就不能扣除任何折旧费用。《企业会计制度》在原有四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谨慎性原则,结合国际惯例,又新增了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内的四项减值准备。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则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都不得税前扣除。”这就表明,无论企业采取什么样的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在税收法规上均不予承认,以避免对所得税产生冲击。可见,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它对所得税数额没有直接影响,但因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会影响折旧额的变化,因此会形成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账务处理不同

固定资产的折旧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息息相关,是经常发生的,所以其折旧额直接体现在企业的经常性费用中,提取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记折旧”科目,在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冲回问题。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无直接关联,导致减值的情形也并非经常发生,因而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在此后的期间,若表明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则应在相关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转回,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贷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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