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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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的构想是邓小平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来,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是,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题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
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一国两制”的基础是一个中国,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家的领土和主权不能分割。
(二)“一国两制”的核心问题是祖国统一。
(三)“一国两制”的“两制”是指在中国国内可以两种制度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由宪法规定设置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生活方式、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等方面都得到切实保障。
(四)“一国两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
(五)实行“一国两制”,台湾与香港有所不同,比香港更宽。
(六)实行“一国两制”长期不变,且有法律保证。
“一国两制”构想,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台湾、香港、澳门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是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指导思想和最佳方案。[1]
台湾是中国领土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49年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台湾与大陆处于暂时分离的状态。因此,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把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为自己的历史重任,并为此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2]
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2]
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它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充分考虑到台湾问题的具体情况。“一国两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主权国家范围内实行两种制度,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既体现了实现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性,又充分考虑到台湾的历史和现实,体现了高度的灵活性。实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有利于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因而得到海内外广大华人、侨胞和世界舆论的普遍理解、支持和赞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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