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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宣

减宣,西汉时的杨县(今山西省洪洞县西南)人,西汉时期著名酷吏。主要事件是处理主父偃和淮南王造反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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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宣是西汉时的杨县(今山西省洪洞县西南)人,他因为政绩突出,被调到河东太守府任职。将军

原文

减宣者,杨人也。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①。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②,征为大厩丞。官事辨③,稍迁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④,所以微文深诋⑤,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数废数起⑥,为御史及中丞者几二十岁。王温舒免中尉,而宣为左内史。其治米盐⑦,事大小皆关其手⑧,自部署县名曹实物⑨,官吏令丞不得擅摇⑩,痛以重法绳之(11)。居官数年,一切郡中为小治辨(12),然独宣以小致大,能因力行之,难以为经(13)。中废,为右扶风,坐怨成信(14),信亡藏上林中,宣使郿令格杀信(15),吏卒格信时,射中上林苑门,宣下吏抵罪(16),以为大逆,当族(17),自杀。而杜周任用。(《史记酷吏列传》)

注释

①给事:供职。守府:太守官衙。②言上:指向皇上推荐。③辨:通“平”,公。“官事辨”,言当官做事很公平。⑤治:办理。主父偃:这里指向他这样一段史实:在他任齐国国相时,曾“使人以王与姊奸事动王”,齐王怕论死,自杀。另一位诸侯王赵王出于自己的利害,在主父偃之任齐相出关时,已“使人上书,告言主父偃受诸侯金”。及齐王死,汉武帝“以为主父劫其王令自杀,乃征下吏治”。见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偃列传》,参见卷五十二《齐悼惠王世家》。淮南王反:已见前注。⑤微文:隐微的文辞。深诋:谓极尽诬陷之能事。⑥数废:屡次罢官。数起:多次被起用。⑦治米盐:管理米和盐的小事。⑧关:经过。⑨部署:犹言“安排”。曹:具体的办事部门。实物:财产器物。⑩擅摇:擅自更动。(11)痛:甚至。按徐灏《论文解字注笺》:“痛,引申为极甚之辞。”绳:制裁。(12)治辨:处理事情合宜。(13)经:常道。(14)坐:因为。(15)格杀:射杀。格,击。(16)下吏:交付法官。抵罪:判罪。诋,通“抵”。(17)当: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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