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奢
- 名称
- 石奢
- 思想
- 法家
- 官职
- 国相
- 典故
- 纵父自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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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韩诗外传》卷二第十四章载: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公正而好直。王使为理,於是道有杀人者,石奢追之,则其父也。还返於廷,曰:"杀人者,臣之父也。以父成政,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弛罪废法而伏其辜,臣之所守也。"遂伏斧鑕,曰:"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然。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不廉也。君欲赦之,上之惠也。臣不能失法,下之义也。"遂不去鈇鑕,刎颈而死乎廷。君子闻之曰:"贞夫法哉,石先生乎!"孔子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诗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石先生之谓也。愚以为不然,何也?孝经开宗明义章云: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夫发肤尚不敢有所毁损,况性命乎!发肤之不敢损伤,乃惧伤父母之心也,性命之所失,不亦甚哉!石奢之死,痛伤父心,胡可谓孝?古人云“君命不可违。”昭王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是君命矣,而石奢抗章违命而死,岂可谓之“法贞”,不能谓之“法贞”,又可谓之忠乎?故孔子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云耳。父有罪,石奢不能隐,直乎!
《新序 节士》: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正而好义,王使为理,于是廷有杀人者,石奢追之,则其父也,遂反于廷曰:“杀人者,仆之父也,以父成政,不孝,不行君法,不忠。弛罪废法而伏其辜,仆之所守也。伏斧锧命在君。”君曰:“追而不及、庸有罪乎?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以死罪生,非廉也。君赦之,上之惠也,臣不敢失法,下之行也。”遂不离鈇锧。刎头而死于廷中。君子闻之曰:“贞夫法哉!”孔子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诗曰:“彼己之子,邦之司直。” 石子之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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