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景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席,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社会哲学和法律哲学学会中国分会副会长。
- 性别
- 男
- 出生日期
- 1948年01月
- 所学专业
- 法学
- 籍贯
- 北京
- 民族
- 汉族
- 毕业院校
- 中国人民大学
- 学位
- 硕士
- 所属行业
- 教育行业
- 职务
- 博士生导师
目录
1982年-至今 | 中国人民大学 博士生导师 描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国际社会哲学和法律哲学协会中国分会副会长。独著、编著著作二十多部,发表代表性论文数十篇。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与全球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 |
1987-1988,美国夏威夷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CLEEC,中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 | |
1996-1997,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法学院富布赖特高级访问教授(Fulbright,美国富布赖特项目); | |
1999.10-12,荷兰莱顿大学欧洲中心高级访问教授(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 | |
1998-2008,美国印第安那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暑期班讲授“Introduction to Chinese Law”,“Introduction to Chinese Constitution”。 | |
2003-2008,比利时布鲁塞尔欧洲法学理论研究院讲授“Chinese Legal Culture”课程。 | |
2008.9,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讲授“Introduction to Chinese Law”。 |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是法制建设经验。”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景文指出,法律是调整社会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必须注意其他手段,如道德、习惯、社会团体规范等重要性,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
“如果把所有的纠纷都拿到法院作为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法的话,你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 | 朱景文:如果把所有的纠纷都拿到法院作为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法的话,你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你法院规模怎么扩大都不行,你要想保证质量的话不考虑这些问题也不行。 |
“法律体系问题是每个学科都必须关注的。” | 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朱景文教授指出,法律体系问题是每个学科都必须关注的。他说,关于法律体系形成阶段如何划分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是:法律体系形成经历了三个大的阶段,即改革开放之前、改革开放之后到1997年、1997年到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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