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设
- 中文名
- 王茂设
- 国 籍
- 中国
- 民 族
- 汉族
- 出生地
- 山西省安泽县
- 出生日期
- 1957年8月
- 毕业院校
- 山西农业大学
目录
1975.07——1983.12,山西省
违纪被查
2014年6月20日,山西省运城市委书记王茂设因涉嫌违纪,接受组织的调查。
罢免代表
2014年9月20日,被罢免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5年7月16日,在运城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盐湖区选举的王茂设代表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盐湖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依法罢免。
双开处分
2015年8月,山西省纪委,经中共山西省委批准,中共山西省纪委对第十届山西省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委原书记王茂设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茂设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搞非组织活动,拉票贿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礼品;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卖官鬻爵,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受贿赂,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省委常委会研究,呈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报中共中央批准,给予王茂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和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判决
2017年1月6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运城市原市委书记王茂设受贿案,对被告人王茂设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百万元。王茂设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茂设利用担任中共朔州市委书记、中共运城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作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者分别与王茂全、王茂同、王茂建、侯维共同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235.1879万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茂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茂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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