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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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2003年起,开始筹建石油储备基地,规划用15年时间分三期完成油库等硬件设施建设。储量大致是:第一期为1000万吨至1200万吨,约等于我国30天的净石油进口量;第二期和第三期分别为2800万吨。列入国家石油储备一期规划的有镇海基地、舟山基地、黄岛基地、大连基地等四个项目,储存容量分别为520万立方米、500万立方米、320万立方米和300万立方米。一期四大基地共计1640万立方米,于2004年开始建设,目前已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于2009年开始启动,新建八大储备基地,将新增储备能力2680万立方米,加上一期工程,总计4320万立方米,相当于4000万吨原油,约合我国40天的净石油进口量。第三阶段至2020年前后,将把储备能力提高至62500万桶(约8500万吨),形成相当于90天的净石油进口量,即国际能源署(IEA)规定的战略石油储备能力的“达标线”。此外我国还准备建设一座大型地下石油储备设施,储备能力将达到4400万桶(约合600万吨)。
镇海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是一期工程中最大的项目。工程位于浙江省
中国石油经济技术研究院2014年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底,我国战略原油储备能力达到1.41亿桶。按2013年每天消耗石油139万吨的规模
国家能源储备,一般分为国家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
战略储备是一种由政府控制的资源,只在战争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石油供给短缺时才会投放。商业储备则是指石油生产流通或相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承担社会责任而必须保有的最低库存量,用以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平抑价格剧烈波动。
在国内石油供应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出现紧张状况时,国家可依法统一调度商业原油库存。在满足最低库存标准的前提下,商业原油库存企业则可以自主调配使用和轮换。
国家战略储备和商业储备相结合,可以多元化筹集资金用于石油储备,减轻企业储备产生的成本负担,构成完善的石油储备机制。商业储备已经筹划中。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强原油加工企业商业原油库存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最低原油商业库存制度并设置炼油企业的最低库存要求,即15天的设计日均加工量。该指导意见对国内主要炼油企业中石油和中石化等并无实质影响,其库存量超过15天,但部分地方炼厂无法达标,后期需要增加储备,面临资金压力。企业提高商业原油库存所需原油资源,政府将在进行年度总量平衡时给予支持,在核定进口额度时予以适当考虑。在目前制度下,原油进口需要资质和配额审核。
目前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战略石油储备天数都达到90天以上。美国是现今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储备国,日本的战略石油储备天数均达到150天以上;德国的战略石油储备也达到100天以上。
美国的石油储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政府战略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政府和民间储备体系相对独立,企业储备完全市场化运作。
德国的石油储备体系分三个层次:政府战略储备、政府参与的企业储备联盟,以及企业储备。法律规定了政府和储备联盟的储备义务。政府战略储备由联邦财政支付,承担17天储量。储备联盟是德国石油储备的主体,由大型炼油企业、石油进口、销售公司和使用石油发电厂组成,承担90天的储备义务。
日本的石油储备分三个层次:国家石油储备、法定企业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有关法律就规定了企业的石油储备义务。1974年日本加入IEA,建立了政府石油储备。政府建立石油专门账户,通过征收石油税筹集储备资金。根据日本石油储备法,一定规模以上的炼厂、销售商和进口商都要按规定比例承担石油储备任务,企业向市场投放储备石油时要经过通产省批准。政府为法定企业储备提供低息贷款、加速折旧等政策。法律规定以外的企业商业性储备由企业自理。
法国是最早建立企业石油储备制度的国家,以法定企业储备为主。早在1925年,法国的石油法就规定,在发放进口原油、石油副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时,要求经营者有前12个月经营量的储备能力。1993年实施的新石油法规定,每个石油经营者都要承担应急石油储备义务,并维持上一年原油和油品消费量26%的储量,相当于95天的储备量。法国的战略石油储备专业委员会(简称CPSSP)代表政府负责制定储备政策和战略储备地区分布计划,向石油公司征收建立和维护石油储备的费用等,并代理一部分企业的石油储备任务。1998年CPSSP管理和支配950万吨战略石油储备,占全国储备义务的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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