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 中文名称
- 联合国海洋会议
- 类型
- 海洋权益会议
- 首次会议时间
- 1958年2月24曰至4月27曰
- 第二次会议时间
- 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
- 第三次会议时间
- 1973年-1982年
- 会议成果
- 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目录
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
联合国大会于1970年12月17曰通过了第2749(XXV)号决议,&127;其中载有《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士的原则宣言》,同日并通过了第2750C(XXV)号决议,其中决定于1973年召开一次海洋法会议,以审议建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士区域和资源的公平国际制度问题,包括建立一个国际机构在内,并审议该区域的精确划定和范围广泛的有关问题,包括公海、大陆架、领海(&127;包括其宽度问题和国际海峡问题)及毗连区等制度、捕鱼及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包括沿海国的优先权利问题)、海洋环境的保护(除其他外,包括防止污染)和科学研究。
按照该决定,其后并按照大会核可的海洋法会议的建议,或按照海洋法会议的决定,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各期会议举行情况如下:
第一期会议于1973年12月3日至15日在
1982年12月10日,各国在牙买加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公约》于1994年7月28日生效,截止2014年6月,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45个缔约国。由于《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因此在处理各国在领海主权、海上天然资源和污染管理等问题上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海洋法公约》它的诞生对维护世界安全与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海洋法公约》的原则用来处理占地球表面71%的36110万km2的海洋,是海洋国家之间发展关系的重要基础,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二是《海洋法公约》为各国在多边国际制度框架内寻求对全球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以及协调各自利益又兼顾全球整体利益的实践,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和实施依据;三是《海洋法公约》作为一项具有典型意义的政府间国际制度,是当今国际关系中多边主义的具体体现,由《海洋法公约》建立起来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有助于海洋的和平利用和海洋的国际合作,使所有的人类从中得到利益,打破了少数国家统治和垄断海洋的局面;四是以《海洋法公约》为国际法基础,以沿海国家建立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管理制度为前提,形成地方社区、国家、区域组织、全球组织相结合的世界海洋管理机制,构成了世界海洋管理的新机制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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