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三运
- 中文名
- 王三运
- 性别
- 男
- 籍贯
- 山东单县
- 出生日期
- 1952年12月
- 毕业院校
- 中央党校
- 民族
- 汉族
- 学历
- 研究生
- 入党时间
- 1979年07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1968年12月
目录
王三运,男,汉族,1952年12月生,山东单县人,197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政治学专业。
1968年12月,贵州省织金县绮阳公社知青,县一中代课教师
1974年08月,贵阳师范学院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77年09月,贵州省贵阳师范学院党办工作人员
1983年05月,贵州省委组织部秘书
1984年08月,贵州省委组织部青干处副处长、贵阳市云岩区委副书记
1987年12月,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委书记
1990年02月,贵州省贵阳市委常委、云岩区委书记
1990年07月,共青团贵州省委书记
1992年12月,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
(其间:1992年09月至1993年01月在中央党校进修二班学习)
1995年09月,贵州省贵阳市委书记
1995年10月,贵州省委常委、贵阳市委书记
1998年08月,贵州省委副书记、贵阳市委书记
1998年10月,贵州省委副书记
(其间:1998年09月至2001年07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省部级干部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学习)
2001年07月,四川省委副书记
2002年10月,福建省委副书记
2007年11月,安徽省委副书记
2007年12月,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副省长、代省长
2008年01月,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
2011年12月,甘肃省委书记
2012年01月,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3年01月,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7年04月,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共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2017年7月11日消息,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三运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由甘肃省选出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三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责令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7年7月28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职。
2017年9月22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三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四个意识”淡漠,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丧失政治立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罔顾党的选人用人制度和组织原则,让存在违纪问题的干部挑选领导岗位,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三运身为中央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污染甘肃省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王三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三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7年10月14日,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央纪委关于孙政才、黄兴国、李立国、孙怀山、吴爱英、苏树林、杨焕宁、王三运、项俊波、李云峰、杨崇勇、张喜武、莫建成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中央军委关于王建平、田修思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孙政才、黄兴国、孙怀山、吴爱英、苏树林、王三运、项俊波、王建平、田修思、李云峰、杨崇勇、莫建成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李立国、杨焕宁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张喜武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18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三运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王三运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副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甘肃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2018年10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三运受贿一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三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3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三运利用担任中共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贵州省委副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及甘肃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入股银行、工程承揽和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85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三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三运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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