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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会议

旧金山会议即《联合国宪章》制宪会议。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圣弗朗西斯科)举行。会议是根据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的决议,由美国、英国、苏联、中国发起,邀请《联合国家宣言》签字国和加入宣言并向法西斯各国宣战的国家参加。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
中文名称
旧金山会议
会议时间
1945年4月25日~6月26日
会议地点
美国旧金山
发起国
美国、英国、苏联、中国
参数国
50个
会议成果
通过了《联合国宪章》
中共代表
董必武

目录

旧金山会议旧金山会议
    1945年2月

旧金山会议旧金山会议
    最初,包括四个发起国在内的46个国家,受邀参加旧金山会议。这些国家曾对德国和日本宣战并签署了《联合国家宣言》。作为46个国家之一的波兰没有参加旧金山会议,因为其新政府直到会议结束之后才宣告组成。因此,宪章上为波兰留出了一个签字的空白,这是因为波兰是《联合国家宣言》的签署国之一。会议召开之时,波兰还没有成立得到普遍承认的政府。6月28日,

美国代表团首席代表是国务卿E.R.Jr.斯退丁纽斯,英国代表团首席代表是外交大臣R.A.艾登,苏联代表团首席代表是外交部长V.M.莫洛托夫。中国政府派出以外交部长

一般性辩论和组织工作阶段

旧金山会议旧金山会议
    成立起草宪章各部分的4个委员会,设立由各国首席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和由14国首席代表组成的执行委员会。确定大会主席由中、美、苏、英4国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在4月27日的会议上,苏联曾提出邀请波兰临时政府参加会议,由于美国反对而被否决。但在美国操纵下,会议通过了邀请亲法西斯的阿根廷政府参加会议。

讨论和制定联合国宪章阶段

各国代表基本同意1944年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拟定的"关于建立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建议案"。但在安理会表决程序、国际托管、大会职权等问题上争论激烈。许多中小国家的代表建议取消或减少大国特权,限制安理会的权力,而扩大大会权力,均遭否决。 为使中小国家解除顾虑, 主 持会议的大国发表声明,详细说明了安理会的表决程 序,并表示大国不会滥用否决权。最后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原封不动地将"雅尔塔公式"(即"安理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七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写了进去,大国拥有的特权仍然没有实质性改变。

整理宪章条文阶段

指导委员会和协调委员会对宪章条文进行文字修改和审查。6月25日,50个国家的代表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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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全体代表出席的全体会议只召开了10次,而委员会会议却召开了将近400次,在这些会议上,宪章的每一行内容、每一个标点都经详尽讨论而最终敲定。这不仅仅是指用词和短语的讨论,这些当然都需要考虑后做出决定。与此同时还有许多严重的意见冲突、前景分歧,甚至是一两次危机,危机期间一些观察员们担心此次会议会无法达成一致而休会。

例如,关于“区域性组织”的地位问题。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区域防卫和互助的协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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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最终决定,在联合国成立之后所达成的条约应在联合国秘书处进行登记并由该部门公布。关于条约的修订则没有具体提到,虽然在调查是否有需要和平调整的情况的过程中,此类修订可能会得到联合国大会的建议。

旧金山会议就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建议未能涵盖的内容增加了一个新的章节:建议创立一个制度,以管理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下的领土。在这个问题上有很多争论。对于这些地区的人民来说,托管的目的应该被定义为“独立”还是“自治”呢?如果是独立的话,那么那些弱小而无法进行自我防御的区域怎么办?最后的建议是,增进托管领土居民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争论与否决

旧金山会议旧金山会议
    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也有很多的争论。对此,会议决定,会员国不会被强制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但可以自愿表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同样地,《宪章》今后的修正案问题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最终达成了一致通过的解决方案。

尤其是五大常任理事国对权力机构安全理事会决议的否决权激起了长时间的激烈讨论。在这个问题上的意见冲突一度威胁到了要中止会议。较小的国家担心,当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威胁到和平之时,安理会将无力采取行动,而当两个非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大国间发生冲突之时,五大常任理事国可能会独断专行。因此,他们努力限制“否决权”的这种权力。但是各大国一致坚持这一规定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强调它们将最多地承担维护世界和平的主要责任。为了建立这一世界组织,这些较小的国家最终在这点上做出了让步。

这一问题和其他重大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只是因为每个国家都决心要建立起这一国际组织,哪怕它不会是完美的,至少要是尽可能最好的。

签字仪式

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
    1945年6月26日,联合国制宪会议在旧金山退伍军人纪念大厦的大礼堂进行最后的、也是此次大会最庄严的议程:参加会议的五十个会员国的代表(波兰政府代表于10月15日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故后来一般说五十一国代表签字),在联合国宪章和另一个包括过渡办法的文件上签字。签字仪式在肃穆的气氛中进行。按照大会商订的程序,中国代表团第一个在宪章上签字。正午时分,董必武同志用毛笔代表

50个国家的代表一致通过《联合国宪章》,根据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是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行为,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的友好关系。宪章还规定:联合国设6个主要机构,即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同年10月24日,《联合国宪章》开始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这一天被定为"联合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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