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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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事物的出现总是有其内在原因和外在客观条件的,国际避税行为的产生也同样是内部和外部两种原因作用的结果。
无论国际避税的原因怎样,但其产生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第一,国际避税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减少了政府的税收收入。不管是避税还是逃税都会使纳税人的税负减轻,并同时也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相应减少。
第二,导致国际资本不正常流动。为逃避税收,跨国纳税人经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从而导致国际资本流动秩序的混乱,并进而影响到一些国家外汇收支平衡,妨害正常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
第三,避税形成了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的不公平。避税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久而久之会严重地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不利于国家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四,外资企业避税行为对我国的投资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某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了外商来我国投资长期陷于亏损状况的假象。这种由于外商的避税行为产生的我国投资环境差、投资回报率低的负效应,不仅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的影响。
从法律定义及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国际避税行为有以下法律特征:
(1)国际避税是一种非违法行为,纳税人采用的避税手段是税收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往往利用了某种合法的形式,并不直接触犯国家的有关税收法规。
(2)国家政府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只能采取修改与完善有关的税收法规,堵塞可能为纳税人再次利用的漏洞,而不能象对待逃税、偷税或抗税那样追究纳税人的法律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避税的非违法性。
(3)国际避税是纳税人主观故意采取的行为。纳税人就是为了避免或者减少税收负担,钻有关税收法规的空子,预先精心安排税收筹划,这点与偷、逃税行为有明显的区别。
(4)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前提是:一是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税率及征收依据和方法的不同。二是各国税法及有关法律方面的不完善、不健全和规章制度中的缺陷;也就是说当税法规定漏洞过多或不够严密时,纳税人主观避税愿望可能通过对这些税法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5)国际避税行为成功的主观前提是:跨国纳税人对各国政府征收税款的具体方法有很深的了解,同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掌握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线。
以上这几点是国际避税行为的一般法律特征,是在实践中区别国际避税与有关税收行为的主要依据。
国际避税、逃税是性质不同的概念。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通过人或资财的国际流动或不流动,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的欺诈的手段,偷漏国家税收的行为。虽然避税与逃税的客观效果都是损害国家财政利益及扭曲公平税负,但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1) 减轻纳税义务行为所依托的条件不同。避税主要是以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为依托;逃税主要是以各国税务合作的困难和漏洞为依托。
(2) 运用的手段不同。避税一般是运用如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通过人或资财移动等等较公开的手段进行;而逃税一般是通过欺骗、迷惑、不陈述、隐匿等等较隐蔽且欺诈的手段进行。
(3) 法律的判定与处理不同。对避税行为,各国基于本国财政经济政策及法律标准,合法与违法的判定兼有之,但在处理上,对避税一般是补税而不加以惩罚;而对逃税各国都判定为违法行为,除补税外还要依法加以处罚。由此可见,避税与逃税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2014年2月,江苏省国税局组建反避税专业团队,团队22人中有近三分之二是80后。一年内,他们完成15个案件的调查,补征税款40多亿元,占全国补税数量的六成,其中超亿元的案件有10个。其中他们通过印度法院的一个判例,将韩国一家企业的“防线”击破,最终补税3亿元。
这家企业在江苏有两家工厂,反避税专业团队对企业申报表分析发现,该公司有避税嫌疑,项目组对他们开展了反避税调查。
国内同行业企业普遍亏损,没有可比性,反避税项目组搜集了2000多家公司资料,查阅了120家上市公司的多年公报,设计了120个方案,最后确定15家同类企业进行类比,确定利润率为5%,对方坚持认为是3%。谈判陷入了僵局。项目组继续搜集资料,组长苏添搜到了该公司的一个反避税判例:该公司向印度法院提供了5%利润的证据。这家公司终于认输,重新调整了企业的利润构成,把江苏公司在集团同类产品中利润占比由30%上调到了近60%。
江苏省国税局反避税专业团队负责人王新业说:“通过反避税可以还原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让企业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利润分配,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事实上,企业转移利润避税是个双刃剑,掩盖了核心竞争力,影响了企业决策及行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极端影响是避税将加快企业垄断行业的步伐,破坏公平的市场环境。
A集团CEO表示,签署税收协议,企业降低了风险,增加了企业未来发展的确定性,集团将追加投资。 据了解,经过反避税调查的企业,都对子公司重新定位,中国公司在集团的地位都得到了提升。一名企业负责人说,因为利润低,贡献小,以前在集团开会都坐后排挨训,现在坐前排受表扬。
“起初政府担心反避税会给投资者带来压力,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现在企业不仅没跑,反而还追加了投资,这是我们没有想到的。”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伟强深有感触地说,反避税实现了税企合作,化解了企业税收风险,实现了多方合作共赢。
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已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此次出台的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反避税的兜底措施,既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又对侵蚀我国税基和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2014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就政策调整的热点问题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并进行深入解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通过全球一体化的经营模式和复杂的税收规避纳税,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二十国集团(G20)实施“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全球掀起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浪潮。我国也紧随其后,参与到这一浪潮当中。
在2014年11月的二十国集团峰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这是我国最高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大政治场合就税收问题发表重要意见。“《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和出台正是落实G20税制改革,开展打击国际逃避税采取的一项有力措施。”这位负责人说。
同时,《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也是为了适应我国自身反避税工作的新形势。据该负责人介绍,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一般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兜底措施,在整个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但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难以保证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积极借鉴其他国家一般反避税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国工作实践,出台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这位负责人说,这里有两个要素,一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在评估一项安排的合理商业目的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重点判断该安排的经济实质;另一个要素是获取税收利益,税收利益包括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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