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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中文名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到岸价格)
外文名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表达式
CIF
应用学科
对外贸易
适用领域
海运和内河运输

目录

CIFCIF
    CIF术语的中译名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其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术语成交,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CFR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还要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按CIF价加成10%。如买卖双方未约定具体险别,则卖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险险别,如买方要求加保战争保险,在保险费由买方负担的前提下,卖方应予加保,卖方投保时,如能办到,必须以合同货币投保。

注意事项

1)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

2)CIF到岸价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被装上承运人船舶时即完成交货。 

3)IF通常是指FOB+运费+保险费。

4)C&F(CFR)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运费,后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称,也就是说运费要算到目的港,责任也止到装货港。

5)C&F(CFR)通常是指FOB+运费。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6)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买方应注意到,CIF术语只要求卖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如买方需要更高的保险险别,则需要与卖方明确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作出额外的保险安排。

7)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8)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若当事方不承担装船义务时则应使用CIP术语。 

卖方义务

规定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许可证和手续

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合同区别

a)运输合同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险合同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

风险转移

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费用划分

卖方必须支付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及按规定所发生的运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包括货物的装船费;按照规定所发生的保险费用;及根据运输合同由卖方支付的、在约定卸货港的任何卸货费用;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需要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出口时应缴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根据运输合同规定由卖方支付的货物从他国过境的费用。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照A4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买方能够为受领货物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货物,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可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且除非另有约定,应该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者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国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描述单据可以由具有等同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查对、包装、标记  卖方必须支付为按照A4规定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其他义务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义务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许可证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合同区别

a)运输合同 无义务。 b)保险合同 无义务。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如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是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者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作为限。

费用划分

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和/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通知卖方。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这个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买方必须接受按照规定提供的运输单据,如果该单据符合合同规定的话。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其他义务

买方必须支付因获取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因给予协助而发生的费用。 应卖方要求,买方必须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价格计算

CIF美元总价=(FOB美元单价x数量+总运费及其它杂费)/[1-(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注1: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x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公式解析:

FOB=(人民币含税价-退税收入)/汇率 

其中:退税收入=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

则: FOB={人民币含税价-{人民币含税价×[退税率/(1+增值税率)]}}/汇率 FOB={{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汇率

这个程序算出来的只是一个成本价,也就是只考虑了产品的价值,没有考虑工厂到港口的运费、港口杂费、交易费用等其他费用;如果您是外贸企业,本程序也没有考虑利润。

注2:

如果将保加成率和保险费率框中填“0”,则得到的是CFR总价。

注3:

总运费及其它杂费:您可以将运费及其它不能退税的费用全算里面这一项中,如利润等,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换算成美元。

注4:

关于投保加成,一般情况下取10%;关于保险费率,您可以和保险公司或货代联系,根据所到地区及险种不同有一定的区别。

注5:

FOB、CFR和CIF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2.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3.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

4.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5.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

6.CFR价=C 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CIF与CIP/CFR/FOB

相同点

相同点相同点
    1)这些条款的交货地点都在装运港,而且都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2)即使是CIF负责了保险的费用,但是风险转移都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也就是说,过了船舷,就没卖方什么事情了。

3)为了明确装船费或卸船费的负担问题,也为了让复杂的交易简单化,这三种术语都有其相应的变形。

4)按这些术语成交的合同均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 

不同点

CIF和CIP/CFR/FOBCIF和CIP/CFR/FOB
    CIF和CIP/CFR/FOB术语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以及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CIF与CIP的区别  CIF适用于水上运输,交货地点在装运港,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并且办理水上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而CIP术语则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交货地点要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由双方约定,风险是在承运人控制货物时转移,卖方办理的保险,也不仅是水上运输险,还包括各种运输险。

CIF与CFR/FOB的区别  FOB(free on board):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但在与北美国家交易的时候,应在FOB后面+vessel表示船上交货)因此,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之后的运费和保险费与卖方无关。CFR(cost and freight 以前叫C&F,《90通则》改为CFR): 成本加运费,是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船,通知买方、提交相关单据并负责清关后完成交货义务,不负责办理保险。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加运费,顾名思义就是比CFR条款多了保险费用.即卖方都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契约,并支付正常的运输费用,在CIF术语中卖方更要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支付相应保险费。 

利与弊

选择以FOB价成交,在运费和保险费波动不稳的市场条件下有利于自己。但也有许多被动的方面,比如:由于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船名变更,就会使出口商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对出口货物的控制方面,在FOB条件下,由于是进口商与承运人联系派船的,货物一旦装船,出口商即使想要在运输途中或目的地转卖货物,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就会颇费一些周折,产生更多费用。

在CIF价出口的条件下,船货衔接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使得出口商有了更多的灵活性和机动性。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装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只要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进口商就必须付款。货物过船舷后,即使在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而拒付货款。就是说,以CIF价成交的出口合同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单据买卖"合同。 一个精明的出口商,不但要能够把握自己所出售货物的品质、数量,而且应该把握货物运抵目的地及货款收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对于货物的装载、运输、货物的风险控制都应该尽量取得一定的控制权,这样贸易的盈利才有保障.

案例

我国某公司于2006年8月2日以CIF价格条件向新加坡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订立后,我方公司于9月10日将货物运到上海码头,9月14日开始装上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承运船舶,当天下午5时装船完毕。9月15日承运船舶开航,10月2日到达新加坡,10月6日新加坡公司提货。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术语为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其格式应为CIF(新加坡)。根据通则规定,在装运港上海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但是,我国某公司作为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新加坡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还必须办理应由买方承担货物在途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包括订立保险合同和支付保险费。 

相关拓展

1)CIF Liner Terms (CIF班轮条件)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做法办理,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IF Landed (CIF 卸至码头)是指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涉及的驳船费在内。

3)CIF Ex Tackle (CIF 吊钩下交接)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一直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船舶不能靠岸时,驳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4)CIF Ex Ship‘s Hold (CIF 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到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由舱底卸至码头的费用。

5)保险利益问题  根据INCOTERMS2000,在CIF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购买保险。依风险承决定保险利益的原则,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风险依然在卖方,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起,纵然卖方依然持有提单,也不影响提单项下货物的风险转移,此时,卖方因不再承担货物的风险而丧失了对该货物的保险利益。因此,卖方应在“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购买保险,否则,他将面临着在转让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保险利益的境况。 

在CIF价格条件下,如果卖方以自己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或将买方一同列为被保险人自然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基于信用证结汇的需要,单独以买方为被保险人,则同样会产生前述问题,亦即在保险标的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之前,风险尚未转移,买方因此没有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尤其应当注意一种预借提单而产生的问题。在短途运输中,预借提单可能产生这样的问题:即货物尚未装船而买方(被保险人)已经取得提单。如果此时货物灭失,除去欺诈的问题不说,如果买方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可以以买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而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见,正确认识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保护买方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是具有一定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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