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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文名
国际经济法
英文名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种类
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概念
起源
中世纪末期的欧洲

目录

狭义: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广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国际经济法特征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首先,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量的国际经济组织、区域经济组织及条约产生。

其次,国际经济组织和条约所调整的范围日趋扩大,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调整的不仅仅是国际货物之间的贸易,而是扩大到了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

再次,国际经济组织和条约的调整力度加强,但由于大量国际经济组织出现,而相应的立法活动缺乏协调,国际经济法规之间也出现了一些冲突。

近年来,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呈现出一些特点:

一是从多边模式走向双边模式;二是从地缘政治模式走向经济合作模式;三是从农业及制成品模式走向能源及矿产资源模式。这大大提高了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的成效。

有学者指出,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对能源依赖度提高,我国应把经济安全特别是能源安全作为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时着重考虑的因素。同时,在国际投资领域,应设法在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之间保持适度平衡。 

发展历程

萌芽阶段

这一阶段,大约在公元前数世纪到公元16世纪,其中包括:

(一)罗得法公元以前,地中海沿岸就已出现国际经济往来和国际贸易活动。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的种种习惯和制度,并逐步形成了有拘束力的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由于位于地中海东部的罗得岛是当时亚、欧、非海上交通要冲和国际贸易中心,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二)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在古代的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与“万民法”之分,后者即是专门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相互之间的贸易和其他关系的法律。罗马法中有关国际商务往来的规定,在古代即已逐步推行于西欧大陆,后来对世界许多地区影响甚大。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公元10-15世纪间,欧洲许多自治城市国家各有立法的局面日益不能适应频繁商务往业的需要。必须设法排除各地法律歧异,遵守共同的行动准则,于是逐渐形成独立于东道城市或东道国立法的另外一套行为规范。行会组织设置自己的特殊法庭,或由本地商人与外国、外地商人组成混合法庭,依据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生活费商法典》。

(四)“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欧洲中世纪时期城市国家之间缔结条约以建立共同商法规则,其中某些重要的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具有一定的意义,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其目的在于互相保护它们的贸易利益和从事贸易的公民,并且共同对付联盟以外的“商敌”。对于联盟内部各盟员城市之间的商务争端,则应当按有关规定交付仲裁。

发展阶段

 17世纪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市场逐步形成,相应地,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这个历史阶段的各种双边商务条约可以大体区分为两类,即平等的和不平等的。如果缔约国双方都是主权完全独立、国力大体相当的国家,缔约时双方都完全出于自愿,条款内容是互利互惠的,这就是平等条约。反之则是不平等条约。

(二)近现代国际习惯与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并存的,还有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都贯串着强烈的殖民主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精神。这是强者用以维持当年国际经济秩序的一种“恶法”。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除了双边性商务条约和协定之外,这个历史阶段的后期又陆续出现了多边性的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各缔约国对于专门针对某些常见的商务问题作出的统一规定都有遵循、执行的义务,其中影响较大的,如《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

(四)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周期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使各利害冲突的有关国家为了避免两败俱伤,针对某些“商战”激烈的专项商品,达成多边性的国际协定。这就是国际卡特尔专项商品协定。早在19世纪末叶20世纪初期就已陆续出现,特别是经历了1929年世界性的“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以后,更是层出不穷。其独特之处:第一,内容和范围具有特定的专题性或专项性;第二,作用和效果实际上主要用来调整私人之间的涉外经济关系;第三,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出现,对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拘束力。

转折更新阶段

自从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40多年来,国际社会产生了并继续产生着重大的变化,第三世界作为一支新兴的、独立的力量登上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舞台。它和第一、第二世界,既互相依存和合作,又互相抗衡和争斗,异致国际经济关系逐步发生重大转折,出现机关报的格局,相应地,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出逐步进入“除旧布新”的重大转折时期。

战后“布雷顿森林体制”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发挥了重大作用。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了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订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在1945年12月分别正式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1947年10月,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随即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迄今为止,参加前两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78个以上,参加后一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25个以上,从而使这三项协定及其相庆机构都具有全球性的影响。国际社会开始进入以多边国际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阶段,具有不同于以往阶段的新特点:第一,上述三个多边协定所调整的对象,是国际货币金融、国际关税壁垒和国际贸易往来等牵动整个体制的重大问题、要害问题,影响到各国经济生活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局和根本。第二,过去许多双边性的商务条约只简略地涉及到关税、贸易、货币汇兑问题,其有关规定的广度和深度,远逊于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第三,过去这些双边性商务条约,规定不一,其适用范围也只限于缔约双方,而上述三个多边专项协定具有广泛得多的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

国际经济法现状

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复杂,问题重重,当前国际经济法的实践中存在着并会不断出现大量的新问题新情况,例如,贸易与环境、贸易与竞争、跨国企业并购中的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都是需要从事国际经济研究的学者们进一步结合我国和国际经济关系发展的实践去研究去解决,让国际经济法在构建和谐世界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际投资条约与相关制度的新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的迅速增长,有关外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是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最惠国待遇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不仅会带来最惠国待遇是否启动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出现投资者“选购条约”的结果,因此,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最惠国待遇不应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蔡从燕副教授从卡尔沃主义的演变角度讨论了在变化着的新语境中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应然发展。
区域贸易协定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问题
区域贸易协定(RTAs)的迅猛发展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了巨大冲击。RTAs与WTO的关系问题是一个一直在争论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将RTAs严格地视为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一味强调WTO对RTAs的“制约”或“规范”,实属无视世界经济发展现实,夸大WTO的能力;WTO应清醒地认识其与RTAs的关系,做出应有而又适度的反应和处理,即“适度规制”。③针对多哈回合谈判中止后,区域贸易安排发展更加迅猛,已经有将WTO边缘化的危险的现实,沈四宝教授主张,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区域贸易安排战略,并且通过大力发展区域贸易安排,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王江雨副教授对中国如何基于国家的长期经济利益和地缘政治利益参与区域主义提出了建议。慕亚平教授从尽快构建CEPA高效、完备机构体系的必要性入手,分析了CEPA现有安排的笼统、模糊的缺陷,进而对完善CEPA机构安排提出了几点意见和建议。
WTO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向与中国的对策
多哈回合谈判的中止给多边贸易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蒙上了阴影。但谈判仍然要继续,多边贸易体制仍然需要进一步推进。学者们对WTO多哈回合相关议题及WTO其他问题的研究仍是2007年的重点。在反倾销制度方面,有学者认为,必须对WTO《反倾销协定》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以保证WTO自由贸易体制的有效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在促进WTO《反倾销协定》改革的基础上,制定和执行自由开放的反倾销贸易政策。
国际经济法发展国际经济法发展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经济交往十分频繁密切,涉及国际经济法的活动也日益频繁。当前,除了WTO多哈回合谈判外,美国主导的TPP与TTIP也备受关注。杨国华说,如果这些谈判都取得成功,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会呈现何种状态、产生何种影响,都值得国际经济法的专家和学者共同探讨。  

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日益广泛。自12年前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国际地位和经济实力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未来的世界格局中,中国在国际经济法治的地位如何,都值得大家期待,杨国华认为,中国已经不是12年前刚入世时的中国了,最近发生的一些中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例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明中国进入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黄金时代。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实务部门与学术部门加强联系,共同面对挑战。  

第一,国务院今年9月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上海自贸区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议题。杨国华个人认为,上海自贸区有很大的影响和意义。上海自贸区能探索外商投资改革的管理新模式。在理论上,上海自贸区的实际运行为学术研究提出了新议题;在实务上,自贸区为国际投资协定谈判、投资规则制定等方面积累经验。  

第二,今年7月,《关于中国输欧光伏产品贸易争端达成价格承诺的联合声明》发布。此为中欧贸易史上数额最大的贸易争端,中国总理与欧盟主席为此曾电话沟通协商。  

第三,中瑞自贸协定、中国冰岛自贸协定的签订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谈判有重大意义。中瑞协定是中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签订的首个全面自贸协定。中冰自贸协定是中国和欧洲国家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RCEP正在由东盟十国和六个国家(中、日、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印度)进行谈判。中国和东盟等国家签订有自贸协定,再加上现在的“十加六”RCEP谈判,如何理清这些协定的关系须由法律人研究和解决。即自由贸易协定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如何?法律关系与理论关系如何?这是实务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四,金砖国家贸易投资合作框架。该合作框架的目标是促进贸易投资合作、强化联系、共享经验、建立相关机制,共有六大合作领域,将愿景变为实践,将凸显新兴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从而创新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新兴国家发展的新模式,其地位及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都值得关注。  

第五,中国今年年初撤回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一条的保留,即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不再要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杨国华看来,此举意义重大。  

第六,中美投资协定谈判关系到投资领域的改革开放问题,如准入前国民待遇。各方对此期待非常高,第十轮谈判已结束,其作用不亚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也具有重大意义。  

第七,今年商务部发布了《执行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救济争端裁决暂行规则》,这是国内第一个执行WTO裁决方面的法律文件。杨国华认为,中国加入WTO后12年以来,一直非常认真地执行WTO裁决,维护WTO的权威,并积极推动欧美执行WTO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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