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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又被称为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
中文名
国际商事仲裁
起源
国际商事交易
类别
法律
效力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立即生效

目录

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起源之一的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既不是由现代意义上的国家立法机关制订的,也不是法学家们的作品,而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易中发展起来的。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之所以在当时具有普遍性,就是因为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无论在英国伦敦,还是在德国科隆或意大利的威尼斯经商,都适用相同的商事惯例。这些惯例形成和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商人们自己在各主要集市均设立了处理他们之间商事争端的行商法院(Piepowder),这些行商法院无疑是统一的,具有现代调解或仲裁的性质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院。若以现代术语表述,它们具有常设国际仲裁庭的特点。哪些非职业性的仲裁员被召集在一起,负责在各地解决争端,无论处理争端的法院设在何处,地方惯例有何差别,他们都会明确地适用相同的商业惯例。

19世纪末,随着商事交易的发展及通过仲裁解决争端的普遍采用,仲裁逐步发展成为解决争端的一项国内法上的制度。当世界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后,随着科技进步和国际经贸的迅速发展,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已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认可。各国间承认与执行在他国做出的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已经固定在1958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中。鉴于一国法院的判决在另一国家申请执行时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可以这样认为,通过仲裁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已成为商人们首选的也最受欢迎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国际商事仲裁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尤其是二战之后,伴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商事仲裁体系,使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垮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呈现了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国际商事仲裁工作必然面临着国际层面的竞争。目前,除国际上老牌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外,其他后起的商事仲裁机构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韩国商事仲裁院等也都在全球范围内积极地拓展其仲裁业务,争取案源。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一个国家的仲裁在世界仲裁界的地位,不仅关涉到优化本国的投资贸易法律环境,而且也是本国在国际层面综合竞争能力的展现。

国际商事仲裁的第二个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并存。从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历史看,是先有临时仲裁,后有机构仲裁。虽然近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日益呈现出机构化的发展趋势,但机构仲裁不会也不可能取代临时仲裁。当前,国际商事争议通过临时仲裁得以解决的多于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的,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

国际商事仲裁流程国际商事仲裁流程


 

国际商事仲裁的分类

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和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具体的讲: 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此处的国民,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其他法律实体。其特点是:尽管当事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但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具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平常所说的国际商事仲裁绝大多数属于此类仲裁。 2.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此类仲裁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他方为另一国家的国民,他们之间的争端一般是由于国家的管理行为而引起的。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此类争端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只能诉诸法院。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规定对这类争端也可通过仲裁解决,如世界银行就主持制订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主张以仲裁方式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一些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也有通过仲裁解决东道国与对方国家的投资者之间的争端的规定。

文化差异的影响

美国仲裁协会主席威廉·斯莱特说,国际商事仲裁中应当更多地考虑到文化差异的影响,这一非法律因素在仲裁领域需要得到理解和重视。在此间召开的第17届国际仲裁大会上,斯莱特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有不同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文化差 异、语言差异及不同文化中的宗教和政治等因素都影响仲裁的过程和结果。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理事会理事、美国人何蓉先后在北京、香港工作了近25年,先是为公司做法律顾问,后来发现贸易纠纷日益增多,转而做仲裁员。她说,这些贸易纠纷很多是因为文化差异、语言以及商业习惯的不同引起的。  

何蓉说,企业要学会如何避免产生纠纷,如设立纠纷管理机构等,早日看到双方存在的文化等方面的差异。而仲裁员也应注意当事人的文化差异、熟悉当事人的文化背景。  

事实上,有些机构已经注意到文化差异对业务产生的影响。在世界著名律师事务所之一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的宣传资料上,中国业务部的大部分律师要求会讲普通话。  

斯莱特认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成功地吸引中国当事人的原因之一是文化因素,因为香港很好地把华人群体和西方的法律系统结合起来。  

斯莱特说,这些非法律因素需要得到仲裁界的重视。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该认真研究文化对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影响,对仲裁员进行跨文化培训,调整仲裁程序以缩小文化差异,并创造更多的机会让其他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仲裁领域的讨论,听取他们的建议。

中国与国际商事仲裁

贸仲委经过5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与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相媲美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国内仲裁中也处于领先地位。纵观一国商事仲裁的发展离不开本国仲裁法律环境的培育和改善。要进一步提高我国仲裁在国际仲裁界的地位,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国国际仲裁法律制度建设和仲裁实践的进程,其中建立与国际更密切接轨的仲裁法律制度、营造良好的仲裁法律环境是关键。目前我国的仲裁机构正努力加强与法院、政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在争取法院对仲裁支持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的管理体制,努力构建有利于仲裁的环境。

我国《仲裁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20多个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今年9月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并实行支持仲裁的政策。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裁决的顺利执行。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加强与各级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裁决撤销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改进仲裁程序存在的疏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积极寻求国家政策的支持,建立符合现代商事仲裁发展的仲裁费用收支管理体制,进一步增强我国商事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中国与各国的经贸合作更加广泛,经贸关系更加紧密,经贸往来更加频繁,因此,经济贸易争议也必然增加,我国涉外仲裁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国际仲裁服务市场的竞争。这对我们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科学管理体制,坚持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同时,积极吸取外国仲裁的先进理念和做法,加强与国际知名仲裁组织的交流合作,进一步提升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仲裁机构中的地位和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收费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本收费办法的,本收费办法予以适用。   

第二条【立案费】申请仲裁时,当事人应按照每一仲裁案件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本会缴付立案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付立案费的,本会将不再继续进行仲裁程序。立案费不予退还。   

第三条【管理费】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本会预交案件管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管理费(人民币)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50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2% 5000元加争议金额20万元以上部分的2%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1% 11000元加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部分的1%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0.4% 16000元加争议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3% 32000元加争议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   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 0.25% 47000元加争议金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5%   2000万元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 0.2% 72000元加争议金额2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4000万元以上 0.1% 112000元加争议金额4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第四条【争议金额的确定】本会将按照仲裁请求加上反请求的金额确定争议金额,争议金额不明确的,本会将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争议金额或管理费用。   

第五条【其他合理费用】本会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第六条【仲裁员报酬】仲裁员报酬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   

(一)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的报酬;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   2.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如当事人未能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本会确定;   4.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二)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按照下表计算仲裁员的报酬: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员收费(人民币)   400,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的11.000%   400,001元至800,000元 44,000元+争议金额400,000元以上部分的10.000%   800,001元至4,000,000元 84,000元+争议金额800,000元以上部分的5.300%   4,000,001元至8,000,000元 253,600元+争议金额4,000,000元以上部分的3.780%   8,000,001元至16,000,000元 404,800元+争议金额8,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730%   16,000,001元至40,000,000元 543,200元+争议金额16,000,000元以上部分的1.060%   40,000,001元至80,000,000元 797,600元+争议金额4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40%   80,000,001元至240,000,000元 973,600元+争议金额8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50%   240,000,001元至400,000,000元 1,373,600元+争议金额24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28%   400,000,001元至600,000,000元 1,738,400元+争议金额400,000,000元以上部分0.101%   600,000,001元至800,000,000元 1,940,400元+争议金额6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67%   800,000,001元至4,000,000,00元 2,074,400元+争议金额8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44%  超过4,000,000,000元 3,482,400元+争议金额4,000,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025%最高为12,574,000元   1.上表为一位仲裁员的报酬计算方法,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报酬的最高额为依照上表计算出金额的三倍。   2.争议金额按照仲裁请求和反请求的金额相加计算,争议金额不明确的,本会将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员报酬。   (三)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仲裁员报酬的计算方法,如未能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45日内确定计算方法,则依据上述第(二)款计算仲裁员报酬。   

第七条【费用及报酬支付】 (一)立案费由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向本会预交;   (二)管理费和仲裁员报酬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比例向本会预交,未能在本会确定的期限内协商一致的,由本会确定如何预交并通知当事人。   (三)各方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负连带责任,无论仲裁员由哪方指定。   (四)当事人未能按照本会通知预交管理费或仲裁员报酬的,本会或仲裁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仲裁程序。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收费办法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未能协商确定的,由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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