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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辖权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收入来源,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企业或居民的都要征税。另一种是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公民)或居住国管辖权,即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或居住在本国的居民,其收入无论来自国内国外,都要征税。
中文名
税收管辖权
性质
国家基本权利
种类
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所属类别
国家事务

目录

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的原则

国际上确定税收管辖权通常有: 

属人原则,亦称属人主义。即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登记注册所在地或者住所、居所和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凡属该国的公民和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属地原则,亦称属地主义。即按照一国的领土疆域范围为标准,确定其税收管辖权。该国领土疆域内的一切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受该国税收管辖权管辖,对该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国际税收征管互助应对和防范跨境逃避税、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它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发起,2010年经由经合组织与欧洲委员会通过议定书形式进行修订,并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经议定书修订后的公约于2011年6月1日生效。 

近年来,公约的影响快速上升,逐步成长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 据了解,公约规定的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范围涵盖除海关关税以外的所有税种。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打破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被限制在一国领土范围的局限,最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给跨国避税行为带来的“便利”,保障了各国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充分行使税收管辖权。 

2013年8月27日,中国正式成为国际《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第56个签约国。自此,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协定将由“双边”上升为“多边”。专家评价认为,加入公约,不仅有利于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领域已取得的地位,也有利于拓展我国国际税收合作的广度与深度,意义重大。

税收管辖权遭到冲击

在全球化时代,税收主权已突破国界,WTO税收规则已“侵蚀”了国家税收主权。而美国颁布该法案,却绕过这规则,以国内法方式要求各国金融机构履行对美的协税义务。 2014年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简称FATCA法案),正式生效执行。 这一法案出台的背景是,自美国2007年引发国际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政府钱袋子日渐干瘪,债台高筑,已占到GDP的100%。找钱,成了美国政府的头号任务。尽管美国人意识到纳税与死亡一样难以避免,但在美国逃税避税也很普遍。尤其是世界上那些“避税天堂”更是成了避税者的乐土。2009年4月G20金融峰会上,避税问题就成为一个重要议题。G20只是发个声明了事,而美国却采取了实际行动。不只是针对“避免天堂”,而是对全球来了个全覆盖。2010年3月18日,美国总统正式签发这一法案。 

美国颁布上述一纸法律,实质上是给世界各国金融机构规定为美国政府服务的协税义务:必须承诺,每年向美国报告相关账户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纳税标识号、账号、账户收入以及资产处置总收益等。如果不合作,对不起,先把你源自美国的收入征收30%的预提税。 这样的合作让世界各国金融机构左右为难了好一阵子。合作吧,平添了许多成本,除了对现有客户信息(美国账户和美国公民拥有的非美国账户)进行甄别,还要对新客户进行分类管理;不合作吧,除非不做美国人的生意,或甘愿被罚。一番纠结之后,全球金融机构都向美国政府“投诚”了,或直接与美国税务局签订合作协议,或拐弯通过本国税务机构与美国税务局签订合作协议。现在尘埃落定,协税义务就要正式履行了。放眼全球,也只有美国这样的头号经济强国,才有能耐给各国金融机构规定这种协税义务。 

在全球化时代,税收主权已经突破了国界。这不仅是指税收主权的行使会产生外部性,对他国产生影响,更指由于各国税收制度差异,独立行使税收主权会形成国际经贸往来的障碍。商品、服务、技术、人才等在全球流动,如何行使国家税收主权便成为一个需研究的重大问题。通行的国际税收协定就是双边协商的一种有效方式。WTO关税和非关税谈判,是多边协商的一个平台。WTO的税收规则实际上已经“侵蚀”了国家税收主权,一旦接受,就必须服从,国内税法让位于国际贸易税法。 而美国的这个法案,却绕过双边协商和多边协商,以国内法的单边方式要求各国金融机构履行对美的协税义务。这是美国维护税收主权的一个“创新”。按照美国的判例法思维,有了第一,就不会没第二。在全球化深度广度不断拓展的情况下,强权规则可能会越来越多地替代协商规则,以国内法行使长臂管辖权方式给世界各国规定义务。对此,加深认识、多点准备大有必要。 

当然,无端地承担了义务,也可以提出权利诉求。我国政府在去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时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美国政府也必须提供中国公民的在美账户信息。要求是提了,但监督执行的能力却是不对等的。纸面上的看似平等的协议,实质上取决于各自的能力。对美国而言,稽查甚至处罚各国金融机构的各种招都已想好了,就等着那“顶风违纪”的路头。 涉事法案已赋予美国国税局对位于他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的权力,并要求外国金融机构接受此种检查。如果美国对中国公民账户信息选择性提供,那我们是否有应对之策呢?对此我们不要过于乐观。反腐的事情不要寄托在外国人身上,还得靠国内深化改革和法治强化。也许有了美国的应允,对我国反腐的国际环境会有些改善。同时,对国际避税行为也有了更多信息和线索,对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也有利。这也算是美国实行长臂税收管辖权给我国带来的一点“收益”,但“净收益”却未必是正的。

对我国来说,要履行美国的这一协税义务,还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和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确立了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在境内收集的个人金融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限于境内进行,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金融信息。对于这类法律问题,如何避免冲突,很难轻而易举就解决。 

总体来看,美国这个法案会给全球、给我国带来什么样的风险、多大的风险以及如何应对,至今没有答案。对此,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由于各国在确定居民身份上采取了不同的标准,因此,当纳税人进行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出现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认定其为本国纳税居民的情况。该问题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双边协定。

目前,各国双边税收协定协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内容主要是以《经合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为基础,两个范本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许多条款不同,但都确定了相同的解决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规则,在自然人居民身份方面的协调方法有:(1)当一自然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该国居民;如在两国同时有永久性住所,或在两国均无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联系更密切国家的居民。(2)如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应认为其为有习惯居处所在国的居民。(3)如在两国都有居处,或都无居处,则应认为是其国民所在国的居民。(4)如其同时是两国国民,或均不是两国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

在法人居民身份方面的协调方法有:(1)由缔约国协商确定某一具体法人的居民身份;(2)在税收协定中预先确定一种解决冲突时应依据的标准。两个范本均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为法人的居住国。中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则以总机构所在国作为解决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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