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异性陪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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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生活来看,娱乐场所有偿异性陪侍,目前仍有存在,也就是俗称所谓的“三陪”,陪唱、陪跳、陪喝酒,客人提供一定的小费。从法律角度来说,客人如果不是党政公务人员,从道德上可以谴责,但不属于违法行为;而一旦发生性交易,那么就是
2015年4月22日,
别拿“有偿异性陪侍”当“遮羞布”(节选)
通报上称,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餐费及娱乐消费共计7200元,如果只是吃,三五个人顶多二三千元,剩下的四五千元可就大有名堂了,再加上三人都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这就不是简单接受吃请能解释的了,所有信息综合起来,“有偿异性陪侍”对于这三名干警基本上就等于“嫖娼”。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不直接通报三人嫖娼呢?笔者以为主要是嫖娼太不好听了。法院干警去嫖娼,明显属于知法犯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爆出这样的事情,免不了会影响政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将“嫖娼”换成“有偿异性陪侍”,一来可以把事情说清楚,二来可以让群众看不明白,这么好的“遮羞布”,真是太合适、太完美了。
想想去年中纪委通报张秀萍、杨晓波等典型案例时,那一口一个“通奸”的,既让群众看得明白,觉得痛快,也让广大党员干部受到了一次思想上的警示教育。如果将“通奸”换成“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像老太婆裹脚一样又长又臭,就不可能达到震撼人心的效果。
事实上,使用“有偿异性陪侍”一词并没有错,它体现了最高法的用词的严谨和规范,但通报是面向社会的,是要给广大人民群众看的,只有能让群众理解得到意思、看的清楚丑恶的通报才是好通报、才会有好效果。建议高法再次通报此类案件的时候,别再遮遮掩掩,别再使用那些文绉绉的专有名词了,直接用群众的语言说——“XXX嫖娼”。
(作者:秦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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