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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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2015〕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我国
2015年4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决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对银行卡清算市场实行准入管理、进行有序规范,是扩大金融开放、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举措。
《决定》要求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应依法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决定》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并按照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共同防范银行卡清算业务系统性风险。
《决定》从注册资本、出资人、银行卡清算标准体系、基础设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控制度管理等方面对银行卡清算机构提出明确的准入要求,并将申请程序分为筹备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从银行卡清算品牌、不得限制竞争、基础设施运行和业务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处理等方面提出了业务管理要求,以维护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安全、高效和稳定。
为进一步开放和规范境外机构参与我银行卡清算市场,《决定》明确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原则上无需在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决定》对外资和内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在设立条件和程序、业务管理要求等方面作出了相同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扩大金融开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规模的增长和多样化、创新性发展对银行卡清算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有利于为产业各方提供差异化和多样化的服务,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来提升服务水平,构建有效竞争、合理稳健的产业结构。
银行卡清算业务涉及银行卡业务各主体间的债权债务计算和资金结算安排,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直接影响银行卡交易秩序、银行间清算秩序和支付体系稳定运行。对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实施准入管理,确保具备专业资质、稳健经营能力的企业进入市场,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是防范银行卡支付风险、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维护我国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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