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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政法类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学院坐落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83号(A区)和延兴路35号(B区),总占地面积200余亩,办学建筑面积90000多平方米,在校生4500人,学习、生活条件优越,办学特色突出。
中文名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英文名
The Professional Judicial Police College of Heilongjiang
简    称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院
创办时间
1979年
类    别
公立大学
学校类型
政法
所属地区
中国哈尔滨
现任校长
王朗
主管部门
黑龙江省司法厅
校    训
能文能武 又红又专
主要院系
司法行政管理系、法律系、经济管理系等
党委书记
李本

目录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政法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培养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的理念,寻求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外优质高等职业教育资源。该院与

学院拥有综合配套的教学、实验实训、学生生活、办公楼12栋,有宽带校园网、有线电视网、现代化图书馆、室内体育馆、游泳馆,还拥有刑侦实验室、财会模拟实验室、电工电子实验室、语音室、微机室、宽带网络技能训练房、多媒体教室、模拟法庭、警体训练馆及现代化实弹射击训练馆等。

学院紧密结合专业实际,在全省25个监狱、15个劳教所,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学院拥有专任教师174人,教授、副教授68人,讲师76人,“双师型”教师91人。同时,还拥有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素养的客座教授队伍。

学院现设有司法行政管理系、法律系、经济管理系、信息技术应用系和基础课教研部、警体课教研部、政治理论教研部。设有刑事执行(狱政管理)、监狱管理(二年制)、心理咨询(罪犯心理矫治)、刑事侦查技术(狱内侦查)、法律事务、法律文秘、会计(司法会计)、会计与审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监狱信息技术)等10个高职专业。目前,学院在校生总数2800多人。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

学院学习生活条件便利,安全舒适。拥有餐饮、超市、游泳、洗浴、理发、照相、洗衣、书店、储蓄等配套的学习生活综合服务体系,学院卫生所与地方医疗机构合作,建立了一整套卫生保健疾病防治快速应急机制,确保全院师生身体健康。

院建立了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库和就业网站,通过政策指导、信息服务、推荐就业等措施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招录就业主渠道的同时,学院同全国多家单位建立了长期联系与合作关系,省内外就业岗位群不断扩大。

开设专业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我院历年毕业生就业率均在80%以上,在我省高职院校中名列前茅。

2004年就业率为90.32% ;2005年就业率为82.25% ;2006年就业率为86.39% 。就业途径:一是每年将有近1/3高职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职位考试被录取为正式在编在岗人民警察(国家正式干部)。二是毕业生由学院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强化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公办综合性普通高职专科学校,地址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03号。

第三条 学习形式为普通全日制,成绩合格并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统招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招生政策

第四条 招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往届毕业生。文理科兼招。

第五条 招收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生,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生。

第六条 报考我院考生要求身体健康,无任何传染疾病,其他要求执行教育部公布的高考体检标准。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及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考生填报志愿顺序录取,即优先录取填报学院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录取计划人数时,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九条 按照各省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从投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

第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省招生网站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第四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报考我院的考生分数达到考生本省本科二表录取线,第一年学费可减免50%。

第十二条优秀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困难学生享受助学金(2000-4000元/年)。每年有20%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获得不同等次的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特困生资助基金,用于专项资助特困生。每学期从特困生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按一定标准、程序发放给特困生。

第十四条 学院积极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为特困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并协助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即行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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