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
目录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
(1)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当事人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间接选举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普通地方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人大代表。
在军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同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选举会议的成员享有选举权,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选举会议的成员。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协商选派,享有被选举权的人是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但享有被选举权的人不限于参加协商选派的成员。
2、暂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直接选举中,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和和被选举权。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对每一个选民所进行的法律上的认可。
公民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经过资格审查,被编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按选区进行。
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公民,予以登记。
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除名。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选民名单的公布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由选举委员会公布。
3、选民资格争议的裁决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
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
(1)秘密投票
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2)差额选举
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各级选举委员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成立特别行政区选举会议,选举会议推选选举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决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1、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规定选举日期;
3、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4、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5、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6、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7、委派人员主持投票站或选举大会的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9、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全国人大,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人大代表的名额,均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1、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是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3、在聚居区内同一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不及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比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少于1/2,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1/2。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4、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其每一代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各地驻军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的名额由驻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的人大常委会决定。
军队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名额由军队最高选举委员会分配。
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直接选举是选民通过投票等方式,直接选举人民代表。
直接选举方式适用于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1、选区和选民小组
选区,是在直接选举中设立的、选民进行直接选举代表的基本单位。
选区也是代表联系选民的单位。
选区往往又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
2、选区的规模和类型
(1)选区的规模
选区的大小,应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城镇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也应当大体相等。
(2)选区的类型
城镇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城镇中有生产(工作、事业)单位的选民一般在本单位所属的选区参加选举。
农村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一般由几个村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或者人口少的乡,可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农村选乡、镇人大代表时,一般由几个村民小组合为一个选区,人口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口少的村,也可以单独划为一个选区。
1、候选人的提出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但每个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投票
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投票之前,主持选举的工作人员应统计并宣布出席的选民人数,当众检查票箱,并组织选民推选监票、计票人员。
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如参加投票的选民不足半数,须改期选举。
3、计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5、确认和宣布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2、代表候选人的确定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3、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应给予行政或刑事处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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