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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公务员制度

国家干部是指列入干部编制、享受干部待遇,从事各种公共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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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分类

国家干部是指列入干部编制、享受干部待遇,从事各种公共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6类人员:

(1)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2)中国共产党的工作干部,各民主党派的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

(3)在军队中担任排级以上职务的现役军人;

(4)社会政治团体与群众组织的领导与工作人员;

(5)专业技术干部;

(6)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干部管理的主要制度

1、党管干部

党管干部是中国共产党干部管理的根本制度,包括:

⑴、由中共中央统一制定和执行干部工作政策;

⑵、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范围直接管理一定层次的领导干部,并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⑶、党委负责监督和控制干部工作的执行情况;

⑷、干部管理的基本体制是分部、分级、分类管理。

分部管理就是由中共中央和各级党委的组织部统一管理干部。

分级管理就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之间分工管理各级干部。

分类管理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干部实行公务员制度;中共党组织的领导人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类似于公务员制度的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

2、干部录用

干部主要来源于:

(1)考试录用;

(2)转业军人;

(3)大中专毕业生;

(4)从企事业、工厂和农村吸收、经过培训录用者。

3、干部任用制度

主要有考任、选任、委任和聘任制度。

4、鉴定考核制度

鉴定考核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在干部录用提拔过程中进行的、对干部的正式评价制度。

鉴定主要由中共组织部门和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的组织做出。

鉴定考核可以采用公开或秘密的方式进行。

公务员制度

公务员

1、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有保险、福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权;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依法辞职;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义务;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国家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事项实施管理的组织。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系统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内设的人事局,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中设立的人事部门构成。

1、综合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设立的、具有多种管理功能,管理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管理权限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特征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2)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3)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地区的组织协调;

(4)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行使审核、审批权;

(5)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2、部门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是各部门内部的人事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对其负责,同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本部门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职责。主要职权有:

(1)录用权;

(2)考核权;

(3)奖惩权;

(4)升降权;

(5)任免权;

(6)辞退权;

(7)其它人事决定权。

公务员管理制度

1、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公务员的职务

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从副科长到总理的10个层次。

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不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2)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国务院总理:1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3级;

(3)部正职、省正职:3-4级;

(4)部副职、省副职:4-5级;

(5)司正职、厅正职、巡视员:5-7级;

(6)司副职、厅副职、助理巡视员:6-8级;

(7)处正职、县正职、调研员:7-10级;

(8)处副职、县副职、助理调研员:8-11级;

(9)科正职、乡正职、主任科员:9-12级;

(10)科副职、乡副职、副主任科员:9-13级;

(11)科员:9-14级;

(14)办事员:10-15级。

2、录用、任免与培训

(1)录用制度

录用,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考试考核的方法选拔国家行政机关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制度。

(2)录用程序

政府人事部门在考试实施之前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公开公布录用公务员的报考简章;对报考人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者进行公开考试;复审和综合考核;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发出录用通知;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予以正式任职。

(3)任免制度

任免是指公务员的任用和免职。

任用

任用,是指任职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免职

免职,指有任免权的机关免去公务员所担任职务的行为。

免职令由主管机关发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培训

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三种。

3、考核、奖励与纪律

(1)考核

考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公务员进行的全面考察、分析与评价。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2)奖励

奖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给予的奖赏和激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的公务员分别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级等附加奖励。

(3)纪律和处分

对违反纪律的公务员施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6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4、升降、交流与回避

(1)升降

升降,是指公务员职务的晋升与降低。

晋升

包括:年资晋升、考试晋升和功绩晋升。

对那些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公务员,可以不受年限等条件限制,给予越级晋升,但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降职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由于所在机构发生变动或者领导人员职数减少,某些公务员需改任较低职务的;公务员本人有降职要求、且理由又较充分,而允许改任较低职务的;犯有错误,不适宜继续担任原先职务的,适用于降职。

(2)交流

交流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公务员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之间实行调换任职。

交流采取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形式。

(3)回避

回避,是指国家机关为防止公务员利用职权谋私徇情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采取的限制。

5、工资、保险与福利

(1)工资

公务员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四部分组成。

(2)保险

保险是国家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劳动保险制度。

(3)福利

公务员享受公费医疗,公费病、产假,公费探亲假、福利补助和抚恤照顾。

6、辞职、辞退与退休

(1)辞职

辞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录用关系。

辞职不是公务员本人单方面决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辞退

辞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务员的人员,依法取消其权利与义务,使之退出公务员队伍的行为。

(3)退休

退休: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和规定年龄、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务员,可以离开工作岗位。

退休的公务员能够定期领取退休养老保险金。 

规范干部配偶子女经商

20164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广东省、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会议指出,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是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上海先行开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新疆开展试点。要严格界定经商办企业行为,细化规范程序,明确操作依据,确保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要把集中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后,要转入常态化管理,推动形成常态化、长效化的制度安排。

20155月,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正式公布实施。据了解,上海市主要是根据2014年中央第二巡视组对上海巡视反馈意见和本市三批巡视工作情况,“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决定制定相关文件。

而早在20152月的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上,就已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开展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表示要在试点基础上扩大试点、逐步全面推开。

根据以往的腐败情况来看,家族式腐败是一个重要的腐败现象,引起老百姓深恶痛绝,遏制家庭式腐败是反腐的重要一环。2015年上海的试点,对于遏制腐败现象蔓延、防止官商勾结和家族式腐败起到一定作用。

这次为何选择继续在北京、广东、重庆和新疆四地试点?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上海经济作为经济发达地区试点比较成功,北京、广东和重庆三个城市作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可以继续推行上海的经验,是对上海经验的进一步巩固和推广。二是新疆位于西部地区,经济相对不发达,可以探索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及省份如何规范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取得相关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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