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地沟油

地沟油,泛指在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劣质油,如回收的食用油、反复使用的炸油等。地沟油最大来源为城市大型饭店下水道的隔油池。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癌症,对人体的危害极大。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7月发布文件,决定组织开展地沟油等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2011年9月13日,中国警方全环节破获特大利用“地沟油”制售案。2011年12月卫生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并于2012年5月初步确定了4个仪器法和3个可现场使用的快速检测法。

目录

地沟油,城市下水道里悄悄流淌的垃圾。有淘者对其进行加工,摇身变成餐桌上的“食用油”。他们每天从那里捞取大量暗淡浑浊、略呈红色的膏状物,仅仅经过一夜的过滤、加热、沉淀、分离,就能让这些散发着恶臭的垃圾变身为清亮的“食用油”,最终通过低价销售,重返人们的餐桌。这种被称作“地沟油”的三无产品,其主要成分仍然是甘油三酯,却又比真正的食用油多了许多致病、致癌的毒性物质。

“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一旦食用“地沟油”,它会破坏人们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所以“地沟油”是严禁用于食用油领域的。但是,也确有一些不法商贩受利益驱动而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私自生产加工“地沟油”并作为食用油低价销售给一些小餐馆,给人们的身心都带来极大伤害。因此“地沟油”这个名称已经成为了对人们生活中带来身体伤害的各类劣质油的代名词。

具体分类

地沟油可分为三类:一是狭义的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二是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三是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一定次数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执法人员检查时,使用食用油酸败快速检测试纸,对比所检测油的过氧化值、酸价是否超标,一旦超标就能确定是问题油。

五大流向

1、酒楼→收集者→酒楼、餐馆(低价购买)→顾客餐桌

2、生产矿山选矿捕收剂(新技术)

3、养殖场(牲畜的饲料)

4、化工厂(生产化工产品)

5、工厂和学校食堂

具体危害

消化不良

在炼制“地沟油”的过程中,动植物油经污染后发生酸败、氧化和分解等一系列化学变化,产生对人体有重毒性的物质;砷,就是其中的一种,人一旦使用砷量巨大的“地沟油”后,会引起消化不良、头痛、头晕、失眠、乏力、肝区不适等症状。

腹泻

“地沟油”的制作过程注定了它的不卫生,其中含有的大量细菌、真菌等有害微生物一旦到达人的肠道,轻者会引发人们腹泻,重者则会引起人们恶心、呕吐等一系列肠胃疾病。

腹痛

“地沟油”中混有大量污水、垃圾和洗涤剂,经过地下作坊的露天提炼,根本无法除去细菌和有害化学成分。所有的“地沟油”都会含铅量严重超标,是个不争的事实,而食用了含铅量超标的“地沟油”做成的食品,则会引起剧烈腹绞痛、贫血、中毒性肝病等症状。

胃癌与肠癌

令人作呕的炼制过程,是地沟油毒素滋生的原因。“地沟油”是对从酒店、餐馆收来潲水(泔水、残菜剩饭等)和地沟油进行加工提炼,去除臭味而流到食用油市场的成品油。潲水油中含有黄曲霉素、苯并芘,这两种毒素都是致癌物质,可以导致胃癌、肠癌、肾癌及乳腺、卵巢、小肠等部位癌肿。

处理措施

合理利用

地沟油可生产生物柴油

“地沟油”回流餐桌是一件令人伤透脑筋的事情,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进行循环利用,变废为宝。

用“地沟油”制备选矿药剂

北京科技大学环境工程系王化军教授等人研发成功“地沟油”制备选矿药剂的综合利用技术,这项技术可利用“地沟油”生产用于选矿的脂肪酸和脂肪酸钠,几乎不会产生二次污染。

北京科技大学已于2009年开展了用“地沟油”分解的脂肪酸作为选矿捕收剂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满意的试验结果。该项技术已开始在部分钢铁企业应用,并正在申请国家专利。 有关专家认为,该项技术的进一步研究和推广应用,对于避免环境污染、降低选矿成本、减少食品安全威胁等方面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地沟油”生产乙醇、沼气新技术

一桶桶泔水经过分拣、分离,一部分变身生物柴油的原料,另一部分继续发酵成为燃料乙醇和沼气,剩余的废渣则全部转化为肥料。这就是合肥科学岛目睹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处置过程。通过技术集成创新,昔日令人头疼的餐厨泔水和“地沟油”,如今却变废为宝,成为新能源。

由中科院等离子体物理研究所科研人员经过多年技术攻关,成功掌握了餐厨废弃物生产乙醇和沼气的能源化处置技术,并形成两项发明专利。据介绍,该技术将餐厨废弃物变身为四件“宝贝”,即生物柴油、乙醇、沼气和生物肥料。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先经过分离精制变成生物柴油,然后碳水化合物和蛋白质等成分经过酶解、厌氧发酵等过程转化为燃料乙醇,将乙醇发酵残留物和其他有机成分通过发酵产生沼气,将沼气工程的沼渣沼液通过处理变成生物肥料。该技术最大的特点是其能源化思路有别于国内以饲料化为主的技术路线,避免餐厨废弃物再次进入人类食物链,产生同源性积累引发疾病风险。

“地沟油”变身航空油

从2011年9月开始,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将实现新的突破,他们要对炒菜用过的油进行加工,为飞机提供燃料。“地沟油”变飞机燃油,成本猛增,但更高效、更绿色。SkyNRG公司采用了“加氢可再生飞行燃料”技术。先将植物油进行脱氧处理,然后就是一系列的有机化学过程,关键一步是进行加氢裂化,在持续的氢气压力作用下,分子间碳键被破坏,生成较小的碳氢化合物,其产物就是不饱和烃,此时,就已经很接近燃料了,然后再进行“异构化”,即将化学物质的自身组成结构进行改变,真正成为所需要的“可再生飞行燃料”。

2012年8月5日,中石化镇海炼化有关人士透露,最快到2013年1月份,将完成对实验生产的生物质航空煤油进行适航审定的准备工作。

2012年2月,国家民航总局正式受理了中石化提出的生物质航空煤油的适航申请。知情人士称,民航总局和航空油料鉴定委员会正一起对中石化的生物航煤进行专家讨论和适航论证,只有论证通过了才能试飞,试飞通过之后才能够规模化生产。

事实上,是欧盟的航空碳税进一步刺激了国内对生物质航空煤油规模化生产的探索。“生物航煤的理念是正确的。欧盟已经开始征收航空碳税,但是如果我们用生物燃料的话,它就没办法再征收了。”镇海炼化有关人士称。

处理设备

地沟油主要来自餐厨垃圾处理(厨余物处理),这种地沟油(废植物油)食用危害性大,其主要危害物—黄曲霉素的毒性则是砒霜的100倍。

国内处理地沟油(废食用油)的方法是采用固定化酶法生产生物柴油,该工艺不仅具有技术创新先进,流程合理可靠,经济环保,节能再生,变废为宝的优势,还具备反应条件温和,对原料无选择性,设备简单,醇用量少,废物零排放等特点。

生物柴油作为清洁能源,可代替矿物燃料油,且不含重金属,对于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生产出来的固废物可以作蛋白饲料添加剂,高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可以用来发电,其废水经发酵后转为有机液肥,可以用于蔬菜种植。

检测鉴别

检测标准

国内尚未有检测地沟油的统一标准。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2716—2005)中,关于食用油的理化指标检测包括酸价、过氧化值、浸出油溶剂残留、游离酚(棉籽油)、总砷、铅、黄曲霉毒素、苯并芘、农药残留共9项指标,分别对植物原油和植物食用油进行不同的标准检测。

但是植物原油、植物食用油均不是地沟油。而标准里这9项基本的食用油检测指标,即使是地沟油炼出来的油也都可能合格,根本无法针对地沟油去进行辨别性检测。[3]卫生部表示,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的统一部署,卫生部组织科技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以及中国疾控中心等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制定了“地沟油”检验方法论证方案,并组建了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权威专家和相关机构在内的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对相关技术机构研发的检验方法进行科学论证。

检测方法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12月,卫生部组织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2012年5月22日为止共收到762份关于检验方法或检验指标的建议。其中,有281个单位和个人提交了315项“地沟油”检测方法。卫生部组建了包括油脂加工、食品安全、卫生检验、化学分析等领域权威专家和相关机构在内的检验方法论证专家组,通过盲样测试等方式,对征集到的方法进行了科学论证,初步确定了4个仪器法和3个可现场使用的快速法,正在进一步验证和完善中。

据了解,2011年12月开始的“地沟油”检测方法征集,已是第二轮面向社会的征集活动。之前已征集到由7家技术机构提供的5种检验方法,但经过论证证明,特异性不强,不能作为“地沟油”判定手段。

卫生部相关人士强调,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应以源头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为主,检验手段为辅,并注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投诉举报的作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对餐厨废弃油脂的管理也主要是加强源头管理。

鉴别方法

鉴别:“地沟油”一旦流入市场,消费者要学会感官鉴别。根据经验,食用植物油一般通过看、闻、尝、听、问五个方面即可鉴别。

看透明度,纯净的植物油呈透明状,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混入了碱脂、蜡质、杂质等物,透明度会下降;看色泽,纯净的油为无色,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油料中的色素溶于油中,油才会带色;看沉淀物,其主要成分是杂质。

每种油都有各自独特的气味。可以在手掌上滴一两滴油,双手合拢摩擦,发热时仔细闻其气味。有异味的油,说明质量有问题,有臭味的很可能就是地沟油;若有矿物油的气味更不能买。

用筷子取一滴油,仔细品尝其味道。口感带酸味的油是不合格产品,有焦苦味的油已发生酸败,有异味的油可能是“地沟油”。

取油层底部的油一两滴,涂在易燃的纸片上,点燃并听其响声。燃烧正常无响声的是合格产品;燃烧不正常且发出“吱吱”声音的,水分超标,是不合格产品;燃烧时发出“噼叭”爆炸声,表明油的含水量严重超标,而且有可能是掺假产品,绝对不能购买。

问商家的进货渠道,必要时索要进货发票或查看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抽样检测报告。

另外,利用金属离子浓度与电导率之间的关系,通过检测油的电导率即可判断油中金属离子量。多次实验表明,潲水油电导率是一级食用油的5倍至7倍,由此可以准确识别出潲水油。

管制政策

中国政策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紧急通知

针对“地沟油”问题,2010年3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25号)。《紧急通知》指出:近日,有媒体报道不法分子加工“地沟油”。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请迅速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食用油脂来源不明,或者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应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同时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紧急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务于4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为了规范餐饮业和食品市场,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或者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作加工食品的,主管部门将没收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等;没收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新规还规定,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新规同时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对于违反采购进货索证索票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发改委等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试点

试点内容

2010年5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决定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通知》指出:我国饮食服务、单位食堂以及家庭等每天都产生大量餐厨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具有明显的资源特性和污染物特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回收运输、集中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对其进行资源化利用,生产沼气、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产品,可从源头上治理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的非法行为,避免将餐厨废弃物直接作为饲料进入食物链,也可有效解决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通过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进行填埋或焚烧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不仅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性措施。

《通知》提出,要选择部分具备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设区的城市或直辖市市辖区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形成合理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产业链,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以及监督管理体系。(二)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项目,不断优化技术路线,提高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三)建立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激励机制。(四)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减少产生量;开展餐饮业分类存放、清洁生产、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促进源头减量化。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意见基础上,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1—2个城市(区)。计划单列市直接报送有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部门共同确定试点城市(区)名单;指导试点城市(区)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并加强对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跟踪、指导,对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相应的支持。《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并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试点城市(区)名单(第一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名单(第一批)

《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2010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专项部署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整治与管理工作题。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就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提出了四条意见:

一、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沟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内容,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一律取缔,严厉打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肃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二)严防“地沟油”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城市(镇)、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对使用“地沟油”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一)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各地要制定和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以集体食堂和大中型餐饮单位为重点,推行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管理。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获得相关许可或备案。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三)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创造条件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各环节进行有效监控。

(四)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运输工具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对违法销售或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要通过开展试点,探索适宜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路线及管理模式,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等部门尽快确定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制定试点管理办法,对试点工作及早作出安排;要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全国示范推广。要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做好技术研发、资源化产品安全性评估等工作,加快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标准和监管体系,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其他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借鉴相关经验,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要严格执行生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市(县)长负责制。城市是餐厨废弃物的主要产生地,城市周边是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地沟油”提炼的主要集散地。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特别是各城市要建立“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县)长负责制,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具体整治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和食品安全整顿任务分工,认真安排和做好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单位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用油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

(四)建立健全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联动打击合力,实现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监管,确保不留隐患和死角。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一)认真组织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要给予鼓励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要将“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作为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等评选活动的重要指标。2010年9月至10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结合督导检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对各地开展“地沟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出现问题的企业和单位,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要支持新闻媒体及时报道有关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对违法使用“地沟油”的餐饮企业和非法制售窝点予以曝光。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形成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环境。

最高院、最高检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三)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羽毛球    下一篇 2014福布斯全球名人榜

标签

暂无标签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