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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俗称陆胞证或大陆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给大陆地区居民前往中国台湾地区的旅行通行证件。入境台湾地区时,和“中华民国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发给的“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俗称“入台证”)一并查验。
中文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外文名称
Pass mainland residents to Taiwan
对象
大陆居民
目的地
台湾

目录

1、大陆居民因私事前往

1. D签注:定居

2. J签注:居留

3. T签注:探亲

4. L签注:旅游(团队)

5. Q签注:访友、治疗.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诉讼等私人事务

6. Y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赴台湾地区批件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动或者参见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7. F签注:持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赴台进行经贸、交流活动。

8. C签注: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人员。

9.G签注:个人旅游。

提交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张,规格为33×48mm。

3、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须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代办的,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证件原件。

6、单位意见。

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的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 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 “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8、申请补发、换发证件,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补发条件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内页用完的;

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的。

时限规定

1. 公安机关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一般情况下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2. 公安机关对再次申请往来台湾签注的,一般情况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急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加注,每项次20元;

3.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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