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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鹿泉县人聂树斌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2015年6月、9月和12月,聂树斌案复查期限先后延期三个月。2016年2月,山东高院决定再次延长复查期限三个月,至2016年6月15日。2005年1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除交待在广平县实施多起强奸杀人案件外,还供称曾在石家庄西郊方台村附近玉米地内强奸、杀害一名青年女性。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于2016年6月8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的母亲送达了再审决定书。
中文名称
聂树斌案
涉案人员
聂树斌、王书金

目录

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聂树斌生前照片聂树斌生前照片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续发展

真凶上诉

2005年3月,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答记者问。

1、对聂树斌案为什么要指令异地复查?

图为2005年聂树斌的母亲哭倒在聂的坟上图为2005年聂树斌的母亲哭倒在聂的坟上

复查工作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审判的必经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聂树斌案是一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复杂案件。为确保司法公正,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和有关法律规定精神,决定对聂树斌案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异地复查,并要求复查过程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充分体现客观公正。

2、山东高院将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复查?聂树斌案是否可以聘请律师,律师是否可以阅卷?

山东高院将按照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程序要求复查聂树斌案。具体复查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

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71条规定,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因此,聂树斌的近亲属可以聘请律师代为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精神,聂树斌近亲属委托代为申诉的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相关的案卷材料。

3、山东高院何时会让律师阅卷?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责成山东高院根据复查工作进展情况通知律师阅卷,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提出代理申诉意见等诉讼权利。复查过程中,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均可以委托律师。山东高院将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复查此案,为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公开复查此案。

五大疑点

1 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

聂树斌的两份死刑判决书显示,其作案时间为1994年8月5日下午5时许,聂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被害人康某,至案发玉米地旁,将其强奸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

当天为周五,属于聂树斌正常上班的时间。在聂被执行死刑十多年后,律师李树亭曾找其原单位的领导和师傅调查,但对于聂树斌案发时的行踪和表现,这些人都表示已无明确记忆。

但李树亭调查到,聂树斌被抓后,警方曾到他工作的鹿泉市冶金机械厂调取了所在车间的考勤表,之后一直没有归还。“警方如何确定聂树斌有作案时间,那份考勤表现在又在哪里?都将揭开真相。”并且,警方认定康某遇害是在下午5时许,王书金则供述为中午1点半左右。在2013年王书金案二审时,此矛盾处被控方作为王书金没有制造聂案的理由。但问题是,警方如何确定被害人康某失踪的时间?康某究竟是上班还是下班途中遇害?

目前,支持康某在当日下班后失踪的,都是其工友的口头证词。去年12月底,代理律师李树亭告诉南都记者,彻查康某失踪的具体时间,对厘清该案必不可少。

2 “凶器”花上衣何处觅?

在聂案判决中被认定为“凶器”的,是一件花上衣。据参与侦查此案的警察所撰写的通讯《青纱帐静悄悄》一文记录,该花衬衫是聂树斌从附近村子的一辆车子上顺手拿走,并携带在身上。

现场勘察报告和尸检报告都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而王书金则在供述中并未提及这件花衬衣。

被害人康某的父亲曾告诉律师李树亭,警方侦查此案时,曾从康家拿走一件花衬衣和一件连衣裙,之后没有归还。之后又拿着一件花衬衣和一件连衣裙让康家人辨认,但这两件衣服都非康家所有。

聂母张焕枝称,警方曾到聂家展示一件长袖花衬衣让她辨认。在旁听王书金案二审时,她又看到检方在展示证据时,出现了一件花衬衣的照片,但却是短袖的,而且花纹也与她当年见到的有异。

至此,该案中一共出现了5件花衬衣,这些衬衣都是谁的,有无重合?判决书所称的“凶器”,究竟是谁丢失的?这些问题至今存疑。

“最先找到康某遗体的工友,现在还记得她当时的面部特征,却记不起来她颈部的花衬衣。”李树亭说。

一位熟悉王书金强奸杀人手法的人士则表示,王书金有偷拿女人衣服的怪癖,不能排除他出于羞耻心故意隐藏聂案中的这个细节。

3 钥匙可证真凶?

根据王书金供述,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杀人案中,他作案后拿走了被害人的一串钥匙,并在附近藏匿了死者的衣物后,又害怕钥匙成为作案证据,就返回尸体旁边,将钥匙扔到离死者右手约一米的地方了。

这个细节,与聂案当年的现场勘察报告中的“一串钥匙”高度吻合。10年前,广平县参与侦查的警方人士将之称为“非到现场不能提供的证据”,至今这些警察仍坚信王书金就是“真凶”。

事实上,被害人康某夏天喜欢穿连衣裙,身上没口袋,就把这串带铁环的钥匙挂在中指上。在康某父亲向警方送锦旗时,警方将这串钥匙归还康家,显然该钥匙并未作为证物归档。

“聂树斌有无供述这串钥匙,将是他和王书金的主要区别之一。”去年12月底,代理律师李树亭说,聂案卷宗或将揭开这个谜底。

4 如何“政策攻心”?

警方关于聂案的通讯报道《青纱帐静悄悄》一文,如此描述聂树斌认罪的过程,在被抓6天后,(1994年)9月29日,“在侦查人员强有力的政策攻心和确凿的证据面前,聂树斌自知再无力抵赖,终于缴械投降,供认了拦路强奸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卷宗显示,在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做出第一次有罪供述当天,他被刑事拘留。之前一直以“监视居住”的名义被关押。

聂家亲属和代理律师都质疑,目前大家并未看到“确凿的证据”,而所谓“强有力的政策攻心”究竟是什么方式和做法?在聂树斌被警方控制,到他自供有罪的一周内,他遭遇了什么?

5 王书金何以躲过排查?

在2013年,王书金案二审开庭中,检方称,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发生时,王书金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工地打工,工地距离现场直线距离150米左右。他中午不休息,经常在工地周围转悠,对现场周围的环境比较熟悉。

检方称,案发后,公安机关曾找过王书金及其工友了解情况。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勘查时,不少群众围观。所以,王书金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现场的部分情况不足为奇。

王书金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案发后王书金已不在附近工地,而且案发地在青纱帐内视野不良,又有警方封锁,围观者不可能目击到一串钥匙这样的细节。

查阅卷宗

2015年3月16日,聂树斌亲属的代理律师在山东高院顺利查阅聂案卷宗。根据律师披露,21年前,聂树斌在被抓7天后做出有罪供述。据了解,山东高院一共提供了17本卷宗,超出了张焕枝和两律师的预期。这17本卷宗包括:聂树斌案的侦查卷、一审和二审的审判卷,共3本。王书金案的8本卷宗,以及聂案“一案两凶”曝光后,河北省法院和公安系统对此案复查的共6本卷宗。

在阅卷前,山东高院方面要求,因聂案是一起强奸杀人案,涉及被害人隐私,依法应予保密,所以两名代理律师不能将案件相关细节泄露给其他任何人。张焕枝也表示,如果有代理律师泄露卷宗,她将立即解除对其的委托。

“我只能透露一些程序方面的问题。”代理律师陈光武说,为了查证此前网传“聂树斌案卷宗被造假”的传言,他对聂案的三本卷宗仔细查验了半个小时。

这三本卷宗中,侦查卷有126页,一审和二审的审判卷一共92页。“最主要的就是侦查卷。”陈光武说,他没有发现126页侦查卷有改动、毁灭和拆装的痕迹。“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就可以立即宣布聂树斌无罪。”

至于聂案和王书金案的其他卷宗,陈光武发现了一些缺陷和瑕疵之处,但出于办案需要,陈光武要求暂不公开,将在下一步的司法程序中向山东高院提出。

在阅卷中,代理律师发现,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石家庄警方以“监视居住”的名义控制,“等同于监禁”。聂案卷宗显示,在被抓7日后,即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做出有罪供述,承认强奸杀害了女工康某。

“这有严重的问题。”陈光武律师说,在这份讯问笔录中,聂树斌自称有罪,还说“前几天说了假话”。而按照法律规定,之前“说假话”的讯问笔录也应存入卷中,但在案卷中却没有。

而且,目前代理律师所看到的卷宗只有200多页,“即使按照20年前的证据要求,一起死刑判决才这么点材料,也显得过于单薄。”

陈光武表示,聂案卷宗中除了现场勘查报告、尸检报告,被害人亲属确定被害人失踪时间的笔录,以及聂树斌自供有罪的讯问笔录外,“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指向是聂树斌作的案。”

按计划,聂家的两名代理律师都将对全部卷宗拍照和复印,两者都属于法律规定的阅卷方式。两律师将再次赶到山东高院,继续阅卷。在阅卷完毕后,两律师计划在一周内向山东高院提交申诉意见。

召开听证会

概况

2015年4月28日下午1时30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案听证会。为避免先入为主,聂树斌案原办案人员不出席听证会。河北省高院、河北省检察院和河北省公安厅分别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原办案单位的代表参加听证。

聂树斌案两名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提出数个疑点。不过,河北高院认为,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其判处刑罚并无不当,但也承认本案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等不少瑕疵,强调属于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影响认定聂树斌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体系。

参加听证的听证人员共15人,每人手里有一张票,也就是意见表。意见表上有三个选项,分别为:聂树斌真凶、王书金真凶、两人都不是真凶。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人员将填写意见表并交给山东高院。陈光武认为这是山东省高院一次有益的尝试,但这些意见表并不起决定性作用。

疑点与回应

作案工具花衬衣是否存在

李树亭律师表示,公开的聂案判决书称,聂的行凶过程是将康某某拖入玉米地打昏强奸,随后用花上衣将其勒死。根据卷宗中的现场笔录,勘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件衬衣。彩色照片显示衬衣比较干净,背部有一个绽裂的直角形口子,口子两端分别有5厘米左右,已用白线缝缀。李树亭认为,此前曾有信息披露,康某某被发现时,尸体已高度腐烂,若花衬衣是行凶工具,不可能如照片所示那么干净;而且,衬衣缝缀的针脚粗疏,李树亭认为不像女性所为。

他还发现,关于杀人工具即“花衬衣”的来源,聂树斌先后供述混乱。聂树斌曾在一次供述中说是从收破烂的梁某三轮车上顺手拿的,但梁某在警方调查取证时表示三轮车上并没丢失任何东西,自己也没有丢失衣物。李树亭认为,这件“凭空多出”的花上衣是否存在,值得怀疑。

回应:原办案的公安机关代表表示,当时在案发现场只提取到一件背部有三角缝合口的短袖花衬衣,之所以案卷中出现不同表述,是因为不同侦查员的表述不同。而聂树斌供述取得花衬衣的地方正在盖新房拆旧房,这个细节得到梁某证实。

聂树斌为何没交代现场有钥匙

李树亭指出,在聂树斌所有供述里,始终没有提到王书金交代过的案发现场出现的钥匙。此前王书金供述石家庄市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时,曾提到案发现场有一串钥匙。而现场确实发现了钥匙。

回应:原办案的公安机关代表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在精神高度紧张状态下,对一些有关案件现场物品和作案过程的枝节问题记不清楚属合理。本案是强奸杀人案,所以对被害人穿着印象深刻,对其他细节没有印象,在犯罪心理学上完全可以说明。

聂树斌究竟何时被执行死刑

听证会还公布了一份聂树斌亲笔书写的刑事上诉状,签署于1995年5月13日,经过山东高院聂案合议庭鉴定,证明上诉状签名是聂树斌本人所签。以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的“定论”来说,被执行死刑半月后,聂树斌“死而复生”写了一份上诉状。律师还发现,“聂树斌被执行枪决的现场照片显示,刑场上的聂树斌跪在雪地上,聂树斌本人穿着羽绒服,现场工作人员穿着冬衣。”发现疑点后,李树亭律师前往石家庄气象局调取了气象资料,显示1995年4月27日石家庄温度为25.8摄氏度。到底是聂树斌自己写错日期,还是执行死刑的日期有假?律师也提出了质疑。

回应:原办案的法院代表指,这是聂树斌的笔误,执行现场并没有雪,而且工作人员穿的是春秋装,不是冬装。

狱友证明聂曾遭刑讯逼供

为什么聂树斌部分供述会与被害人情况吻合?李树亭律师在保定监狱会见了曾和聂树斌同在石家庄市看守所服刑的狱友纪某某。纪某某比聂树斌先进看守所,对沉默寡言的聂树斌印象深刻。据纪某某讲述,年龄相仿的两人关系最好,“我们年龄差不多大,经常聊聊天谈谈心,聊得最多的就是分别被刑讯逼供的事。”纪某某称,聂树斌向其表示曾经遭到刑讯逼供。

回应:原办案的公安机关代表指出,从证据角度分析,当年办案中不存在非法审讯。并介绍侦查阶段有8份笔录,包括一份聂树斌自书材料,先后由多个部门多个工作人员制作,其中有4份笔录在看守所审讯制作,因此在办案机制上避免了刑讯逼供的存在。而从聂树斌的供述看,一些只有作案人才能掌握的细节均有证据印证,这些事实在聂树斌供述前公安机关并不掌握。原检察机关代表则称,据省检察院调查组调查,纪某某一直被关在105监室,聂树斌则一直被关在102监室,两人不可能挨着睡,纪某某的证言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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