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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哈尔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目录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拟订民族、宗教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指导、监督民族乡(镇)按有关法规要求搞好政权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负责少数民族饮食、婚姻、殡葬等风俗习惯有关事宜,处理解决相关问题;协调指导民族乡镇和有关少数民族的重大庆典活动。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宗教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原则、办法和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管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资金及补助专款的分配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七)在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提出相关意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承办相关事宜。

(八)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开展蒙古语文和朝鲜语文的交流协作工作;管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鉴定工作;发掘和整理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促进少数民族精神文明建设。

(九)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各宗教关系和谐。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法治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三)指导全市区、县(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开展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防范利用宗教或以宗教名义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四)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宗教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推荐工作;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五)做好民族宗教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及影响民族团结进步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保密、安全保卫和政务公开、信息、办公自动化、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重要活动及涉外事宜;负责民族宗教领域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审计及预、决算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族宗教专项经费的拨付、管理、审计及跟踪问效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民族文化处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优秀传统文化的发掘、整理、保护和开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重大的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地区开展科技科研工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社团管理;负责民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监督检查处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指导区、县(市)依法开展民族宗教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宗教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协调处理工作;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负责民族宗教法制宣传、执法检查及监督工作;负责推动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宗教工作一处

主要负责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事务。对涉及宗教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负责对各宗教团体编印宗教内部资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的审核;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依法对寺观和教堂设立、合并、终止、分立或变更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对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审核备案;拟订宗教工作干部和各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打击涉及宗教或以宗教名义进行的危害国家和谐稳定的行为;负责宗教爱国组织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宗教开展宗教自养活动及大型公益活动;承办宗教团体联络相关工作。

宗教工作二处

主要负责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事务。对涉及宗教领域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负责对各宗教团体编印宗教内部资料出版物或其他宗教印刷品的审核;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依法对寺观和教堂设立、合并、终止、分立或变更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备案;对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审核备案;拟订宗教工作干部和各教教职人员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打击涉及宗教或以宗教名义进行的危害国家和谐稳定的行为;负责宗教爱国组织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各宗教开展宗教自养活动及大型公益活动;承办宗教团体联络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有关事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和清真饮食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事宜;指导民族乡(镇)和有关少数民族的重大庆典活动;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宗教房产政策落实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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