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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栋梁

杨栋梁,男,汉族,1954年1月生,河北青县人。1972年10月参加工作,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2012年5月起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杨栋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栋梁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姓名
杨栋梁
性别
籍贯
河北青县
出生日期
1954年01月
毕业院校
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
民族
汉族
学历
博士
入党时间
1973年12月
工作时间
1972年10月

目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个人履历

1972.101973.04,大港油田钻井一部32210队工人;

1973.041975.05,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钻井一部32169队工人、副指导员、指导员;

1975.051976.04,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钻井一部一大队副教导员、部政治处副主任;

1976.041980.10,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钻井一部党委副书记、勘探三部党委副书记;

1980.101983.06,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勘探三部党委副书记兼政治处主任;

1983.061985.09,华北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1985.091987.09,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专业学习(其间:1985.091986.09任华北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1987.091987.11,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党委书记;

1987.111991.07,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党委书记兼经理;

1991.071994.07,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

1994.071996.09,天津市联合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6.091997.08,天津市经委副主任;

1997.081998.06,天津市机电工业总公司党委书记(1995.091998.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98.062001.03,天津市委工业工委副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1.032004.06,天津市副市长;

2004.062005.12,天津市副市长、市国资委主任;

2005.12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国资委主任(2004.092007.01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7.122009.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国资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务工作;

2009.052012.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政府常务工作;

2012.052015.0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违纪违法

20158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职。

2015年10月16日,杨栋梁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5年11月2日,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5年10月9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近日,福建省、北京市检察机关依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涉嫌受贿、贪污案提起公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栋梁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

杨栋梁受审杨栋梁受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利用其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409486万元。

1999年,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委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基建款的方式,购买该公司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室住宅用房一套,未予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离任时隐瞒该房屋并占为己有。经鉴定,该房屋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

杨栋梁受审杨栋梁受审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栋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栋梁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北京市两级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杨栋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栋梁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杨栋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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