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骢
- 中文名
- 陈俊骢
- 国 籍
- 中国
- 姓别
- 男
- 政党
-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 现任职务
- 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云南省委专职副主委、云南省台联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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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台盟云南省委专职副主委、云南省台联副会长陈俊骢接受中国妇女报记者专访,对近年来,男明星、男大学生受性骚扰事件时有发生。该如何应对这一新问题,确保男性与女性的性权利受到同等保护?时称,一要靠完善立法,二要靠性教育。
陈俊骢认为,我国关于性犯罪的法律设立存在盲点,即没有将男性纳入保护范围。“性权利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男女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男性女性的性权利都应该得到同等保护。”
据悉,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女性性权利的保护比较全面,主要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3个罪名;而除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对男性性权利有保护外,其他罪名的犯罪对象均不保护14周岁以上的男性。
为此,陈俊骢特别提出,修改或者补充相应的刑法规定,把男性纳入强奸罪受害者范围,加强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避免男性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没有对应的法律条文予以规制。
陈俊骢强调,强奸就是非自愿发生性行为。过去传统社会中,尤其是父权文化下,男强女弱,社会普遍认为强奸是男性针对女性的强迫行为,是因为男性在体力上比女性占有优势,可以单纯从力量上实施犯罪。但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女性对男性进行性骚扰甚至“强迫”发生性关系也是存在的,这里的“强迫”可能就是利用权力或者别的资源。“我们国家现在提倡依法治国,首先要做的就是有法可依,把随着时代变迁落后的、不再适用的法律进行适当修正,强奸罪就是其中一个需要修正的法律。”长期做对台工作的陈俊骢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早在1999年就取消了强奸罪,改为“强制性交罪”;还有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关于强奸罪犯罪对象的立法也大多数规定为“他人”或者“男女”,兼顾不同性别。
除了完善立法,陈俊骢还建议,要从小进行性教育。完善立法,是让侵犯事件发生时有法可依,性教育则是有益的预防。“我们不要羞答答的性教育,要大大方方的性教育。”陈俊骢认为,目前,我国的性教育还处于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都不够的状态,而社会力量(相关社团)的帮助也非常有限。为此,他呼吁家长要首先承担起对孩子性教育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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