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王胜明

王胜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要主持民事立法工作。主持了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起草工作,并在起草《合同法》的过程中第一次尝试用编纂《立法大事记》的方式记录并公开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姓名
王胜明
性别
民族
汉族
籍贯
浙江兰溪
出生年月
1956年11月
党派
中共
毕业院校
厦门大学
所学专业
法律系民法专业
学历
研究生
学位
法学硕士
现任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目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军教授出席并主持本场讲座。讲座正式开始前,王军院长首先向大家简单介绍了王胜明先生,并对他百忙之中能够来到本论坛表示欢迎和感谢。王胜明主任很高兴能够来到我校,与同学们共同交流,他表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是一流的法学院,也有很多优秀的教师团队,在相关学科专业走在全国前列。本次讲座分为四个部分,王胜明主任从法的结构、死亡赔偿、精神赔偿、侵权法的适用四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关于法的结构,王胜明主任就侵权责任的分类展开分析。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取三分法,即因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因人管理物造成的损害以及替代责任三种。王主任认为,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此种分类方法,有其自身传统和背景。但这种分类显然存在着逻辑上的缺陷,照搬到我国是不合适的。

因此在进行了大量研究讨论之后,才最终形成了立法中的划分方式: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关于死亡赔偿的问题,王主任首先介绍了我国侵权立法中的亮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我国侵权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及数额,则没有涉及。接着对比国外制度和民法学原理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应构建有“差别的统一标准”,允许死亡赔偿金围绕“基数”上下浮动。在谈到精神损害赔偿时王主任谈到,精神损害赔偿存在认定方面比较困难和赔偿的标准比较困难两个问题。

2018年1月29日,在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天津市出席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现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玉坤    下一篇 毕于瑞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