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
- 中文名称
- 弱势群体
- 外文名称
-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 又称
- 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
目录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而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生活困难,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它是城市经济发展、社会分化的产物,具有历史必然性。
社会学关于社会问题的研究、社会学的分支学科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普及,可以说是推动弱势群体概念成为社会科学主流话语之一的重要因素。2002年3月,
目前中国弱势群体在整体上具有以下5个重要特征:
(1)弱势群体的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学术界一般把弱势群体分为两类: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前者沦为弱势群体,有着明显的生理原因,如年龄、疾病等;后者则基本上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如下岗、失业、受排斥等。从中国弱势群体的整体情况看,主体是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是由于社会原因导致其陷于弱势地位的,因此,应当侧重从社会支持的角度考虑问题;
(2)现有弱势群体中的很多人是在原体制下做出贡献的人。特别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下岗职工,社会应当考虑对其实施补偿;
(3)目前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分化加剧的情况下出现的,很多人有较强的相对剥夺感。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区之间、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很不均衡,中国已经由改革开放前的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转变为一个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社会,基于经济分化的社会分化也越来越大,一些人的相对社会地位下降了,引发了比较严重的相对剥夺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4)目前的全球化进程有可能对国内弱势群体造成更加不利的影响,并且有可能使弱势群体的规模继续扩大。在全球化进程中,那些接近资本、接近权力或者受过良好教育的强势群体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劳动者不仅获利机会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为全球化成本的承担者。在我们关注国内弱势群体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球化这一背景;
(5)目前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支持还很有限,难以有效地改变其弱势地位。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会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形成为相对强势或弱势的主体,这些原因主要有:
1.存在隶属关系
并不单单身份关系会产生隶属关系,某些契约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即属此例,虽然劳动者有出卖或不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我们也可能是悲苦的”,由于不是“高度理想”的“强有力的智者”,为了摆脱这种“悲苦”的境况,劳动者通常是不得不成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获得了对劳动力的支配权,同时,也获得了对劳动者的支配权,隶属关系也就形成了。
2.信息不对称
虽然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实际上的不平等。
3.经济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会以后,贫富差距甚至贫富悬殊始终与人类相随。在现代社会,随着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之相对应的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力量根本无力与之抗衡。
4.自然原因和传统影响
儿童、老人、残疾人往往是社会中的弱者,虽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体而言,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传统社会中的观念、歧视,他们往往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5.不良的制度影响
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因此,作为一个现代国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须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地避免人为地制造弱势群体。
6.其他因素
国企结构调整、经济效益下降,下岗职工增多
一是由于当前正进入劳动年龄人口增长的高峰期,劳动力的供给量大于需求量,据有关部门测算,“九五”期间全社会 剩余劳动力平均每年为1200多万人,今后10年将增至每年1800多万人,城镇实际失业率由6%左右增至7%左右;
二是新技术的运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使就业机会相对减少;
三是农业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给城镇的就业产生了很大压力;
四是体制性原因,国企改革进行结构性调整,必然要削减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大量富余人员;
五是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效益下降。以上诸因素导致停产、半停产企业增多,下岗职工逐年上升。上述因素中尤以后两种原因较为突出。
贫困家庭户人口多、就业少
下岗和失业人员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较低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商业部门,家庭人口多,就业少,户人均收入低。据2000年住户调查,5%的最低收入户每户家庭人口为3.6人,就业者负担人口为2.34人,分别比最高收入户的2.66人和1.67人高35%和 40%,再由于文化技术素质偏低,再就业比较困难,还有相当一部分因病残致贫,医疗费没有保障,处于绝对贫困状态。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我们认为,有必要确定优先支持的若干原则:(1)对于不能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2)对于不能享受任何社会保障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以及虽有劳动能力,但因缺乏就业机会而长期无法就业或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明显弱势的人群应当给予优先支持;(3)对于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应当给予优先支持。明确了优先支持对象,才能有效地开展社会支持工作。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只能逐步地创造消灭弱势群体的条件。
对于支持弱势群体而言,从需求的简单分类看,有衣食需求、住房需求、教育需求、医疗需求、就业需求、安全需求、社会交往需求、社会参与需求,等等;从需求的性质看,有生存需求、发展需求和享受需求之分。根据我们的研究,保护和支持弱势群体,应当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特别是其基本的衣、食、住需求。在此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应当注意保障其就业需求、医疗需求,然后逐步保障其他需求,促进弱势群体的全面发展,最终改变其弱势地位。
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对弱势群体作特别的保护,是出于一种对弱势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怀。弱势群体之所以要得到社会的特殊保护,是因为它们相对于其他群体而处于一种权能较低的相对不对等状态。在这种不对等状态中,弱势群体往往受到不公平对待而导致自身权益被违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机会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会应当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保护即“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
从法律自身的角度来看,保护弱势群体的本质,就是体现宪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则,也是对法律的正义本质的具体实行。正义包括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义的典型表述,但我们必须看到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综合能力是有差别的,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极不平等,这不是有理性的人类所应追求发展的目的。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一个社会如果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固然不会获得长足的发展。即使是在短期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最终也会停滞不前,但与此同时,弱势群体对社会的贡献也是不应忽视的。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总之,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体系,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改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国家的建设等均具有基础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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