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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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有一定的监督权、审议权和提议案权。
内务司法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在同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内司委采用委员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的,换句话说内司委委员必须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习仲勋为第七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孟连崑为第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侯宗宾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为第十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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