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

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全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共有委员2097人。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在闭幕式上讲话;副主席叶选平在会上作了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周绍铮作了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八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列席了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听取和讨论了李鹏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及其它报告。
中文名称
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
全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会议时间
1994年3月8日至19日
会议地点
北京

目录

1994年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赞同李鹏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赞同199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赞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过去的一年,我国各族人民全面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胜利前进。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各方面工作出现了新局面。政府工作报告对一年来政府工作的总结是实事求是的,提出的1994年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各项主要任务是切实可行、鼓舞人心的。与会委员对当前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物价上涨幅度较高,农业基础还比较脆弱,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精神文明建设中许多值得重视的问题,各种腐败现象和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等表示关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会议认为,按照"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这是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各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坚决支持我国政府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议,为确保香港和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与平稳过渡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坚决支持我国政府按期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保持香港长期稳定繁荣的严正立场。会议坚决反对任何分裂祖国的图谋和行为,希望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通过增加接触与协商,解决海峡两岸之间存在的分歧。我们寄希望于台湾当局,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会议认为,1994年是我国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重要的一年,必须坚定不移地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是全国工作的大局。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大局。

会议要求,人民政协的各参加单位、各级组织和委员,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贯彻本次大会的精神,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切实搞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积极参政议政,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领导下,振奋精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做出新的贡献。

工作报告

(1994年3月8日在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叶选平

各位委员:

我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全国各族人民在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事业,协助国家机关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内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传播先进思想,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医药卫生、体育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参观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时事政治,学习和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加强同港澳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港澳地区的繁荣和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知识分子政策,以利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为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改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政策,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史、现代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个人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地方委员会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之。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五、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七、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四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六、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行。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罗县    下一篇 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