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鑫良
- 姓名
- 斯鑫良
- 国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民族
- 汉族
- 出生地
- 浙江东阳
- 出生日期
- 1950年1月
- 职业
- 公务员
- 毕业院校
- 浙江农业大学畜牧兽医系
目录
1969年3月至1972年2月下乡插队;
1972年2月至1973年9月在东阳市虎鹿供销社工作;
1972年9月至1975年10月在浙江农业大学畜牧兽医系(即现浙江大学动物科学学院)学习;
1975年10月至1983年11月任东阳县食品公司干部、副经理、经理;
1983年11月至1984年9月任东阳县副县长;
1984年9月至1986年9月在中央党校培训班学习;
1986年10月至1987年3月任
2016年6月3日,最高检消息,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原副书记斯鑫良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斯鑫良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斯鑫良,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担任中共湖州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6年8月18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居国屏担任审判长,对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其担任中共湖州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14家单位或个人在承接工程、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斯鑫良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斯鑫良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全国、江西省、九江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2016年12月13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政协原副主席斯鑫良受贿案,对被告人斯鑫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斯鑫良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1]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斯鑫良利用担任中共湖州市委书记、中共浙江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金惠芳(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5.442万元。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斯鑫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斯鑫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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