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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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听取了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作的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彭真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武新宇、顾明对提请大会审议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国籍法草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和个人所得税法草案的主要内容作的说明。国务院总理
一、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作关于1980年、1981年两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
财政部部长王内乾作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
通过关于1980年、1981年两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决议
二、彭真副委员长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关于几个法律草案的说明
审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的议案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草案
通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三、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四、华国锋总理讲话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总理人选的提议
五、关于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的调整
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
七、其他
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隆重开幕
叶剑英主持会议并致开幕词姚依林王丙乾分别作《关于一九八○、一九八一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和《关于一九七九年国家决算、一九八○年国家预算草案和一九八一年国家概算的报告》
大会执行主席叶剑英主持了今天的大会,并致开幕词。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和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受国务院的委托,分别在大会上作了《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和《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
叶剑英在开幕词中指出,这次大会将讨论和决定我们国家的重大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他说,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以来,由于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各个方面的工作都有了重大的进展。国民经济调整取得显著成效;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得到加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一步巩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正在稳步地向前发展。
他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陆续制定各种必要的法律,特别是加强经济立法工作和民族立法工作。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的领导,健全国家体制,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切实改变领导人员兼职过多、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并把那些经过实践考验、得到群众拥护的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这次大会将就中共中央所提出的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部分领导人员的建议,进行审议。
接着,姚依林作了报告。他的报告分三个部分:一、国民经济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中取得了新的进展:二、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的任务和主要指标;三、采取有力措施,保证1980、1981年计划的完成。
姚依林在报告中汇报了一年多来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各项工作中取得的显著进展;第一,重大的比例关系正在朝着协调的方向发展,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第二,在经济上开始采取了一些新的政策,开始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某些改革,整个经济比较活了;第三,随着国民经济比例关系的调整、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整顿的进展,各方面的经济效果提高了;第四,党和政府尽了很大努力,增加城乡人民收入,改善广大群众生活;第五,商品购销两旺,城乡零售市场活跃,对外贸易有较大发展;第六,科学、文教、卫生等事业有了新的发展。
姚依林说,1980年计划正在顺利执行,预计工农业总产值可以超额完成。
谈到1981年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任务时,
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一九七九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批准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和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姚依林所作的关于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的报告。会议根据预算委员会的审查报告,批准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并且批准财政部部长王丙乾所作的关于1979年国家决算、1980年国家预算草案和1981年国家概算的报告。会议认为,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基本上是良好的,整个经济在调整中稳步前进。国家财政在支持经济调整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为扭转林彪、“四人帮”破坏造成的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状况,逐步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多年来遣留下来的问题,办了许多非办不可的事情,促进了全国的安定团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城乡大多数人民的生活有所改善。我国国民经济取得的成绩,证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工作着重点的转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一系列新的政策,是正确的,各方面的经济工作是有成效的。同时,会议认真研究了1979年国家决算出现的赤字问题,指出在执行中存在的若干缺点和失误。会议责成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执行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讲求经济效果的指导思想,在增产节约、反对浪费、缩短基本建设战线、加强财政监督、严格财经纪律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做到减少财政赤字、实现收支平衡。会议认为,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国家预算和概算,体现了继续调整国民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主要指标是积极稳妥的,措施是得力的。实现这个计划、预算和概算,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将取得新的进展,并为继续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和今后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创造有利条件。
大会号召,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同心同德,为完成1980、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任务而努力奋斗。
关于接受华国锋辞去总理职务的请求和接受邓小平、李先念、陈云、徐向前、王震、王任重辞去副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华国锋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对国务院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的建议,决定:
接受华国锋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职务的请求;
接受邓小平、李先念、陈云、徐向前、王震、王任重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
关于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辞去副委员长职务请求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接受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关于接受陈永贵解除副总理职务的请求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接受陈永贵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职务的请求。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议案,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修改为“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取消原第四十五条中“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同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决定由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再由宪法修改委员会根据讨论意见修改后,提交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江华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批准黄火青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严格依法办事,独立进行审判,独立行使检察权;应当协同公安机关继续整顿、加强社会治安工作,准确、及时地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恢复和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应当建立和健全经济法庭和经济检察机构,加强经济司法工作,以保障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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