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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建议。 【出处】:巴金 《死去的太阳》四:“主席马上把这个提案付表决。” 【示例】:葛娴 陆宏德 《百岁老人马寅初》:“他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节制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主张,认真地写成书面发言,作为一项提案交给了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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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提案
提案的写作主体是个人,作为政协委员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具有向同级权力机关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只能用提案而不能用议案,即使有多人附议也不能更名为议案。议案必须列入大会的议程予以审议,而提案的作用是供有关部门今后决策时参考,有可能被采纳,也有可能不被采纳。因此“提案”与“议案”是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文种。《辞海》对提案一词的解释是“提请国家代表机关或一定组织的会议讨论、处理的建议,一般由出席人和法律、章程上规定的机构或个人提出”。这一解释的前半部分是对的,后半部分也混淆了提案与议案写作主体上的区别。

与议案的不同之处

“议案”是国务院2012年4月发布的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的15种公文文种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从上述规定中可知,议案的制作主体是法定的,是具备法定权限的各级人民政府,而非个人或任何组织;议案的内容也仅用于向同级立法机构提出审议事项,供同级立法机构开会时审议,供审议的事项必须是在各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因此只有国务院才有资格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朱镕基总理代表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议案》,是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向同级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而非朱镕基总理个人向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所以“议案”与“提案”根本区别在于“议案”的制作主体只能是各级行政机关,并仅限于向同级权力机关行文,且不得以“议案”的形式向上级或下级机关行文,而个人是不具备如此主体资格的。(节选自《应用写作》学术月刊,2003年第3期《“议案”与“提案”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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