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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本通告是由北京市公安局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交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所公布的。

目录

【法规名称】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   

备案证书备案证书

【发文字号】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6年第3

【发布日期】 1996.02.16  

【实施日期】 1996.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通告内容

单位备案单位备案

关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1996年第3)

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交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通过物理通信信道直接或者间接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均必须于199631331止,到北京市公安局计算机安全监察处补办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的单位需凭单位介绍信(个人需凭有效证件)和经批准入网的文件,并附上国际联网终端用户名单,填写备案表格一式二份。

三、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联网方式变更或者终止联网时,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备案机关。

四、申请与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违反本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备案表备案表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147

【发布日期】 1994.02.18  

【实施日期】 1994.02.18

【时效性】已被修订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

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18,实施日期:201118)修改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0218]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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