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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渡

偷渡是指自然人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在越过国界线或者通过法律上的拟制国界时,不从指定口岸通行或者不经过边防检查,或者未经出境许可、未经入境许可,可追究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行为。偷越国(边)境是违法行为。偷渡对于国家来说,影响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减少了签证收入,扰乱了边境管理与安全,进而对整个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对个人而言,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加大了危险系数,其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中文名
偷渡
特    点
自然人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
特    征
未经出境许可
属    性
违法行为

目录

五百年前

偷渡对于国家来说,影响了正常的国家间的人员交往,减少了签证收入,扰乱了边境管理与安全,进而对整个国家安全带来隐患。对个人而言,违反了边境管理规定,加大了危险系数,其人身偷渡安全得不到保障。

偷渡原因

1、出国

为了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以下简称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境外偷渡客被警方抓获境外偷渡客被警方抓获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偷越国(边)境的,公安机关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六、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边防、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组织、送运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犯本规定规定之罪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犯罪分子所有的或者明知他人为犯罪使用而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运输、通讯工具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案件

2014年11月,

公安部“4·29”专案组于2014年5月初部署河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新疆等多地警方统一开展打击西南边境地区组织偷渡专案行动。特别是打掉以广西“蛇头”韦海为首的特大组织偷渡团伙,彻底摧毁一个横跨新疆、广东、广西和越南的特大组织偷渡网络。

犯罪嫌疑人韦海(左二)被引渡回国(视频截图)犯罪嫌疑人韦海(左二)被引渡回国(视频截图)

公安机关已先后打掉30多个境内外“蛇头”相互勾结的跨国组织偷渡犯罪团伙,抓获227名边境“蛇头”,堵住西南边境地区组织偷渡活动的通道,摧毁了横跨我国西南边境地区连接东南亚国家的组织偷渡网络。

警方根据破获案件发现,此类犯罪活动主要是境外“东伊运”组织在幕后操纵指挥,极力传播宗教极端思想,蛊惑煽动群众偷渡出境参加“圣战”活动。这些偷渡人员大都参与过地下讲经或收看过暴恐音视频,部分人员在偷渡过程中实施暴恐活动,滥杀无辜。

境外“东伊运”恐怖组织幕后操纵

2014年4月18日12时许,在位于中越边境的越南北风生口岸联检大楼内,突然响起了一阵阵枪声和嘈杂的喊杀声。此后,越方调集大批军警到达现场。事件最终造成8名中国籍偷渡人员死亡,2名越南军警人员死亡。

事发前,越南军警刚刚确认当日夜里截获的16名偷渡者是中国人,准备将他们遣返回国,这时令人意外一幕发生了。

10名成年男子经过预谋分工,推举一名男子为“埃米尔”(首领),该男子借口上厕所,引开看管他们的一名越南警卫。当他走近一名持枪警卫时,突然抱住这名警卫,并大喊动手口号,其余成年男子马上打烂会议室的木椅,用木条袭击在现场的3名警卫,接着用抢夺的一支冲锋枪从3楼窗户向外扫射。

案发后,越南警方将所有涉案的中国籍人员全部移交给中国警方。警方查明,这16人全部来自新疆,偷渡受阻后就地实施“圣战”。

据受轻伤的阿布力孜·依布拉依木事后交代:当意识到我们将被遣返回国后,一名男子说:“大家出来就是为了‘圣战’,反正都是‘圣战’,不如我们在越南就地‘圣战’。”我们大家都同意了,然后推举这名男子为“埃米尔”(首领)。

在宗教极端思想蛊惑下,他们中一些人的行为让常人无法理解。作为母亲的阿依夏木·阿布都拉有3个天真烂漫的儿子,大的13岁,小的5岁,从新疆到广州时,她只带了大儿子和小儿子。4月17日中午,负责组织偷渡的“蛇头”告诉她可以出发前往中越边境了,但是车辆坐不下,只能带一个小孩,她选择把大儿子留在广州,让下一批素不相识的偷渡者将他带出境。阿依夏木被刑事拘留后,广州警方曾设法寻找她的大儿子,但已杳无音讯。

古丽齐娜尔·阿卜杜热西提虽然怀着8个月的身孕,但在宗教极端思想蛊惑下,她几个月前变卖所有家产,和丈夫、孩子从新疆和田坐大客车到乌鲁木齐。在乌鲁木齐停留3天后,乘坐火车去广州。全家住在广州的一家小旅馆里,一天租金40元,其间她丈夫负责联系偷渡出境。在随后发生的“4·18”案件中,她丈夫被越南警方击毙。

“对于她丈夫的死,在整个审讯过程中,古丽齐娜尔和她16岁的女儿一滴眼泪都没有流,我当时把照片给她们看,她们也没有明显的感情变化,这不是正常人,是石头人!”审讯她的警官阿里木说。

“越南警察最后围住一名偷渡男子时,本来劝其投降,但是他不顾劝阻,选择跳楼自杀。偷渡遇阻就采取如此疯狂的暴力手段,最后以跳楼自杀拒捕,这是异于常人的行为。”曾参与处置此案的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桂宝东说。

警方调查发现,此类犯罪活动主要是境外“东伊运”恐怖组织在幕后操纵指挥,极力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一些宗教极端分子在蛊惑煽动下寻求出境参加恐怖组织和“圣战”,有些群众则是被蒙蔽裹胁偷渡出境。

偷渡遇阻后就地暴恐滥杀无辜

部分宗教极端分子在偷渡过程中一旦遇阻,则就地实施暴恐活动,滥杀无辜。如昆明“3·1”暴恐案件,就是偷渡者在云南试图非法出境受阻后,转为在国内实施恐怖袭击

公安机关查获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查获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

2014年8月30日,有人员在中越边境实施偷渡时,被广西防城港警方拦截,警察要求偷渡者依次下车,当问询到第3个人时,他对警察的指令毫无反应,却瞬间从腰里掏出一把尖刀刺向离他最近的特警,此时,另外一名特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警方事后查明,该名偷渡者名叫艾麦提江·图尔贡,新疆喀什人,在中巴被警察拦下后,就开始煽动同车的偷渡者一起就地“圣战”。

“我们有十几位特警、刑警在场,并且持有冲锋枪和短枪,这种情况下,他依然持刀行凶,可见其完全丧失理智。”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刘华明说。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一批偷渡人员中,组织者往往要在其中安排几个“病人”。所谓“病人”,就是有犯罪前科或者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人员,一旦遇到公安机关检查或拦阻,就带领其他偷渡人员就地“圣战”。警方缴获的偷渡者通讯工具中的信息显示,境外组织者会告诉偷渡者“你们的生死由自己决定,安拉会保佑你们”,实际上就是鼓动他们暴力抗法。

警方从已破获的此类偷渡案件中发现,涉案人员大都参与过地下讲经或收看过暴恐音视频。这些暴恐音视频基本上都是披着宗教的外衣,以伊斯兰教的圣训和神圣的宗教唱诵作“包装”,内容上和伊斯兰教所倡导的“行善止恶”截然相反,公然叫嚣杀戮和自杀,散布“圣战殉教进天堂”的谬论。正是在“圣战殉教进天堂”极端宗教思想的洗脑与蛊惑之下,这些偷渡者为了进天堂而失去理性、不择手段,把自己和他人的死亡当做自己进入天堂的通行证。

宗教人士认为,暴恐音视频中所鼓吹的“圣战殉教进天堂”谬论,是对伊斯兰教义的恶意亵渎,杀戮绝不可能换取进入天堂的资格。“《古兰经》中说,作恶者每做一件恶事,必受同样的恶报,可见那些制造暴力行为的恐怖分子,不仅得不到真主的喜悦,进不了天堂,还要受到火狱永久的惩罚。”新疆伊斯兰教协会常委、大毛拉加如拉·库尔班说。

重拳出击 偷渡暗流浮出水面

警方查明,近年来我国西南边境地区已经形成一个复杂而又严密的组织人员偷渡路线,形成境外指挥— 境内组织— 中转接运— 边境向导— 境外“蛇头”的“一条龙”利益链,各个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逃避打击能力强,造成的危害十分严重。

警方打掉以广西“蛇头”韦海为首的特大组织偷渡团伙。据统计,从2014年1-4月的短短几个月时间内,韦海团伙就组织300余人偷渡出境。韦海告诉记者,每次偷渡时,在境外的艾力·艾买提(外号“阿乐”)会给他发指令,让他去接人,然后韦海指示自己的“马仔”雇佣黑车过去,接到偷渡人员后趁深夜时伺机在边境线交给越南“蛇头”,再由越南“蛇头”雇黑车将偷渡人员从边境线上运到河内,然后“阿乐”再组织人运出越南。

“韦海每组织一个这样的人员偷渡,‘阿乐’会付给他2000元,这只是到中越边境的费用,要到达目的地,一个偷渡者一般要支付给境外的组织者3万-5万元不等的费用。近来,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偷渡费用也水涨船高,涨到了8万-10万元,不少偷渡者甚至为此倾家荡产,而组织者、‘蛇头’却获得不菲的收入。”刘华明说。

发生在西南边境地区的此类偷渡案背后基本都有境外势力的“黑手”。阿里木介绍,日前有3人试图翻越大山从中越边境的广西某县边境偷渡到越南,途中3人因为迷路不得不返回县城,最终被警方抓获。警方从缴获的通讯工具中发现,其中一人在偷渡途中,不断用手机拍摄照片,传给境外的组织者,组织者在回传的照片上用维吾尔文标明具体偷渡路线,并标出边防检查站、派出所、界碑所在位置,指引偷渡人员非法出境。

“为了逃避检查和打击,偷渡人员可谓是精心设计和伪装,每一拨偷渡者中几乎都有妇女和儿童,这种组合容易被误认为经商或旅游者。在从广西境内偷渡时,偷渡者一般也不会从新疆直接到广西中越边境,而是绕道其他地方,再雇用‘黑车’到广西边境线,这也是为了增加迷惑性。”阿里木说。

“4·29”专案组重点打击三类人:一是组织偷渡犯罪团伙头目、骨干分子;二是组织策划者、中转接应者、组织偷运者和境外“蛇头”;三是边境地区的“黑司机”、“黑导游”等为偷渡活动提供便利的违法犯罪人员。专案组已查明一批藏匿在境外的幕后组织者和东南亚国家“蛇头”的身份,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重点犯罪嫌疑人进行红色通缉。

东南亚问题专家、广西社科院研究员孙小迎说,这些偷渡分子显然受了宗教极端思想的蛊惑,偷渡到目的地要经过多个国家,成功者寥寥,因为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可能被查处,最终将按照国际法则被遣返,有些人因为扔掉了身份证件,最终成为国际流民。

“即使到了目的地,也并非到了天堂,极端组织对人员选择极端挑剔,成年男子往往成为战场上的‘炮灰’,年轻女子的人权更是得不到保障,甚至成为极端组织中男人发泄的工具,而老弱病残者根本进入不了组织,而被无情地抛弃。”孙小迎说。

公安部“4·29”专案行动战果

●破获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案件262起

●抓获涉嫌组织、策划、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352名

●查获涉嫌偷越国(边)境犯罪嫌疑人852名

西南边境偷渡出境案高发

●2013年,云南、广西公安机关共查获此类案件100起、涉及人员795人,分别是2012年的4倍、7.4倍

●2014年,查破此类案件132起、涉及人员8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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