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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约

《中法新约》,全称为《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是清朝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为结束清法战争而于西元1885年6月9日(清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清国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清国代表李鸿章和法国驻清公使巴德诺。真确文本原存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现寄存于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
中文名
中法新约
别    名
《中法会订越南条约十款》
时    间
1885年
类    型
不平等条约

目录

19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法国武力侵入越南南部,开始寻找从越南通往中国云南的航路。1873年,法国一支部队侵入越南北部,后被迫退出。19世纪80年代初,法国向北越扩张,于1882年侵占河内等地。中国与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清国承认法国与大南帝国(阮朝政府)于西元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中法新约》《中法新约》

清国和大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清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清国在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清国承认法国对大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清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条约原文

一八八五年六月九日,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天津。

大清国大皇帝、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前因两国同时有事于越南,渐致龃龉,今彼此愿为了结,并欲修明两国交好通商之旧谊,订立新约,期于两国均有利益,即以光绪十年四月十七日在天津商订简明条约,光绪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奉旨允准者作为底本,为此两国特派全权大臣会商办理:大清国大皇帝钦差全权大臣文华殿大学士太子太傅北洋通商大臣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刑部尚书管理户部三库左翼世职官学事务镶黄旗汉军都统锡,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鸿胪寺卿邓;大法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钦差全权大臣赏给佩带四等荣光宝星并瑞典国头等北斗宝星驻扎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巴特纳;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均属妥协,立定条约如左:

《中法新约》《中法新约》

第一款 越南诸省与中国边界毗连者,其境内,法国约明自行弭乱安抚。其扰害百姓之匪党及无业流氓,悉由法国妥为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并禁其复聚为乱。惟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其中国与北圻交界各省境内,凡遇匪党逃匿,即由中国设法,或应解散,或当驱逐出境。倘有匪党在中国境内会合,意图往扰法国所保护之民者,亦由中国设法解散。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至于中国与越南如何互交逃犯之事,中、法两国应另行议定专条。凡中国侨居人民乃散勇等在越南安分守业者,无论农夫、工匠、商贾,若无可责备之处,其身家产业均得安稳,与法国所保护之人无异。

第二款 中国既订明于法国所办弭乱安抚各事无所掣肘,凡有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章程,或已定者,或续立者,现时并日后均听办理。至中、越往来,言明必不致有碍中国威望体面,亦不致有违此次之约。

第三款 自此次订约画押之后起,限六个月期内,应由中、法两国各派官员,亲赴中国与北圻交界处所,会同勘定界限。倘或于界限难与辨认之处,即于其地设立标记,以明界限之所在。若因立标处所,或因北圻现在之界,稍有改正,以期两国公同有益,如彼此意见不合,应各请示于本国。

第四款 边界勘定之后,凡有法国人民及法国所保护人民与别国居住北圻人等,欲行过界入中国者,须俟法国官员请中国边界官员发给护照,方得执持前往。倘由北圻入中国者,系中国人民,只由中国边界官员自发凭单可也。至有中国人民欲从陆路由中国入北圻者,应由中国官请法国官发给护照,以便执持前往。

第五款 中国与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其贸易应限定若干处,及在何处,俟日后体察两国生意多寡及往来道路定夺。须照中国内地现有章程酌核办理。总之,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者,应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均可在此居住,应得利益应遵章程,均与通商各口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 北圻与中国之云南、广西、广东各省陆路通商章程,应于此约画押后三个月内,两国派员会议,另定条款,附在本约之后。所运货物进出云南、广西边界,应纳各税,照现在通商税则较减。惟由陆路运过北圻及广东边界者,不得照此减轻税则纳税;其减轻税则亦与现在通商各口无涉。其贩运枪炮、军械、军粮、军火等,应各照两国界内所行之章程办理。至洋药进口、出口一事,应于通商章程内定一专条。其中,越海路通商,亦应议定专条,此条未定之先,仍照现章办理。

第七款 中法现立此约,其意系为邻邦益敦和睦、推广互市,现欲善体此意,由法国在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彼此言明,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惟彼此言明,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第八款 此次所订之条约内所载之通商各款,以及将订各项章程,应俟换约后十年之期满,方可续修。若期将满六个月以前,议约之两国彼此不预先将拟欲修约之意声明,则通商各条约、章程仍应遵照行之,以十年为期,以后仿此。

第九款 此约一经彼此画押,法军立即奉命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 中、法两国前立各条约、章程,除由现议更张外,其余仍应一体遵守。至此次条约,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

光绪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西历一千八百八十五年六月初九日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李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锡

钦差总理各国事务大臣邓

大法民主国钦差全权大臣巴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20,页7-11。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01-906。

本条约又称为《中法新约》;因系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特纳所签订,又称为《李巴条约》。一八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交换批准。

条约解读

条约第一款和第二款,说的是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具体来说,就是规定越南境内的事情比如叛乱什么的,由法国自行弭乱安抚。中国境内的匪党等事情,由中国设法解决,不要弄到越南来。至于那些在越南的中国侨民,改由法国保护,一视同仁。无论遇有何事,法兵永不得过北圻与中国边界,法国并约明必不自侵此界,且保他人必不犯之。法国既担保边界无事,中国约明亦不派兵前赴北圻。 第二款说,法国与越南自立之条约,不管是已定的还是续立的,都请中国不要干涉,至于今后中越往来,也不要有碍中国的威望和体面。

说白了,越南以后是死是活,都改由法国来保护,清廷就别管了。反正大清帝国在越南也没有行使过什么实质性的权利,现在又无力承担义务,天朝的面子问题都是虚的,设法保全就是。至于第一款的后面规定,更像是中法互不侵犯条约。

第三款提出要勘测界址,划定中越国界。说句题外话,中国古代不存在什么具体的国界概念,“普天之下,尽是王土”,世界以中国为中心,还划什么界。但是,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兴起后,敲定双方的边界成为国际通常做法,划界也是迟早的事情,不提。

第四款讲的是对中越老百姓往来两国的边境管理,比如发放护照之类的,这些也是欧洲人搞的新鲜玩意,也算是学习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了吧。

第五款说的是通商问题。中国与越南北圻陆路交界,允准法国商人及法国保护之商人并中国商人运货进出。通商处所在中国边界的指定两处:一在保胜以上,一在谅山以北。法国商人可以在此居住,和其他通商口岸无异。中国应在此设关收税,法国亦得在此设立领事官,其领事官应得权利,与法国在通商各口之领事官无异。中国亦得与法国商酌,在越南北圻各大城镇拣派领事官驻扎。

第六款是对第五款的补充,商定以后具体讨论关于通商的章程和税收等问题,这就是后来签订的《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中法续议商务专约》。

上面这两款,原来的观点认为是侵犯了中国的权益,说是法国人打通了侵入中国西南的门户,被骂得很厉害。但以现在的观点看来,这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通商条款,从条约内容上来看,双方都是平等的,谈不上谁侵犯谁的问题。看来,教科书的老调子是跟不上时代潮流了。

第七款是关于修建铁路的,法国将在越南北圻一带开辟道路,鼓励建设铁路。“日后若中国酌拟创造铁路时,中国自向法国业此之人商办;其招募人工,法国无不尽力劝助”。但特别说明的是,“不得视此条系为法国一国独受之利益。” 从这条来看,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平等的,法国人已经特别说明了,中国修建铁路可以考虑和法国多合作,但没有规定这是法国独享的权利。事实上,战后中法两国和好如初,后来北洋舰队的船坞工程,和马味港一样,还是请的法国人承包建造呢!

第八款约定通商条款和将来的章程十年为期,期满可续修。这也是当时的国际惯例,不提。

第九款是法国撤兵的规定,规定条约彼此画押后,法军立即退出基隆,并除去在海面搜查等事。画押后一个月内,法兵必当从台湾、澎湖全行退尽。

第十款是关于双方换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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