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哈尔滨仓库火灾事故
- 中文名
- 1·2哈尔滨仓库火灾事故
- 事发地点
- 哈尔滨市北方南勋陶瓷大市场仓库
- 事发时间
- 2015年1月2日13时许
- 事故伤亡
- 5人死亡,14人受伤
目录
2015年1月2日13时17分,位于
火灾最初只是近千平方米的过火范围,但是由于库房内存放的多是纸张和塑料等易燃物品,而且对货品的仓储情况和小区的结构当时是没有足够的了解的信息,导致了火烧连营的状态。
伤亡情况
截至2015年1月3日,火灾共造成了5名消防战士牺牲,14人受伤,549户2000多名居民以及部分的临街商户受灾。
年龄最小的只有18岁(赵子龙,1996年生,2014年9月入伍),最大的22岁。
| 姓名 | 出生日期 |
| 赵子龙 | 1996年7月25日出生 |
| 傅仁超 | 1995年10月28日出生 |
| 张晓凯 | 1995年5月24日出生 |
| 杨小伟 | 1992年2月9日出生 |
| 侯宝森 | 1994年7月29日出生 |
火灾发生后,哈尔滨市立即开展救援工作,并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哈尔滨市消防支队共出动110台消防车,指战员480人参与到救援工作中,楼上7层楼的居民被疏散。
由于火场所在地为房龄20年以上的老旧小区,街道狭窄,车辆、人员密集,加之防火通道设计不合理、楼体结构空间布局不合理等多重因素叠加,造成施救困难,消防车辆初期无法近前救援,火势持续蔓延了10多个小时。
医院正在组织各科专家,脑外壳专家、心脏外科专家、骨伤科专家进行一个会诊,会诊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挽救两名重伤伤员的生命,另外一个方案要对已经受伤,伤势比较平稳的伤员进行下步治疗,保障他们伤情稳定。
有两名消防队员现在是处于重伤,仍然在ICU进行急救,他们的生命体征还是处在不平稳的状态,其他伤员的受伤情况主要集中在由于坍塌发生之后的挤压伤,包括颅脑、胸椎的这样的骨伤,现在他们仍在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包括要制定下一步的手术方案。
向遇难的英雄消防战士默哀致敬,祝福受伤的消防战士早日康复,失联的消防战士能尽快找到、平安归家,也期待这次火灾事故原因能彻查清楚以警示后人。
2016年9月1日,备受关注的哈尔滨市“1·2大火”案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认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内原设计为步行街的通道被变更使用性质改为太古街727号仓库,并在没有防火验收的情况下被分割出租牟利。作为太古不夜城小区开发时的哈尔滨市聚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玉福对太古街727号仓库的违法存在是明知的,在哈尔滨市聚兴企业集团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租金收入成为维持公司善后的重要经济来源的情况下,马玉福作为留守管理小组的创立者和领导者,明知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硬件欠缺,存在火灾隐患,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贪图眼前利益,冒险经营,直至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被告人谢相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在仓库内违规敷设电线、违规搭建休息室、违规使用电暖器。谢相元明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危害到公共安全,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最终引发电火,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戴有才对承租库房的消防安全疏于管理,对于仓库管理员被告人谢相元未进行有效的安全防火教育,对于其租赁的库房内存在的火灾隐患长期视而不见,对于消防整改意见未进行有效整改,最终导致其租赁的仓库成为本次火灾的起火点。其作为红日百货批发部的负责人依法应承担消防责任。
被告人杨家芳、郭军、张振荣、郝艳华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太古街727号仓库因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产生的火灾隐患,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由于被告人谢相元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孙凯作为太古街727号仓库的更夫,明知仓库内不得使用电暖器,也明知仓库内存在防火隐患而将电暖器借给谢相元在仓库内使用,最后导致火灾发生,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依据上述事实及庭审中经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道外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相元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马玉福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家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郭军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戴有才、郝艳华、张振荣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三年,被告人孙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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