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普
- 中文名
- 张小普
- 国
- 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 民
- 族:汉族
- 出生日期
- 195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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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003年3月明确为正厅级);
2008年6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中部城市群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厅级) ;
2009年2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辽宁省沈阳经济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2011年12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14年1月任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辽宁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2014年3月任辽宁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
2014年9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30日,鉴于张小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意见,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免去张小普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撤销其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2015年10月27日,本溪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张小普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40万元。
2014年9月,中共辽宁省第十一届纪委委员、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张小普(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原书记、副主任)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12月30日,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免去张小普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撤销其省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鉴于张小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意见,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免去张小普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撤销其政协辽宁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资格。
2015年10月27日,辽宁省本溪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辽宁省发改委原党组书记、副主任张小普涉嫌贪污、受贿案件,已在本溪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张小普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40万元。经查明,张小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累计金额达到近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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