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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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置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20%左右。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40至80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产生,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专门委员会产生时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专业知识水平,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调查研究等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广泛联系各界人士,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地方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四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1]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专门委员会工作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专门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从实际出发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选择其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提案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成立最早的专门委员会。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至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期间为提案审查委员会。六届政协开始,提案审查委员会更名为提案工作委员会,并成为政协的常设工作机构。自七届政协开始,提案工作委员会按照专门委员会序列改为提案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现共有成员56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4人,委员41人。成员主要由现职或前任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个界别的专家、学者等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是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根据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就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等形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意见建议。
目前,经济委员会设主任1位,副主任20位,有委员68位,共89人,其中政协常委21人,京外委员19人。经济委员会委员(不包括主任、副主任),是由经济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全国政协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初选提名,经政协办公厅讨论、协调后,由主席会议通过。经济委员会委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党中央、国务院一些部门的主要官员,二是学术研究机构和大学的知名专家学者,三是部分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这些委员大部分来自经济界和农业界,有43人,占总人数的50%,其他委员来自中共、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福利、总工会、科技、特邀等界别,他们的工作或研究领域主要围绕农业、工业、金融、贸易等领域。这样的委员结构,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对经济委员会有效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具有重要作用。委员会的重要事项,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有13名工作人员,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为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服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3月,是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九个专门委员会之一。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要由全国政协委员中人口、资源、环境领域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十届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主任陈邦柱,现有副主任14名,委员68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是全国政协常委会下设的九个专门委员会之一,是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的一个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问题开展经常调查研究活动。本届教科文卫体委员成立于2003年3月,现有委员117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8人,主要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界别和相关民主党派的全国政协委员组成。
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就国家社会和法制方面的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的工作机构。该委现有委员81人,其中主任、副主任16人。由全国政协委员中的中共、有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共青团、总工会、妇联、青联、经济、社会科学、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及特别邀请人士等22个界别的委员组成。有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23人,有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等多方面的著名专家学者及有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领导干部。主任为李其炎。
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相关任务开展工作。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组织委员就民族、宗教方面的问题开展调研及其他活动。主要任务是: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宣传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宗教界委员和代表人士,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委员会委员调查了解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国家民族宗教部门的联系;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在促进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事业中的作用。
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是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九个专门委员会之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是在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相关任务开展工作,是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下设的九个专门委员会之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置的九个专门委员会之一,1950年4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设立学习座谈会,1959年7月29日政协第三届全国委员会设立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1995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将文史资料委员会和学习委员会合并为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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