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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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国是西方唯一一个不但没有退步反而实力膨胀的国家,而当时的日本几乎完全崩溃,整个亚洲犹如废墟重建,欧洲经过阿道夫·希特勒的磨炼后实力大受打击,非洲、大洋洲、拉丁美洲更不可能与美国争锋,于是,除了苏联,美国已经彻彻底底地成为了世界的老大哥。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世界老大哥的唯一对手消逝了,从此美国大行霸权主义。凭着目前世界第一的军事实力,美国军力扩张,在世界大多数国家驻军,欲当第二维和部队。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会上通过了由美国政府起草,经美、苏、英、中四国签字的《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明确宣布,四国政府“承认有必要在尽速可行的日期,根据一切爱好和平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二战期间,四国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赞同要在战后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当时的美国总统罗斯福鉴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美国前总统威尔逊在倡导建立“国际联盟”问题上的教训,从美国的全球战略利益出发,经过长时间的谋划,提出了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设想。
在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的苏美英三国首脑德黑兰会议上,罗斯福提出了关于建立国际组织的较为具体的计划。罗斯福强调,新的国际组织应该是世界性的,而非地区性的。罗斯福的建议得到丘吉尔和斯大林的同意。12月24日,罗斯福再次郑重强调:“英国、苏联、中国、美国及其盟国代表了全世界3/4以上的人口,只要这四个军事大国团结一致,决心维护和平,就不会出现一个侵略国再次发动世界大战的可能。”这就是举世闻名的“四警察”思想,这一思想成为后来确定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基础。
在德黑兰会议期间,罗斯福曾于1943年11月29日下午,同斯大林举行了45分钟的私人会谈。会谈中,罗斯福详细叙述了对联合国组织机构的设想,其中也包括“世界警察”问题。在回答斯大林提问的过程中,罗斯福进一步补充说,在和平可能受到威胁时,“四警察”有两种对付方法:一种情况是,如果威胁起因于一个小国的革命或扩张,“四警察”可以采取隔离的方法,封锁有关国家的边界并实行禁运。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威胁更严重,四大国即以“警察”身份行事,向有问题的国家发出最后通牒;如果这一通牒被拒绝,就将立即对该国实施轰炸和可能的军事进攻。
斯大林赞同罗斯福关于加强制裁权的主张,他认为,联合国的最高一级机构不仅应当有权作出决定,还应该有权控制德国和日本周围的重要军事据点,以防止这两个国家再次走上侵略的道路。斯大林强调说,为了防止侵略,只靠建立几个拟议中的机构是不够的,必须有权在欧洲和远东占领重要的战略据点,包围德国和日本,在它们出现发动侵略的危险时,就把它们打下去。
1950年,朝鲜人民军谎称遭到韩国军事进攻,以自卫为由向韩国发动入侵,欲以以中苏为后盾,消灭韩国。十天后联合国通过第84号决议,派遣联合国军支援韩国抵御朝鲜的进攻,联合国指派美国人为联合国军司令,联合国军重占汉城,并越过三八线开始进入朝鲜作战,10月19日联合国军占领朝鲜首都平壤。眼看战争胜利就在眼前,9月25日,苏联想让中国和资本主义世界交恶,就鼓动中国共产党发表声明表示,不打算袖手旁观,10月2日,毛泽东作出出兵的决定。10月19日,中国人民志愿军出兵朝鲜,并再此之后发动了一连串的反击,将联合国军从鸭绿江边一直打到了北纬三十七度线附近并解放汉城,之后联合国军重新顶住了志愿军的攻击,并发动夏季和秋季攻势,再度重占汉城,战线重新回到三八线。在此之后,尽管双方不断交战,但阵地基本没有大的变动,一直维持在三八线附近。后双方终于在1953年7月27日签署《朝鲜停战协定》,联合国军帮助韩国打退了朝鲜消灭韩国的企图。
1991年1月17日海湾战争,伊拉克入侵科威特,遭到全世界的反对。联合国批准由美国为首的多国联合部队以为恢复科威特领土完整而对伊拉克进行的战争,帮助科威特击退伊拉克入侵者。1993年10月3日联合国维和部队中的美军在索马里维和,帮助索马里捉捕军阀艾迪德,因情报不准确和低估敌人实力导致了18名美军士兵丧生。后因为国内反对声浪,克林顿下令从索马里撤军,这是联合国维和部队为数不多的正义行动却以失败而告终。1999年,塞尔维亚共和国内乱,塞国领导人屠杀科索沃平民,北约向南联盟发出最后通牒。3月24日,北约发动了对南联盟的空中打击,科索沃战争爆发。在北约空袭的巨大压力下,经过俄罗斯、芬兰等国的斡旋调停,南联盟最终软化了立场。美国成功帮助科索沃独立,战后科索沃独立民众感谢美国。
2001年10月7日,经联合国授权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联军对基地组织和塔利班发动战争,其为美国对911恐怖袭击事件的报复,同时也标志著反恐战争的开始。联军官方指这场战争的目的是逮捕本·拉登等基地成员并惩罚塔利班对恐怖分子支援,是正义战争。由于塔利班不得人心的统治,联军在当地受到了相当一部分人的欢迎。2003年3月20日,以美英为主的联合部队在未经联合国授权下正式宣布对伊拉克开战。澳大利亚和波兰的军队也参与了此次联合军事行动。美国等国家对伊拉克开战的主要理由是萨达姆政权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及伊拉克政府践踏人权的行径。战后美国成功推翻萨达姆政权,帮助伊拉克人民结束独裁暴政统治,受到伊拉克人民的热烈欢迎。2011年3月19日,联合国授权以美国领导的北约实施“奥德赛黎明”行动,位于地中海的导弹驱逐舰巴里号向利比亚发射战斧式巡航导弹。同年3月23日,美国开始向北约组织移交部分军事行动主导权。 中国加入
在德黑兰会议期间,苏联方面主张,“世界警察”应该由美国、苏联、英国三国组成,中国无权列入。早在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在莫斯科举行外长会议时,当美国国务卿赫尔提出把审议《四国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列入会议议程时,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就提出过异议。苏方的真实意图是要排斥中国,但它提出的理由是中国没有参加会议,由三国会议来讨论四大国的声明文件是不合适的。赫尔坚持要把中国列为宣言的共同发起国,甚至表示将不惜以会议达不成协议为代价。最后莫洛托夫作了妥协,答应把中国的地位问题留待以后讨论。考虑到美国可能会坚持拉拢蒋介石执政的中国,斯大林提出了替代方案。他建议组建两个组织:一个是欧洲组织,由美国、英国、苏联,可能再有另一个欧洲国家参加;另一个是远东组织或者世界组织,或者是一个欧洲组织加一个远东组织,或者是一个欧洲组织加一个世界组织。方案很周密,言词很委婉,最终目的是不让中国进入“世界警察”的行列。英国也主张由“三警察”而不是“四警察”统治世界。
罗斯福仍然坚持自己的主张。他在多种场合表示:“在将来,一个仍然不可战胜的中国将不仅在东亚,而且在全世界起到维护和平与繁荣的适当作用。”他表示,他并不是没有认识到中国目前还很弱,但他想到更远的将来,中国毕竟是一个拥有4亿人口的国家,把它当作朋友,总比当作一个潜在的麻烦来源要好一些。他说:“中国作为世界组织的最高理事会的一个成员,就会使这个组织具有世界性,这就有利于把亚洲号召起来,使其效忠于这个组织。”由于美国政府的一再坚持,中国进入了“世界警察”集团。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中的五位创始成员国,是二战期间反法西斯同盟国中除法国外的四+1大国。《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明文规定:“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1971年,中华民国的席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代替。1991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席次为俄罗斯联邦所代替。
第二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二、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安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三、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第二十四条:
一、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
二、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照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为履行此项职务而授予安全理事会之特定权力,于本宪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及第十二章内规定之。
三、安全理事会应将常年报告、并于必要时将特别报告,提送大会审查。
第二十五条:联合国会员国同意依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
第二十六条:为促进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立及维持,以尽量减少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之消耗于军备起见,安全理事会借第四十七条所指之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应负责拟具方案,提交联合国会员国,以建立军备管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第二十八条:
一、安全理事会之组织,应以使其能继续不断行使职务为要件。为此目的,安全理事会之各理事国应有常驻本组织会所之代表。
二、安全理事会应举行定期会议,每一理事国认为合宜时得派政府大员或其他特别指定之代表出席。
三、在本组织会所以外,安全理事会得在认为最能便利其工作之其他地点举行会议。
第二十九条:安全理事会得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之辅助机关。
第三十条: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
第三十一条:在安全理事会提出之任何问题,经其认为对于非安全理事会理事国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之利益有特别关系时,该会员国可以参加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联合国会员国而非为安全理事会之理事国,或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于安全理事会考虑中之争端为当事国者,应被邀参加关于该项争端之讨论,但无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应规定其所认为公平之条件,以便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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