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中文名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外文名
- National 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 原名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成立时间
- 1950年12月
- 机构性质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主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现任局长
- 李宝荣
- 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22号
- 官网
- http://www.ggj.gov.cn/
目录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是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领导人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
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参与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九,按规定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受委托承办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采购。
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十一,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制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承办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总务和经费管理工作。
十三,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工作。
(二)负责机要通信、文电处理、公文运转、公文审核和督办工作。
(三)负责机关事务工作的调研管理,组织研究综合性政策问题和起草重要文稿。
(四)负责有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的起草和规章制度的规划、审核工作,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及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局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政务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信访和保密工作。
(八)负责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来局办理公务的联络协调工作。
(九)负责全局业务统计数据的汇总工作。
(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办公室设立5个职能处,分别是秘书处、法规处、调研处、信息处、接待处。
三、人员情况
办公室(政策法规司)编制数38人
办公室(政策法规司)领导班子组成人员
陈建明:办公室主任
王 德:政策法规司司长、办公室副主任
徐 进:办公室副主任
刘铜锤:办公室副主任
财务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的支付管理和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三)负责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
(四)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政府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和标准。
(六)承担国家有关重大活动和国务院重要会议的经费管理工作。
(七)承担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九)负责局内审计和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务管理司设6个职能处,分别是综合处、经费处、社会保障处、会计处、机关财务处和审计处。
资产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和资产处置工作。
(三)负责编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制定资产配置标准。
(四)负责监督部门资产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绩效评价。
(五)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推动公务用车改革。
(七)负责外宾赠送国家领导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礼品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资产管理司设立5个职能处,分别是综合处、行政资产处、事业资产处、局属资产处和公务用车管理处。
房地产管理司(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和建设监管。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使用调配和管理。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用地管理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政策性职工住房和周转住房的项目审核、集中建设和配售管理。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危旧房改造的规划、审核和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安全和防汛管理工作。
(七)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
(九)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房地产管理司设立8个职能处(室),分别是综合处、投资计划处、项目监管处、土地管理处、办公用房管理处、住房管理与调配处、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办公室(对外可称“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公寓管理处。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四)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协调监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
(五)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设3个职能处,分别是综合业务处、政策研究处、物业指导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公共机构节能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具体工作,落实国务院和国务院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任务。
(二)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年度计划和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组织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五)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和能源审计工作。
(六)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七)负责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定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监督工作。
(八)承办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设4个职能处。
(一)综合业务处
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及配套办法;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普及节能科学知识;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司内行政事务。
(二)推广指导处
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负责指导监督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示范推广新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
(三)监督考核处
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节能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负责拟订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承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节约型公共机构考核与评定工作。
(四)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管理处
负责监督管理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承担指导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主管部门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承担中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项目、既有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共机构节能专项经费的管理;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监督工作,承担局属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综合业务处6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推广指导处5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监督考核处5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中央国家机关节能管理处6名(处长1名,副处长2名)。
四、其他事项
(一)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审核并提出意见,送房地产管理司统一组织评审。
(二)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等有关工作,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牵头,房地产管理司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配合。
(三)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数据统计工作,由资产管理司负责,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汇总。
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推动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三)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四)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员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负责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设5个职能处(室)包括后勤改革处、鉴定考核处、精神文明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安全管理处)、综合事务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一)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拟定人防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指挥、通信建设的管理。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人民防空经费、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
(四)负责人民防空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五)负责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审批、业务指导及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防工程统计和工程档案管理。
(七)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设3个职能处:综合处、业务处、工程管理处。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一)主要职能
1.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4.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档案管理,协调监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
5.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设4个职能处。
1.综合业务处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和职工住宅配售方案审核工作;负责调查统计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需求,研究拟定需求规划;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档案信息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室内行政事务工作。
2.政策研究处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调查研究,拟定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3.物业指导处
拟定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业主委员会,协调社区建设工作;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拟定供暖体制改革方案并推进实施。
4.交易管理处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住房交易服务与管理,承担档案信息服务、交易政策咨询、中介机构监管、交易情况反馈等工作;负责各单位使用售房款发放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
(三)人员情况
编制人员数20名。
主任 王洪波 主持领导房改办全面工作。
副主任 陈昕 配合主任,侧重分管综合业务处。
驻京办事处管理司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拟订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驻京办事处的党团工作和办事处负责人政治理论培训。
(三)协助派出单位对办事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协助办理办事处工作人员在京户口、工作居住证等有关事项的审批手续。
(五)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驻京办事处管理司设2个办公室,分别为行政办公室和党委办公室。
审计室
一、主要职责
(一)承担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承担列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离退休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承担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承担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国管局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室设2个职能处。
(一)审计一处
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及离任审计;负责列入局部门预算的离退休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调查工作;负责审计中介机构的招标和管理工作;负责室内行政事务工作。
(二)审计二处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职工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审计室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审计一处5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审计二处4名(处长1名,副处长1名)。
人事司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收入、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务员管理工作。
(四)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工作。
(五)负责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工资收入的统一支付和集中管理,负责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宏观管理。
(七)负责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八)负责外事管理工作。
(九)负责安全保卫和应急管理工作。
(十)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人事司设5个职能处,包括干部处、外事处、劳动工资处、教育培训处、保卫处。
机关党委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局党组的决议,拟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二)负责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理论培训;承担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工作,指导各单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三)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审批党组织的设置;指导各级党组织落实组织制度;组织开展党内“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指导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五)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统战工作。
(六)负责机关党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机关党委设2个职能部门:组织部和宣传部。
机关纪委
一、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局机关党委检查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负责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
(三)协助局机关党委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拟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按照职责权限,查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决定、批准或改变对党员的处分;
(五)审核须报请局机关党委或上级纪检部门审批的案件;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礼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和控告;
(七)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培训纪检干部;
(八)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局机关纪委行政编制为2名,其中专职书记或副书记1名。
机关工会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全局工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指导局直属单位工会组织搞好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协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四)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职工的特点,做好保护工作。
(五)指导基层工会建设“职工之家”,负责“职工之家”的验收和推荐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
(七)协助行政部门办好职工福利事业,帮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八)审批直属单位基层工会组织的建立和工会负责人的选举结果。
(九)管理工会经费。
(十)承办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局直属机关工会设立办公室(女工部)。
离退休干部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订离退休干部工作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工作,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三)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参加有关政治活动、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
(四)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五)负责离退休干部活动经费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及有关善后工作。
(七)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八)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离退休干部局设3个职能处(综合处、服务一处、服务二处)和党委。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培训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
宾馆管理中心
西山服务局
北戴河接待服务中心
中国机关后勤杂志社
国家机关房地产研究会
中央国家机关烹饪协会
全国机关事务工作协会
中央国家机关接待服务总会
1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1月16日
2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拆除审核暂行办法
2010年04月29日
3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4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1年06月28日
5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04月25日
6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2009年07月09日
7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2009年07月09日
8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9年07月08日
9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2009年04月28日
10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耗油定额标准(试行)
2009年01月07日
11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01月01日
12
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
2007年09月11日
1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2007年09月10日
14
关于电子政府采购的说明
2007年08月30日
15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试行)
2007年05月22日
16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2007年05月22日
17
财政部印发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
2007年01月24日
18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1日
19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0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2007年01月10
21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2007年01月10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6年12月04日
23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3日
24
关于加强驻京办事处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2006年07月17日
25
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
2006年06月13日
26
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
2006年03月30日
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6年03月04日
28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5年04月18日
30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4年12月17日
31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08月11日
3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08月11日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20号
2004年08月11日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9号
2004年08月11日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8号
2004年08月11日
36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08月11日
37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08月11日
38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4年07月23日
3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4年07月12日
40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政部
4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06月21日
42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4年06月07日
43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04年04月06日
4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2004年04月03日
45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2001-2003年度会议定点场所名单的通知
2001年07月03日
46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2000年07月18日
47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修理厂名单的通知
2000年04月19日
48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2000年03月27日
49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15日
50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场所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0月04日
51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06月01日
52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04月24日
53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9年04月24日
54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申报条件的通知
1995年04月04日
55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1994年12月21日
56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1993年04月22日
57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
1989年11月10日
58
劳动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组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的通知
1989年05月10日
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相关
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
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国管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依申请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
(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
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以下国管局政府信息应当对外主动公开:
(一)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规定;
(三)非涉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人
和联系方式;
(四)所属单位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主要工作动态;
(六)有关业务工作的统计信息;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
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国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国管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制作形成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
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公开的信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并填写《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
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形成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经国管局办公室审核,重要信
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管局办
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国管局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便
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七条 国管局依申请公开提供政府信息,除按规定应当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部驻国管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国管局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对不及时提供和更新应公开政府信息的单
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规定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弄
虚作假的人员,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报考门槛不高方便“曲线进中央”
2014年国考最火的岗位,是国管局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处。比较近四年的热门职位,发现近四年最热职位均来自“国务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其中有三个职位的机构层级为“中央”级。中公教育专家指出,相较于中央党群机关“除特殊职位外均要求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严格要求,“国务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这一系统中部分职位门槛并不高,且享受公务员同等待遇,对于有心报考“中央级”职位的应届毕业考生来说,“曲线救国”、从其他系统“进门”无疑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近四年最热职位的基层工作经历均不限,其中三个职位政治面貌无要求,专业范围要求也较广,尤其2013年的“不限专业”,吸引了9000多人报考。因此,招录条件的“少设限”和“不设限”,成为了考生竞相报考的原因。像此次的采购三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尽管要求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专业,与往年最热门职位相比,专业范围相对狭窄,但学历要求为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政治面貌不限、工作年限不限,门槛并不高,只要符合专业要求就可报考。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也拿出了几个职位招录,但均未“显山露水”。与采购三处副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相似的职位为采购监管处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学历要求相同,也限定了专业,不同的是要求具有两年的工作年限,这马上抬高了“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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