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参事室
- 中文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参事室
- 机构简介
- 国务院直属机构
- 机构职责
- 提出建议反映民意业务指导
- 主任
- 王仲伟
- 机构设置
- 内设5个司级机构
- 现任参事
- 郭廷结
- 、
- 蒋明麟
- 等
- 地 址
- 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1号
- 官 网
- http://www.counsellor.gov.cn/
目录
国务院参事室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49年11月由
一、组织参事就政府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建议;
二、组织参事对国务院拟订的重要法律、法规及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联系社会各界,向国务院总理反映社情民意;
四、负责对各省参事室进行业务指导等。
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他们是有德、有才、有望之士,其中不少人是中国各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人士以及著名专家学者。参事参与政府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政府参事不代表任何党派,不代表部门利益,以“直通车”方式直接向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领导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政府参事工作制度在新中国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许多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在政府参事岗位上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4年,在中国政府机构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等方面,国务院参事都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被吸收到中国政府决策中。国务院参事还参与了多部国家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修订工作。
中国政府也十分关心和重视参事工作,重视发挥参事的思想库作用。国务院总理每年都要亲自或者委托副总理与国务院参事座谈,全面听取参事的调研情况汇报,征求参事们对国务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还经常向国务院参事室直接交办调研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绝大部分省级政府及部分省辖市政府都设有参事室。它们与国务院参事室职能相似,其参事由省长或市长聘任,为省级政府或省辖市政府提供智力支持。
经过5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的政府参事工作已经成为政府智力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领导的思想库,并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科学民主决策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49年10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参事室内设5个司级机构,即办公室、参事业务司、文史业务司、综合业务司和机关党委。
办公室是综合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室、馆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项工作,保障机关的日常运转,负责会务、文电、机要、值班、档案和保密、信访工作;负责财务计划和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管理。
参事业务司是为国务院参事履行职责服务的主要业务机构。其职责主要是为参事开展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事等活动提供服务。负责提出参事调研计划和选题建议;承办参事考察、调研的组织服务、成果整理。负责与地方参事室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文史业务司是为馆员履行职责服务的主要业务机构。承担馆员的联络、服务工作和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负责为馆员开展文史研究、艺术创作活动提供服务;负责为馆员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提供服务;负责与地方文史馆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综合业务司是从对外合作交流和新闻宣传等方面为参事、馆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业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参事参与同国外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组织馆员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室、馆对内、对外新闻宣传工作。
负责参事室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参事工作、文史馆工作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参事、馆员、特约研究员的生活服务工作;承担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物资设备管理、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与监督管理,人防战备管理、文印、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工作的后勤管理与保障;负责机关职工住房及福利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服务;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下设六个处,分别为综合处、服务处、物业管理处、交通处、基地管理处、调研服务处。
主要职责: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组织馆员开展书画艺术论坛、笔会等大型文化活动;组织馆员开展中国书画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创办专业刊物;为馆员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专业知识培训以及书画艺术出版、展览、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承办国务院参事室、中央文史研究馆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中华诗词的学术研究与创作;组织开展诗词评鉴;组织开展关于诗词研究、创作的对外学术交流;组织开展诗词培训,提高诗词爱好者的创作水平和大众欣赏水平;编撰刊物,传播传统诗词知识;承办国务院参事室、中央文史研究馆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编辑出版《中华书画家杂志》。
主要职责:组织国学研究、普及以及对外交流等工作。
郭廷结、蒋明麟、任玉岭、魏津生、张鹤镛、牛文元、吴伯明、闪淳昌、傅正恺、刘志仁、袁伦渠、黄当时、石定环、徐嵩龄、唐守正、车书剑、刘秀晨、朱维究、郭瑞、冯秀华、张元方、郑虎、袁隐、曲维枝、乔宗淮、陈全训、葛志荣、张洪涛、陈全生、冯骥才、王国华、蔡克勤、李庆云、刘坚、徐锭明、秦小明、黄尧、胡本钢、刘彭芝、刘燕华、张抗抗、夏斌、许琳、马力、王明明、汤敏、施祖麟、刘桓、时殷弘、张纲、王石奇、李烈、徐一帆、邓小虹、何星亮、杜学芳、邓小南、王志、张公者、林毅夫
吕集义、郑坤廉、罗子为、章元善、盛康年、张云川、严信民、王深林、曹孟君、许宝驹、吴茂荪、于振瀛、谭冬菁、林一元、严希纯、袁翰青、吴藻溪、周士观、李侠公、孙荪荃、庄明理、卢于道、李蒸、卢郁文、汪世铭、许闻天、邓昊明、程星龄、刘承烈、范朴斋、刘仲华、李俊龙、赖祖烈、刘昂、李琦、于刚、谭惕吾、陈公培、朱洁夫、安若定、杨扶青、楚溪春、左宗纶、罗青、李奇中、潘怀素、刘植岩、张砺生、焦实斋、李仲公、王艮仲、刘孟纯、吴家象、金汉鼎、王季范、胡公冕、李一平、余遂辛、史坚、张志和、林志钧、廖华、陈修和、万保邦、侯镜如、刘多荃、刘道衡、吴传颐、王卓然、章友江、舒宗鎏、徐梅坤、李祖荫、戴修瓒、张知行、唐生明、包惠僧、周一志、谌小岑、郭秉毅、陈钧、万枚子、杨玉清、骆介子、管易文、陈达邦、郭任之、张可曾、曹杰、吴秀峰、韩权华、刘仁术、鲁自诚、徐仲航、贾潜、高士一、董燕梁、杜超杰、刘岱、高祖文、方荣欣、张丰胄、余湛邦、叶道英、高星华、韩钧、康博缨、刘春方、陈康白、王利宾、王森、李逸三、庞荩青、曾远、张志云、赵立人、安光荫、张向南、郝可铭、王士卓、李法庄、唐鸿烈、管泽良、许赓扬、徐子清、李世军、尹冰彦、吕德润、岳仑、刘亦宇、周大训、汤宗舜、李嘉华、周林、沈达明、林鸿慈、廖德莹、张厚粲、周锡卿、高尚武、周镜、戴寅、吴灏铸、姚耀文、唐笙、邓引引、吕钧丰、王秉忱、盛炜彤、王一平、李中成、高荣孚、张克智、郎志正、叶汝求、吴学敏、杨世基、沈梦培、冯之浚、谢又予、王静霞、吴宗鑫
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三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国务院参事由国务院总理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事分别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聘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
第四条 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五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的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六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参事工作机构推荐参事人选;(二)参事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三)参事工作机构与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四)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第七条 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 参事在任期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解聘。
第九条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向参事工作机构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参事工作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三)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三)应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四)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 参事应当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安排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的重点任务,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参事的工作,及时办理参事建议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参事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三)组织参事开展同外国政府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四)组织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五)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六)对参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七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编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参事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参事工作机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辞聘。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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