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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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核安全局的创建、核安全局的成熟、核安全局并入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国家核安全局的创建(1984—1989)
1984年10月成立国家核安全局,独立客观地进行民用核设施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局由国家科委代管,国家科委副主任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具有独立的人事、外事、财务权以及机关行政管理、基建后勤职能。
第二阶段:国家核安全局的发展(1990—1998)
国家核安全局继续由原国家科委代管,国家科委副主任任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保留独立的人事、外事、财务权以及机关行政管理、基建后勤职能。
第三阶段: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保总局(1998-2008)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定核安全、辐射安全、电磁辐射、辐射环境保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的政策、规划、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核设施核安全、辐射安全及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核安全设备的许可、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进口核安全设备的安全检验。
负责核材料管制与实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
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
负责部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负责反应堆操纵人员、核设备特种工艺人员等人员资质管理。
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相关国际公约的国内履约。
指导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相关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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